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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工作方兴未艾,为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活力,但好事情要真正做好,在一些细节的地方也要关注,在一些举措上还需要斟酌。目前,在一些基层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如果放任这种情况蔓延,势必带来恶劣影响,希望引起关注。
一、忽视百姓原有生活方式,一律要求限时集中居住。一些地方为了完成集中居住的上级要求,无视有些特殊居民多年形成的居住方式,一律要求拆迁移居,给这些老百姓带来困扰。例如,某地渔村,多年来这些人习惯了大多数时间在渔船上生活,陆地居住意愿和要求很低,且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但是,当地政府仍然要求他们集中居住于政府修建好的房子内。
二、忽视一些百姓实际购买力,拆迁补偿与政府收益之间落差较大。一些地方为了完成城镇化指标,日夜动员,发动小学校长等共同参与拆迁工作,凡是不配合完成拆迁工作的家庭,孩子上学、干部升迁受到影响,拆迁补偿不区分对象,不严格区分不同住房的初始基础条件,拆迁补偿程序简单、工作粗疏,由于当地新出售的商品房高于拆迁补偿房价格的几倍,一些百姓的补偿所得,无力购买商品房。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忽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经济规律,仓促上马,强制推进。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城镇,一些地区无视经济发展规律,在自身经济发展尚未达到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需的各项条件下,高速推进城镇化建设,某地甚至提出一些让农民入驻集中居住区的时间节点,指标层层下达,进度层层推进,排位靠后的乡镇党委书记,就地免职,将建设美好新城镇的工作转化为政绩工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难免出现一些百姓并不满意的情绪。事实上很多地区一些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是不到位的。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好事,为了将好事做好、做到位。建议:
一、建设让农民满意的集中居住点。这其中包含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政府出资购买,特别是水、电、气的设施投入巨大,这笔钱,政府必须投入到位;二是配套设施建设必须跟进,这个方面应当设立时间节点,层层推进,没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到位,就没有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成功。
二、做好前期的规划和测算工作,不仓促启动,不遍地开花,不强迫居住。农民的集中居住点和城镇化建设一体化推进,在这个过程中,要注重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能遍地开花,到底是多少个自然村组成一个农村集中居住点,要作通盘测算,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定。二是不能仓促上马启动,要有前期的启动资金准备,要有充分的调研和了解民意的过程。三是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但是不强迫执行。要给农民足够的时间来作调整,在思想上打通关节之后,在认识上到位之后,再从容入驻。
三、要科学考核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工作。特别是应考核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到位情况、政府为农民变身新城镇居民过程中的各项服务情况,而不是将农民到集中居住点入驻的时间节点和推进速度,作为统一划整的指标来进行考核。这样的考核方式势必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重形式推进,轻实质效果的倾向,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长远发展是很不利的。
四、要关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后续发展问题。城市、城市,首先要有市,然后才有城。因此,在城镇化建设的后期,要首先找准城镇化发展的核心和灵魂问题——产业支撑和核心竞争力,否则城镇就是一个空壳,难以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五、要特别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困难群众。建议在每个地区的城镇化建设中,政府应当开列困难群众名单。对于这些家庭确有困难的群众,应当在拆迁补偿、集中居住点入驻条件门槛限制上降低要求和标准,提供尽可能周到的服务和关心。只有让他们过上健康幸福的生活,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才有保障。
(作者系江苏省政协常委、民进江苏省委会专职副主委)
一、忽视百姓原有生活方式,一律要求限时集中居住。一些地方为了完成集中居住的上级要求,无视有些特殊居民多年形成的居住方式,一律要求拆迁移居,给这些老百姓带来困扰。例如,某地渔村,多年来这些人习惯了大多数时间在渔船上生活,陆地居住意愿和要求很低,且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但是,当地政府仍然要求他们集中居住于政府修建好的房子内。
二、忽视一些百姓实际购买力,拆迁补偿与政府收益之间落差较大。一些地方为了完成城镇化指标,日夜动员,发动小学校长等共同参与拆迁工作,凡是不配合完成拆迁工作的家庭,孩子上学、干部升迁受到影响,拆迁补偿不区分对象,不严格区分不同住房的初始基础条件,拆迁补偿程序简单、工作粗疏,由于当地新出售的商品房高于拆迁补偿房价格的几倍,一些百姓的补偿所得,无力购买商品房。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忽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经济规律,仓促上马,强制推进。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城镇,一些地区无视经济发展规律,在自身经济发展尚未达到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需的各项条件下,高速推进城镇化建设,某地甚至提出一些让农民入驻集中居住区的时间节点,指标层层下达,进度层层推进,排位靠后的乡镇党委书记,就地免职,将建设美好新城镇的工作转化为政绩工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难免出现一些百姓并不满意的情绪。事实上很多地区一些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是不到位的。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好事,为了将好事做好、做到位。建议:
一、建设让农民满意的集中居住点。这其中包含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政府出资购买,特别是水、电、气的设施投入巨大,这笔钱,政府必须投入到位;二是配套设施建设必须跟进,这个方面应当设立时间节点,层层推进,没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到位,就没有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成功。
二、做好前期的规划和测算工作,不仓促启动,不遍地开花,不强迫居住。农民的集中居住点和城镇化建设一体化推进,在这个过程中,要注重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能遍地开花,到底是多少个自然村组成一个农村集中居住点,要作通盘测算,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定。二是不能仓促上马启动,要有前期的启动资金准备,要有充分的调研和了解民意的过程。三是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但是不强迫执行。要给农民足够的时间来作调整,在思想上打通关节之后,在认识上到位之后,再从容入驻。
三、要科学考核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工作。特别是应考核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到位情况、政府为农民变身新城镇居民过程中的各项服务情况,而不是将农民到集中居住点入驻的时间节点和推进速度,作为统一划整的指标来进行考核。这样的考核方式势必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重形式推进,轻实质效果的倾向,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长远发展是很不利的。
四、要关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后续发展问题。城市、城市,首先要有市,然后才有城。因此,在城镇化建设的后期,要首先找准城镇化发展的核心和灵魂问题——产业支撑和核心竞争力,否则城镇就是一个空壳,难以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五、要特别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困难群众。建议在每个地区的城镇化建设中,政府应当开列困难群众名单。对于这些家庭确有困难的群众,应当在拆迁补偿、集中居住点入驻条件门槛限制上降低要求和标准,提供尽可能周到的服务和关心。只有让他们过上健康幸福的生活,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才有保障。
(作者系江苏省政协常委、民进江苏省委会专职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