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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涉及到行政主体的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分存在一定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上世纪初期就开始使用行政合同,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又对行政合同的判断上存在较大的问题,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我国行政合同的种类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行政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合同体现的平等双方的意志,但是行政合同的意思中更多的受到国家公法的规制,因此这种公法与私法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在现有的行政合同制度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行政合同的制度设计,加强对行政公权力的监督与对私权利的救济,具有重要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