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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同属合同期前救济制度。但是,目前我国《合同法》中对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比较宽泛模糊,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也不尽合理,且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与不安抗辩权存在竞合与冲突。因此,本文建议在《合同法》中细化默示预期违约的具体规定,整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增加预期违约撤回权的规定,并进一步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