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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起草委员会确定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是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保管核算监督权三权分离的体制。“三权分离”就是投资基金运作中,各方当事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利义务关系。投资基金各方人保持什么样的关系是投资基金立法、投资基金法理学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德国、日本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比较、借鉴基础上,按信托法原理设计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以期达到从法理、法律制度上保证我国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保管核算监督权三权分离的独特运行机制。对基金资产、公司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也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