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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平均年限法的年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财政部分别于1986年颁发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988年印发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则”和“办法”规定:平均年限法年折旧率的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