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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草案,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律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为此,本文从三方面介绍国际和我国台、港地区的惯例,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