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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穗民〔2011〕116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79号)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