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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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家庭婚姻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夫妻之间的财产类型也日趋多样化,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对共同财产的范围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范围过于狭小且操作起来难度大,无法规范实践中的所有共有财产类型,因此对于共有财产的范围应该扩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本文就该制度内容的不合理性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浅略的见解,希望对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制;无形财产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具体而言,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债务清偿、管理、及婚姻终止后财产分割等相关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
  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形式有两种,包括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对婚前或婚后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形式。约定的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采用协议而确定的财产制形式。该制度的规定,对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维护家庭的和睦及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制和夫妻财产共同制两种方式。约定财产制,指夫妻双方采用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相关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的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约定财产制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约定的条件。(1)约定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则该约定无效;(2)约定的是双方必须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契约,所以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进行,不得进行代理;(3)约定的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必须是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而不是采用欺骗对方、胁迫对方的方法,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思而进行约定;(4)约定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法律的规定相违悖,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第二,约定的方式方面。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不仅仅与双方的财产利益相关,而且还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财产利益,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财产,不仅有利于准确表达夫妻间约定财产的意思表示,还能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确保交易安全。第三,约定得时间。法律对于夫妻关于财产约定没有时间限制。第四,约定的范围。夫妻约定财产,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自己依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婚前或者婚后财产进行处分,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约定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的或者双方的,包括婚前的财产,还包括婚后财产,对财产的管理、处分、分割及债务的承担也可以进行约定,进行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第五,约定的效力。(1)对内效力:约定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对约定进行更改;(2)对外效力: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效力并不当然约束第三人,只有第三人明知时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关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以夫妻之间有债务偿还的相关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关系时,明确告诉第三人有约定的,债务由个人承担。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视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继承或非对夫妻一方的赠与所得的财产。在认定夫妻共有财产时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共有财产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不具备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共有财产的主体;第二,共有财产的取得期间必须是处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应该具有合法性,不能是非法所得。
  三、婚后所得共同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尽管《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度细化了财产范围,但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不合理。
  1. 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的规定
  将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不妥。如果单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为投资,从事经营生产,取得的收益应该属于个人所有,这样既能提高生产者的积极性又能保证生产者的利益不被剥夺,不能一概全部归为共有,否则有失偏颇。
  2. 有关知识产权收益方面的规定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知识产权中财产权所带来的实际利益。《婚姻法》规定只要知识产权的收益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为由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忽视了知识产权完成的时间, 如果知识产权在婚前完成,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却在婚后产生,这种情况下,若将知识产权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情理,剥夺了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这样的收益应该属于一方所有;同理,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收益却在离婚后产生,此时也不能将其归配偶一方所有,否则有失公平,应该给另一方以一定的补偿。所以,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应主要考虑其完成的时间因素。
  3. 有关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产生的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就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婚姻关系确定后,就确立了特定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夫妻分居期间,没有共同生活,谈不上共同料理家务、共同抚养子女和共同赡养老人,这样就失去了夫妻身份契约存在的前提,同样,在经济上也没有任何联系,此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以及所购置的财产,应该归各自所有,否则,在实践中将会给家庭带来更多矛盾,产生更多的纠纷。
  4. 家庭无形财产规定的空缺
  家庭无形财产是指虽然外观表现是抽象的,但其本身具有价值性,权利人据此可以获得相关利益的一种财产。如人力资本等。配偶在一方的支持下、用夫妻共有财产作为投入,学得某一项技术、掌握特定的技能,取得某些特定的资格,并且这些情况也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就为以后获取某些经济利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这种情况是将夫妻之间有形的共同财产转化成了无形的共同财产。因此,对于这种无形财产的分割原则,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种:一是约定原则:即夫妻双方对无形财产的归属,可以自由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可;二是成本原则:比如夫妻一方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成本价值为十万元,该十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三是增值原则:即考虑取得的某种资格会带来的经济利益,结合该无形财产的性质以及双方在取得中的付出情况进行分割,不是必须进行平均分割。
  由于我国对无形财产分割还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利益及防范不必要的家庭矛盾的产生,建议对无形财产进行相关界定,制定无形财产分割的原则及法律制度,以期完善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让其更加合理,才能真正实现从形式公正到实质公正的转化,才可以切实有效的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确保婚姻制度的完善,从而促使以家庭为必要要素的社会更加的稳定和团结。(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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