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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了解有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受某地法院邀请,参加了一次刑事案件审判的庭审旁听。有机会接触检察院提交的公诉书,自然会用心去研究,结果却让人大吃一惊:我在认定犯罪事实的一句话中发现了概括不正确、指代不清、用词不当等容易引起歧义的三处错。与旁边的同志交换意见后,他们也有同感。这让我陷入了深思。
因为审判中的公诉书,一方面代表了对犯罪事实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代表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法院判决的依据和基础,因而是很重要的,公诉机关提出公诉书应该是严格规范、慎之又慎的,何况是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旁听,无疑要比平时更加重视。可就是在这样“重视”的情况下,却出现多处错误,那么借一斑以窥全貌,可以想见平时公诉书的质量了。由此,笔者想到人大监督“两院”工作,如果要真正取得成效,就既要抓大的,又不能放“小”。也就是说必须深入下去,而不能浮光掠影、走马观花。因为像“公诉书”质量这样的问题,虽然细小、具体,却是“两院”司法工作的基础,因而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因为审判中的公诉书,一方面代表了对犯罪事实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代表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法院判决的依据和基础,因而是很重要的,公诉机关提出公诉书应该是严格规范、慎之又慎的,何况是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旁听,无疑要比平时更加重视。可就是在这样“重视”的情况下,却出现多处错误,那么借一斑以窥全貌,可以想见平时公诉书的质量了。由此,笔者想到人大监督“两院”工作,如果要真正取得成效,就既要抓大的,又不能放“小”。也就是说必须深入下去,而不能浮光掠影、走马观花。因为像“公诉书”质量这样的问题,虽然细小、具体,却是“两院”司法工作的基础,因而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