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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华筠
中国艺术研究院终身研究员、国家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关于《非遗法》的几点建议:
第一是文化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的执行条例,否则的话如何执行就会落空;第二要强调文化渊源,在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源头性保护很重要,而不是保护一些变异的东西;第三是区域性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立法的条例,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结合。另外就是传承的问题,怎么能够形成一种比较有效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还有经费问题,经费不落实等于白搭。还有部际的平衡,借助这个法,有关部委在实施过程中要统一在这个法的规定下更好地协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刘魁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如果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去仅仅是我们生活当中的一种集体无意识的活动的话,现在大家就充分地认识到了它的意义和价值,这样对于提升文化自觉,自觉地去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非常有意义。
我们对于这个法的理解还要进一步深入,今后的任务里面其中有一个要特别做的,就是要好好学习和努力地宣传这个法。比如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里面的六条,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里面不完全一样,其中关于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我们这里没有。我们列了一条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我觉得要进一步学习和研究。
仔细研究了这个法之后,我们可能就要认识到,它是在我们整个社会建设,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总体当中的一个部分,而这样一个系统性的、总体性的看法贯穿在这个法里,我觉得要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我们整个社会运行的总体的机制结合起来看它的重要性,也许我们就能够正确地估价它的地位了。
这就是我们需要思考的许多问题,在这些总的问题底下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文化这样一个大问题。这个法的出台和我们今后所有的工作,会对中国的文化,中国特色的、健康的、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有一些帮助。
乌丙安
辽宁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关于《非遗法》,我具体提三点意见,第一个问题是应该尽快建立起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机制,别等出了问题再讨论,现在就要着手把协调的机制弄明确了,到时候我们一旦有问题请求处理,请求相关部门来执行,这个时候我们的调研就不至于走弯路。第二个是实施细则不可滞后,只有有了实施细则,我们根据法律依法行政的时候,专家去基层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就有依据了,就可以理直气壮了,我们要对这个法律负责。第三个就是要尽快组织专家讨论一下,前一个阶段八年来我们的工作中有哪些已经做了,基层也这么做了,现在看看跟法律条文有哪些还不符合,属于我们调整的一部分,这些问题现在就得调整。
田青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非遗法》的公布实际上标志着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一个新的高度。我觉得这个法律公布之后,一方面要落实宣传,让大家知法懂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应该尽快地来研究一些细则,来保证这部法的实施,并且研究这个法谈到的一些东西,如何能够落实。我们现在有法可依了,如何杜绝有法不依甚至破坏法的情况。
细则还得认真制定。比如说非遗法第27条,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未保护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怎么处理、怎么纠正,应当有细则,比如说警告、除名,这就要制定我们项目的退出机制,不能一劳永逸。假如细则中没有可处理的、可实施的、可操作性的东西,大家都在谈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但要纠正这个问题,就无法执行。
《非遗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给予民众创作、民众所有、民众所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高度的评价和崇高的地位。
刘锡诚
中国文联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非遗法》出台最为重要的就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给予民众创作、民众所有、民众所传,而一向不登大雅之堂的、被文学艺术界的精英们所忽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一种高度的评价和崇高的地位,体现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
《非遗法》出台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这标志着我们从国家层面上,对一种文化理念的认同,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和研究机构,应该以这个文化理念为依据,提高认识,调整思路,加强宣传。
在加强保护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学术研究,建立我们自己的学术体系,推动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非遗法》出台后我们马上就面临着很多问题,没有实施细则,这个法很难贯彻,地方某些单位提出来以后,就没有办法和统一的思想指导进一步前进。实施细则方面,我们保护名录有十个方面,但除了表演艺术这几类有共同性之外,其他几类都很特殊,必须尽快地制定实施细则。
王安葵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这部法律的公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我们这个时代一种集体的共识,具有权威性。有了这个法以后,就可以更有力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的基础上传承、发展,不仅是过去时代的东西,而且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当代社会,在这一点上意义重大。
《非遗法》的公布给我们很大鼓舞,以前从事这个工作的很多同志都有这样一种心情,常常是抱着一种知其不可为而为的一种悲壮情怀,觉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管保护得了保护不了,反正自己还是那样做了。但是这个法的公布使我们更加有了自信,可说是知其可为而为之。《非遗法》给我们增加了信心,要做好这个工作。
在实施细则中要有传承方面的内容,现在很强调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有些项目,特别是像传统戏剧、传统曲艺等等,还包括有些工艺、医药等,除了传承人外还有一个保护单位,对于保护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具体地规定下来。
祁庆富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近几年,我国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了巨大努力。中国已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28个项目中,少数民族有lO个,急需保护的6个项目中,少数民族有3项,这说明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极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少数民族地区确实有很多困难,现状是一富、二变、三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但面临两个变化,—个是现代化进程急速变化,第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生态环境急剧变化,而且还缺保护人才,缺保护经费,缺保护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迫切。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特别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工作,这一条写得非常重要。非常重要的条款应该落实,国家民委文化司应该担负起 落实这个条款的重要任务,文化部和其他各部委也应该为落实这个条款作出积极的努力。
朝戈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一,《非遗法》的出台恰逢其时。我们国家是联合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我们确实有责任出台这个法,因为国际社会这些年来在法的理念的形成上面一直有调整,从核心的概念术语到具体的操作规程,到工作的重点都是有调整的。
我们这个法如果若干年前仓促出台了,可能现在又需要调整,因为我们对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也有—个深化的过程,一个认识逐步到位的过程,—个把它与人类的精神世界联系起来,与我们的存续感、我们的历史感、我们的民族特色联系起来的特性,对这些东西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现在已经达到了一个比较深入的程度,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法已经出台了,我们在这个时候出台确确实实是恰逢其时,再晚就不好了。这些年我们国家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传统文化也受到巨大的冲击,这个时候出台对于保护我们的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确实意义特别重大。
第二,《非遗法》的出台恰如其分。我们是一个文化遗产极为丰富的大国,这么多民族、这么多文化遗产,一部法律如何详略得当、繁简适宜地表述我们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重要,这个法处理得相当好,既符合国情,在中国的国情语境中来考虑这个法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又符合联合国和人类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基本理念。做到这样一个程度,一定会在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各民族广大群众、各个部门的专业工作者中都能受到广泛的欢迎,而且也会是今后指导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献。我们的历史会记住这一天,因为这个法会在今后让我们国家的文化建设、社会生活发生巨大的变化。
《非遗法》对民族团结、经济持续发展、多元文化和共享、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都很重大。
郝苏民
西北民族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这个法的意义不仅是文化层面上的,同时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以及社会的整体发展而言,从中华民族这个整体的层面上来看,这个意义就大得多了。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非遗法涉及的有关方面,像民族这方面,以及宗教的方面,搞好了,意义重大。我们在这里谈的是文化,谈的是遗产,实际上对于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经济的持续发展、多元文化的安全和共享,以及和谐社会和中华民族,意义都很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对整个社会发展的战略调整,强调科学发展观,在这个法律中得到重大体现。
中国艺术研究院终身研究员、国家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关于《非遗法》的几点建议:
第一是文化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的执行条例,否则的话如何执行就会落空;第二要强调文化渊源,在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源头性保护很重要,而不是保护一些变异的东西;第三是区域性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立法的条例,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结合。另外就是传承的问题,怎么能够形成一种比较有效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还有经费问题,经费不落实等于白搭。还有部际的平衡,借助这个法,有关部委在实施过程中要统一在这个法的规定下更好地协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刘魁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如果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去仅仅是我们生活当中的一种集体无意识的活动的话,现在大家就充分地认识到了它的意义和价值,这样对于提升文化自觉,自觉地去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非常有意义。
我们对于这个法的理解还要进一步深入,今后的任务里面其中有一个要特别做的,就是要好好学习和努力地宣传这个法。比如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里面的六条,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里面不完全一样,其中关于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我们这里没有。我们列了一条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我觉得要进一步学习和研究。
仔细研究了这个法之后,我们可能就要认识到,它是在我们整个社会建设,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总体当中的一个部分,而这样一个系统性的、总体性的看法贯穿在这个法里,我觉得要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我们整个社会运行的总体的机制结合起来看它的重要性,也许我们就能够正确地估价它的地位了。
这就是我们需要思考的许多问题,在这些总的问题底下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文化这样一个大问题。这个法的出台和我们今后所有的工作,会对中国的文化,中国特色的、健康的、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有一些帮助。
乌丙安
辽宁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关于《非遗法》,我具体提三点意见,第一个问题是应该尽快建立起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机制,别等出了问题再讨论,现在就要着手把协调的机制弄明确了,到时候我们一旦有问题请求处理,请求相关部门来执行,这个时候我们的调研就不至于走弯路。第二个是实施细则不可滞后,只有有了实施细则,我们根据法律依法行政的时候,专家去基层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就有依据了,就可以理直气壮了,我们要对这个法律负责。第三个就是要尽快组织专家讨论一下,前一个阶段八年来我们的工作中有哪些已经做了,基层也这么做了,现在看看跟法律条文有哪些还不符合,属于我们调整的一部分,这些问题现在就得调整。
田青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非遗法》的公布实际上标志着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一个新的高度。我觉得这个法律公布之后,一方面要落实宣传,让大家知法懂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应该尽快地来研究一些细则,来保证这部法的实施,并且研究这个法谈到的一些东西,如何能够落实。我们现在有法可依了,如何杜绝有法不依甚至破坏法的情况。
细则还得认真制定。比如说非遗法第27条,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未保护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怎么处理、怎么纠正,应当有细则,比如说警告、除名,这就要制定我们项目的退出机制,不能一劳永逸。假如细则中没有可处理的、可实施的、可操作性的东西,大家都在谈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但要纠正这个问题,就无法执行。
《非遗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给予民众创作、民众所有、民众所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高度的评价和崇高的地位。
刘锡诚
中国文联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非遗法》出台最为重要的就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给予民众创作、民众所有、民众所传,而一向不登大雅之堂的、被文学艺术界的精英们所忽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一种高度的评价和崇高的地位,体现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
《非遗法》出台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这标志着我们从国家层面上,对一种文化理念的认同,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和研究机构,应该以这个文化理念为依据,提高认识,调整思路,加强宣传。
在加强保护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学术研究,建立我们自己的学术体系,推动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非遗法》出台后我们马上就面临着很多问题,没有实施细则,这个法很难贯彻,地方某些单位提出来以后,就没有办法和统一的思想指导进一步前进。实施细则方面,我们保护名录有十个方面,但除了表演艺术这几类有共同性之外,其他几类都很特殊,必须尽快地制定实施细则。
王安葵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这部法律的公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我们这个时代一种集体的共识,具有权威性。有了这个法以后,就可以更有力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的基础上传承、发展,不仅是过去时代的东西,而且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当代社会,在这一点上意义重大。
《非遗法》的公布给我们很大鼓舞,以前从事这个工作的很多同志都有这样一种心情,常常是抱着一种知其不可为而为的一种悲壮情怀,觉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管保护得了保护不了,反正自己还是那样做了。但是这个法的公布使我们更加有了自信,可说是知其可为而为之。《非遗法》给我们增加了信心,要做好这个工作。
在实施细则中要有传承方面的内容,现在很强调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有些项目,特别是像传统戏剧、传统曲艺等等,还包括有些工艺、医药等,除了传承人外还有一个保护单位,对于保护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具体地规定下来。
祁庆富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近几年,我国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了巨大努力。中国已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28个项目中,少数民族有lO个,急需保护的6个项目中,少数民族有3项,这说明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极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少数民族地区确实有很多困难,现状是一富、二变、三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但面临两个变化,—个是现代化进程急速变化,第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生态环境急剧变化,而且还缺保护人才,缺保护经费,缺保护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迫切。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特别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工作,这一条写得非常重要。非常重要的条款应该落实,国家民委文化司应该担负起 落实这个条款的重要任务,文化部和其他各部委也应该为落实这个条款作出积极的努力。
朝戈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一,《非遗法》的出台恰逢其时。我们国家是联合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我们确实有责任出台这个法,因为国际社会这些年来在法的理念的形成上面一直有调整,从核心的概念术语到具体的操作规程,到工作的重点都是有调整的。
我们这个法如果若干年前仓促出台了,可能现在又需要调整,因为我们对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也有—个深化的过程,一个认识逐步到位的过程,—个把它与人类的精神世界联系起来,与我们的存续感、我们的历史感、我们的民族特色联系起来的特性,对这些东西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现在已经达到了一个比较深入的程度,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法已经出台了,我们在这个时候出台确确实实是恰逢其时,再晚就不好了。这些年我们国家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传统文化也受到巨大的冲击,这个时候出台对于保护我们的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确实意义特别重大。
第二,《非遗法》的出台恰如其分。我们是一个文化遗产极为丰富的大国,这么多民族、这么多文化遗产,一部法律如何详略得当、繁简适宜地表述我们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重要,这个法处理得相当好,既符合国情,在中国的国情语境中来考虑这个法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又符合联合国和人类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基本理念。做到这样一个程度,一定会在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各民族广大群众、各个部门的专业工作者中都能受到广泛的欢迎,而且也会是今后指导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献。我们的历史会记住这一天,因为这个法会在今后让我们国家的文化建设、社会生活发生巨大的变化。
《非遗法》对民族团结、经济持续发展、多元文化和共享、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都很重大。
郝苏民
西北民族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这个法的意义不仅是文化层面上的,同时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以及社会的整体发展而言,从中华民族这个整体的层面上来看,这个意义就大得多了。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非遗法涉及的有关方面,像民族这方面,以及宗教的方面,搞好了,意义重大。我们在这里谈的是文化,谈的是遗产,实际上对于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经济的持续发展、多元文化的安全和共享,以及和谐社会和中华民族,意义都很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对整个社会发展的战略调整,强调科学发展观,在这个法律中得到重大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