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及其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其中某些内容已需要修改。作者集长期从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之实践,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问题与建议
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及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财政部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应该指出,该准则对于统一和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十余年来我国经济改革在不断进行中,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也是层出不穷,而老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仍在沿用,从科学的发展观来看,它已不能适应我国事业单位业务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虽然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主要资金提供者的身份不同,其服务领域目标也不同,但从信息需求者角度看,对其信息的质量要求是相同的,在核算和报告原则上具有相同的理论指导,在确认和计量方法上也有一致的原则,因此其会计规范也应一致,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
1 会计报表方面
《事业单位准则》(试行)规定:“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引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众所周知,事业单位是按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其资产负债表是过去的资金平衡表格式,即“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可以说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下资产负债表的要求。而从会计报表体系的角度上讲并不要求事业单位编制现金流量表,但实际上现金流量表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由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事业单位编制会计报表不太便利。为了解决此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1)取消资产负债表中收支类项目,按照事业单位当前面临的业务实际,只列示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类要素即可。
(2)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基本原则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以现金及其等价物作为其编制基础。具体的说,反映事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主要科目为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提供劳务、经营租赁、购买材料物资、接受劳务等;投资活动的主要科目包括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等;筹资活动的主要科目包括对外借入款项及偿还债务等。据以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整体情况,反映事业单位在未来会计期间获取现金流量的能力,并作为事业单位编制现金预算的依据和对“资产负债表”以及“收入支出表”的补充说明,而且在“收入支出表”中的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仍分开列示的情况下,能排除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等人为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和搞好资金运筹。
2 在会计核算方面值得借鉴之处
2.1 实行权责发生制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因为在收付实现制下,事业单位经常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收支项目不配比的情况。尤其是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采购与付款环节相分离,采购项目的实施与货款的支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若二者间隔跨年度,便会出现比较严重的账实不符现象,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另外事业单位多数都存在经营性业务,单独从事非经营性业务的很少,而且实际上这两种业务是很难完全区分。因而,费用也难以分摊。要求两者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进行核算,容易使成本不能准确核算,这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对非经营性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这就意味着不进行成本核算。由于不计算成本,难以对非经营性业务资金的使用进行正确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同时,对事业单位来说,也需要编制预算作为其财务控制的重要手段,不采用权责发生制而采用收付实现制的预算是很难奏效的,这不仅不利于国家预算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以有利于节约资金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2 参照应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只核算原值,在资产负债表以原值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不计提折旧。准则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更新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同时,对固定资产的转让,清理收入和损失,相应增减修购基金。事业单位的这种以收入为依据提取修购基金的做法,不计算盈亏,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实际上虚增了资产价值,因而也就无法提供固定资产现行价值以及净资产的真实情况。几年一次耗资具大的国有资产清查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价值的不真实披露,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不能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价值及其使用情况,使不少单位对使用固定资产要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意识不强,因而重购轻管,甚至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建议:事业单位应参照企业的做法,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作为净资产的一部分的做法,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使之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真实价值,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的发展。
2.3 基本建设支出业务可并入单位经费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在建工程”科目
基本建设收支单独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单位会计主体被分解造成会计信息不完整。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把事业单位会计主体人为地划分为两个会计主体,事业费会计核算是一个会计主体,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又是一个会计主体。一般经费收支和基本建设收支,不能完全在一个会计主体内反映,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资料完整性的总体要求,有两个会计主体,两套账,两套会计报表,哪一套报表都只是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不能反映单位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貌,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主要由国家来投资,国家对单位基建投资多少,支出多少,由基建会计账来核算,不通过单位财务,单位自筹经费也要划转基建账核算,所有会计手续,都由基建会计保存,基建项目完工后,不能及时向财务提供有关资料,单位财务对基建项目完工与否、上账与否不大关心,使得单位账面资产小于实际资产,造成账实不符的现象,不利于强化资产管理 。
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按照财政部颁布的《2007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事业单位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业务可以并入单位经费账进行会计核算。
基建会计账并入经费会计账的具体处理办法:在资产类科目下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在建工程”,核算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发生的实际支出。“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建筑物购建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更新改造费”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并按工程项目进行三级明细核算;“建筑物购建费”反映单位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费”反映道路、桥梁、水坝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更新改造费”反映固定资产经使用一定时期以后,为恢复其原有生产效能而对其主要组成部分进行的全面更新和改造的支出。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年末余额”表示尚未完工的工程投入。年终决算时,“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金额为“其他资本性支出”。
2.4 借用净资产核算的内容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还规定“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用))。从定义上看,准则将屬于负债性质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列入净资产的核算是不适当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事业单位不再使用净资产类的“固定基金”和“修购基金”科目。对有的“专用基金”则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借方计入相应的支出科目,贷方计入相应的负债科目。对“事业基金”则按单位年度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至年度终了时计算确定,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有关“结余”的核算则仍按现行制度规定办理。
在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断改革深化的环境下,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会计理论和经验,按照,建立起既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和会计科目应科学合理地设置,使我们的会计核算工作更能贴近实际,能更真实地反映各单位的净资产状况,使报表投资人和使用人能理好地掌握现状以便能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关键词: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问题与建议
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及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财政部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应该指出,该准则对于统一和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十余年来我国经济改革在不断进行中,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也是层出不穷,而老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仍在沿用,从科学的发展观来看,它已不能适应我国事业单位业务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虽然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主要资金提供者的身份不同,其服务领域目标也不同,但从信息需求者角度看,对其信息的质量要求是相同的,在核算和报告原则上具有相同的理论指导,在确认和计量方法上也有一致的原则,因此其会计规范也应一致,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
1 会计报表方面
《事业单位准则》(试行)规定:“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引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众所周知,事业单位是按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其资产负债表是过去的资金平衡表格式,即“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可以说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下资产负债表的要求。而从会计报表体系的角度上讲并不要求事业单位编制现金流量表,但实际上现金流量表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由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事业单位编制会计报表不太便利。为了解决此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1)取消资产负债表中收支类项目,按照事业单位当前面临的业务实际,只列示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类要素即可。
(2)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基本原则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以现金及其等价物作为其编制基础。具体的说,反映事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主要科目为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提供劳务、经营租赁、购买材料物资、接受劳务等;投资活动的主要科目包括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等;筹资活动的主要科目包括对外借入款项及偿还债务等。据以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整体情况,反映事业单位在未来会计期间获取现金流量的能力,并作为事业单位编制现金预算的依据和对“资产负债表”以及“收入支出表”的补充说明,而且在“收入支出表”中的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仍分开列示的情况下,能排除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等人为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和搞好资金运筹。
2 在会计核算方面值得借鉴之处
2.1 实行权责发生制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因为在收付实现制下,事业单位经常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收支项目不配比的情况。尤其是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采购与付款环节相分离,采购项目的实施与货款的支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若二者间隔跨年度,便会出现比较严重的账实不符现象,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另外事业单位多数都存在经营性业务,单独从事非经营性业务的很少,而且实际上这两种业务是很难完全区分。因而,费用也难以分摊。要求两者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进行核算,容易使成本不能准确核算,这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对非经营性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这就意味着不进行成本核算。由于不计算成本,难以对非经营性业务资金的使用进行正确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同时,对事业单位来说,也需要编制预算作为其财务控制的重要手段,不采用权责发生制而采用收付实现制的预算是很难奏效的,这不仅不利于国家预算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以有利于节约资金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2 参照应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只核算原值,在资产负债表以原值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不计提折旧。准则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更新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同时,对固定资产的转让,清理收入和损失,相应增减修购基金。事业单位的这种以收入为依据提取修购基金的做法,不计算盈亏,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实际上虚增了资产价值,因而也就无法提供固定资产现行价值以及净资产的真实情况。几年一次耗资具大的国有资产清查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价值的不真实披露,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不能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价值及其使用情况,使不少单位对使用固定资产要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意识不强,因而重购轻管,甚至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建议:事业单位应参照企业的做法,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作为净资产的一部分的做法,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使之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真实价值,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的发展。
2.3 基本建设支出业务可并入单位经费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在建工程”科目
基本建设收支单独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单位会计主体被分解造成会计信息不完整。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把事业单位会计主体人为地划分为两个会计主体,事业费会计核算是一个会计主体,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又是一个会计主体。一般经费收支和基本建设收支,不能完全在一个会计主体内反映,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资料完整性的总体要求,有两个会计主体,两套账,两套会计报表,哪一套报表都只是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不能反映单位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貌,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主要由国家来投资,国家对单位基建投资多少,支出多少,由基建会计账来核算,不通过单位财务,单位自筹经费也要划转基建账核算,所有会计手续,都由基建会计保存,基建项目完工后,不能及时向财务提供有关资料,单位财务对基建项目完工与否、上账与否不大关心,使得单位账面资产小于实际资产,造成账实不符的现象,不利于强化资产管理 。
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按照财政部颁布的《2007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事业单位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业务可以并入单位经费账进行会计核算。
基建会计账并入经费会计账的具体处理办法:在资产类科目下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在建工程”,核算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发生的实际支出。“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建筑物购建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更新改造费”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并按工程项目进行三级明细核算;“建筑物购建费”反映单位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费”反映道路、桥梁、水坝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更新改造费”反映固定资产经使用一定时期以后,为恢复其原有生产效能而对其主要组成部分进行的全面更新和改造的支出。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年末余额”表示尚未完工的工程投入。年终决算时,“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金额为“其他资本性支出”。
2.4 借用净资产核算的内容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还规定“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用))。从定义上看,准则将屬于负债性质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列入净资产的核算是不适当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事业单位不再使用净资产类的“固定基金”和“修购基金”科目。对有的“专用基金”则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借方计入相应的支出科目,贷方计入相应的负债科目。对“事业基金”则按单位年度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至年度终了时计算确定,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有关“结余”的核算则仍按现行制度规定办理。
在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断改革深化的环境下,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会计理论和经验,按照,建立起既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和会计科目应科学合理地设置,使我们的会计核算工作更能贴近实际,能更真实地反映各单位的净资产状况,使报表投资人和使用人能理好地掌握现状以便能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