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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要履行好参政议政这个职能,不但要有理论和实践能力,更要在实践中坚持正确的立场和动机。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闭幕式上提出,政协委员要“拒绝冷漠和懈怠,拒绝浮躁和脱离国情的消极主张,拒绝奢靡和一切利用权力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这对民主党派及其成员的履职,同样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我们经常讲的“参政为民”,这是由参政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所决定和倡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相配合,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要共同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民进以立会为公为优良传统,为公就是要服务大众。
一、正确对待自身所需
坚持参政为民,服务大众,需要奉献精神和责任制度,使履职真正成为我们共同的、自觉的使命。一方面看,履职是一种付出,尤其是对于兼职参加参政议政活动的民主党派成员来说,无论是实地调研、撰写报告,还是参加研讨,都很费时间和精力,若没有足够的动力,很容易懈怠,形式上应付。所以,参政议政首先需要参与的热情。这种热情来自于生活,对反映的问题要有深切的感受,但又超越个人需求,尽可能少地受个人情绪和兴趣波动的干扰,尽可能多地从国家、社会和民众的利益出发,用理性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来激发热情,才会有持久的力量。另一方面看,履职也是一种机会,个人在参政议政活动中的发言或发文,通过组织和制度渠道,可以更有效地产生社会影响。所以,积极履职同样也需要摆正动机,如果试图以此谋取个人名利,出风头、捞名声,很容易哗众取宠,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很容易追求数量和速度,避重就轻,失之浅薄。甚至很容易自以为是,傲慢自居,以自己的付出向组织讨价还价,摆功邀赏,索取好处,这就违背了组织的宗旨。
对于参政党来说,参政议政即为职责,就是自身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不能参政议政,或参政议政的活动对社会无益,组织就得不到社会承认。所以,组织不能为自己,必须为公,为公才有自己。对于参政党成员来说,既然参加组织,则要实现自身与组织价值的统一。组织的宗旨是由参政党成员的行动实现的,成员的行动要服从组织的宗旨。参政党成员在参政议政活动中,自身的生活信念可以得到提升,社会阅历可以得到丰富,社会作用可以得到发挥,人生价值可以得到实现,这当然都是个人根本利益所在,除此以外的利益,都是短暂的,非实质性的。
二、正确反映公众利益
每个人的利益需求与社会处境不尽相同,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利益的权利。参政党联系特定界别的成员,参政党成员本身也是界别中的一分子,其参政议政课题、提案、议案、建议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等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原因和对策,自然会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判断,自然会有人赞同、反对、中立或不知晓。所以,参政议政不仅有“为谁建言”的问题,还有“为谁建什么言”的问题。为反映群体需求的建言,既要接受群体的评价,也要接受全社会的评价,两者的共识度越高,利益越容易实现。
参政为民,就要坚持科学地理解利益。任何一个群体的利益诉求是多样的,有些枝节的利益诉求可能显得很急迫,但往往因与其他群体利益冲突而难以很快实现。根本的利益往往是有共识的,但可能因在潜意识中而没有被充分反映。无论为谁建言,关键是建什么言,反映利益本质的意见,才能真正代表利益群体。执政与参政的合作,有利于科学决策,有利于坚持以人民根本利益为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才算是参政为民的要义。
参政为民,还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矛盾是复杂的,协调各种诉求必须要有共同的原则。这个原则符合共同的利益,各方及其代表者必须遵循。无论为谁建言,都要懂得公平公正的内涵,以人的根本利益为重,维护基本权利的平等待遇,不偏不倚,更不谋求特权,这才算是参政为民之道。
参政为民,说起来容易,实践起来很难。在乎怎样的社会作用?在乎怎样的社会反响?这是对参政党及其成员政治意识的考验。参政为民是追求真理的实践,需要勇于奉献、坚持原则,有承担压力的勇气和接受批评的雅量,立足于大众而非小众,以小众而促进大众。不凭个人感受或情绪建言,更不为哗众取宠而放弃原则。
我们经常讲的“参政为民”,这是由参政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所决定和倡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相配合,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要共同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民进以立会为公为优良传统,为公就是要服务大众。
一、正确对待自身所需
坚持参政为民,服务大众,需要奉献精神和责任制度,使履职真正成为我们共同的、自觉的使命。一方面看,履职是一种付出,尤其是对于兼职参加参政议政活动的民主党派成员来说,无论是实地调研、撰写报告,还是参加研讨,都很费时间和精力,若没有足够的动力,很容易懈怠,形式上应付。所以,参政议政首先需要参与的热情。这种热情来自于生活,对反映的问题要有深切的感受,但又超越个人需求,尽可能少地受个人情绪和兴趣波动的干扰,尽可能多地从国家、社会和民众的利益出发,用理性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来激发热情,才会有持久的力量。另一方面看,履职也是一种机会,个人在参政议政活动中的发言或发文,通过组织和制度渠道,可以更有效地产生社会影响。所以,积极履职同样也需要摆正动机,如果试图以此谋取个人名利,出风头、捞名声,很容易哗众取宠,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很容易追求数量和速度,避重就轻,失之浅薄。甚至很容易自以为是,傲慢自居,以自己的付出向组织讨价还价,摆功邀赏,索取好处,这就违背了组织的宗旨。
对于参政党来说,参政议政即为职责,就是自身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不能参政议政,或参政议政的活动对社会无益,组织就得不到社会承认。所以,组织不能为自己,必须为公,为公才有自己。对于参政党成员来说,既然参加组织,则要实现自身与组织价值的统一。组织的宗旨是由参政党成员的行动实现的,成员的行动要服从组织的宗旨。参政党成员在参政议政活动中,自身的生活信念可以得到提升,社会阅历可以得到丰富,社会作用可以得到发挥,人生价值可以得到实现,这当然都是个人根本利益所在,除此以外的利益,都是短暂的,非实质性的。
二、正确反映公众利益
每个人的利益需求与社会处境不尽相同,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利益的权利。参政党联系特定界别的成员,参政党成员本身也是界别中的一分子,其参政议政课题、提案、议案、建议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等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原因和对策,自然会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判断,自然会有人赞同、反对、中立或不知晓。所以,参政议政不仅有“为谁建言”的问题,还有“为谁建什么言”的问题。为反映群体需求的建言,既要接受群体的评价,也要接受全社会的评价,两者的共识度越高,利益越容易实现。
参政为民,就要坚持科学地理解利益。任何一个群体的利益诉求是多样的,有些枝节的利益诉求可能显得很急迫,但往往因与其他群体利益冲突而难以很快实现。根本的利益往往是有共识的,但可能因在潜意识中而没有被充分反映。无论为谁建言,关键是建什么言,反映利益本质的意见,才能真正代表利益群体。执政与参政的合作,有利于科学决策,有利于坚持以人民根本利益为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才算是参政为民的要义。
参政为民,还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矛盾是复杂的,协调各种诉求必须要有共同的原则。这个原则符合共同的利益,各方及其代表者必须遵循。无论为谁建言,都要懂得公平公正的内涵,以人的根本利益为重,维护基本权利的平等待遇,不偏不倚,更不谋求特权,这才算是参政为民之道。
参政为民,说起来容易,实践起来很难。在乎怎样的社会作用?在乎怎样的社会反响?这是对参政党及其成员政治意识的考验。参政为民是追求真理的实践,需要勇于奉献、坚持原则,有承担压力的勇气和接受批评的雅量,立足于大众而非小众,以小众而促进大众。不凭个人感受或情绪建言,更不为哗众取宠而放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