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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权放宽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第一,有罪供述的获取难度加大。犯罪嫌疑人不再是与世隔绝的孤立的面对反贪审讯人员,而是也可以面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律师,势必将增加嫌疑人对律师“救援”的心理依赖,增强其抗审的心理素质,反贪部门获取口供的难度将增大,达不到立案要求的供述和零口供的现象将增多。
第二,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受到冲击。由于口供在侦查办案中对发现案件事实,揭露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直接性、便捷性和节约性,加之行受贿案件“一对一”情况导致证据的单一性,长期以来职务犯罪侦查沿袭“由供到证”传统模式,对口供依赖性强。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可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批准,不限次数,不被监听,此举显然会打破以往涉案线索、涉案信息由反贪部门独享的封闭局面。传统的侦查模式受到冲击,口供的证明力将下降。
第三,增加了嫌疑人翻供的风险。从嫌疑人主观上分析,翻供的原因无非是嫌疑人基于畏罪或者是侥幸的心理使然;从客观方面分析,实践中很多翻供的案例是由于少数缺乏法治素养与职业精神的律师或司法人员的明示或暗示,或者是监管场所存在监管漏洞,使嫌疑人得以与案件关系人联系,进而串通翻供。受贿案件定罪严重依赖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嫌疑人具有很大的侥幸心理,少数素质不高的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及主要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
二、应对策略和完善证据的思考
第一,初查工作前移。在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的情况下,初查工作变得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侦查人员应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把初查工作做扎实。侦查人员要带着固定证据的意识进行初查,广泛搜集扎实的证据。充分利用侦查技术手段,获取有价值的社会关系信息、财产信息、社会活动信息、业余嗜好等基础信息,走信息引导侦查之路,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
第二,树立人权意识,保证取证规范性。严格杜绝刑讯逼供,确立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的理念。真正做到针对嫌疑人畏罪或者是侥幸的心理,运用审讯谋略使其开口,而不是完全靠车轮战术、疲劳战术使其开口。毫无疑问,车轮战、疲劳战术下嫌疑人开口之后更容易翻供。对于出于畏罪心理而不愿意交代的,抛出政策,讲明法规,打消其顾虑;对于出于侥幸心理而不愿意交代的,针对嫌疑人存在侥幸的方向施加压力,充分运用“零口供”案例,必要时抛出已经掌握的不痛不痒的细节问题、或其它小事情,使其感受到“一方面连这样的小事情都掌握了,看来侦查部门工作做的很细致;另一方面肯定还掌握了大问题,不然不会因为这样的小问题而正面接触嫌疑人的。”
第三,提高侦查讯问能力。做好审讯前的充分准备,了解嫌疑人的性格、脾气、做事方式、与之熟悉的人员对他(她)的评价等,谨慎把握审讯时的用语和措辞,一方面不能任由嫌疑人东拉西扯,被嫌疑人牵着走,另一方面,审讯人员不能完全给嫌疑人划定交代线路,以免暴露审讯人员的虚实,让嫌疑人放心大胆的越过审讯人员没有掌握的部分。审讯过程要始终给嫌疑人一种压力:即使嫌疑人已经不断交代了部分主要问题,仍然使其觉得没有交代出审讯人员掌握的全部。抓住嫌疑人情感的脆弱点。一旦翻供不成,势必加重刑期,这样会使他(她)更感觉对不起家人等,侦查人员要适时给嫌疑人“打打预防针”、打消其顾虑,遏制其翻供。
第四,带着预防翻供的思维制作笔录。针对行受贿案件“一对一”的特点,在具体问题上,审讯人员要思维敏捷,拓展旁证。例如:是否因为某件特殊事情?是否事先电话联系?是否发生在特殊地点,特殊地点有何摆设?是否发生在特殊时间?天气如何?途中是否遇见特殊人员等(交易发生时双方交谈、动作、钱物特征、来源、去向等必问)。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旁证越多,证据的可信性越高,同时旁证越多,越容易出现旁证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所以审讯人员脑中时刻要有个“为什么”。在嫌疑人交代问题之后,审讯人员一定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一开始不愿意讲清楚问题,为什么现在愿意把问题讲清楚,做到审讯过程要首尾相顾,堵死翻供的空间。
第一,有罪供述的获取难度加大。犯罪嫌疑人不再是与世隔绝的孤立的面对反贪审讯人员,而是也可以面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律师,势必将增加嫌疑人对律师“救援”的心理依赖,增强其抗审的心理素质,反贪部门获取口供的难度将增大,达不到立案要求的供述和零口供的现象将增多。
第二,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受到冲击。由于口供在侦查办案中对发现案件事实,揭露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直接性、便捷性和节约性,加之行受贿案件“一对一”情况导致证据的单一性,长期以来职务犯罪侦查沿袭“由供到证”传统模式,对口供依赖性强。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可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批准,不限次数,不被监听,此举显然会打破以往涉案线索、涉案信息由反贪部门独享的封闭局面。传统的侦查模式受到冲击,口供的证明力将下降。
第三,增加了嫌疑人翻供的风险。从嫌疑人主观上分析,翻供的原因无非是嫌疑人基于畏罪或者是侥幸的心理使然;从客观方面分析,实践中很多翻供的案例是由于少数缺乏法治素养与职业精神的律师或司法人员的明示或暗示,或者是监管场所存在监管漏洞,使嫌疑人得以与案件关系人联系,进而串通翻供。受贿案件定罪严重依赖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嫌疑人具有很大的侥幸心理,少数素质不高的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及主要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
二、应对策略和完善证据的思考
第一,初查工作前移。在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的情况下,初查工作变得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侦查人员应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把初查工作做扎实。侦查人员要带着固定证据的意识进行初查,广泛搜集扎实的证据。充分利用侦查技术手段,获取有价值的社会关系信息、财产信息、社会活动信息、业余嗜好等基础信息,走信息引导侦查之路,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
第二,树立人权意识,保证取证规范性。严格杜绝刑讯逼供,确立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的理念。真正做到针对嫌疑人畏罪或者是侥幸的心理,运用审讯谋略使其开口,而不是完全靠车轮战术、疲劳战术使其开口。毫无疑问,车轮战、疲劳战术下嫌疑人开口之后更容易翻供。对于出于畏罪心理而不愿意交代的,抛出政策,讲明法规,打消其顾虑;对于出于侥幸心理而不愿意交代的,针对嫌疑人存在侥幸的方向施加压力,充分运用“零口供”案例,必要时抛出已经掌握的不痛不痒的细节问题、或其它小事情,使其感受到“一方面连这样的小事情都掌握了,看来侦查部门工作做的很细致;另一方面肯定还掌握了大问题,不然不会因为这样的小问题而正面接触嫌疑人的。”
第三,提高侦查讯问能力。做好审讯前的充分准备,了解嫌疑人的性格、脾气、做事方式、与之熟悉的人员对他(她)的评价等,谨慎把握审讯时的用语和措辞,一方面不能任由嫌疑人东拉西扯,被嫌疑人牵着走,另一方面,审讯人员不能完全给嫌疑人划定交代线路,以免暴露审讯人员的虚实,让嫌疑人放心大胆的越过审讯人员没有掌握的部分。审讯过程要始终给嫌疑人一种压力:即使嫌疑人已经不断交代了部分主要问题,仍然使其觉得没有交代出审讯人员掌握的全部。抓住嫌疑人情感的脆弱点。一旦翻供不成,势必加重刑期,这样会使他(她)更感觉对不起家人等,侦查人员要适时给嫌疑人“打打预防针”、打消其顾虑,遏制其翻供。
第四,带着预防翻供的思维制作笔录。针对行受贿案件“一对一”的特点,在具体问题上,审讯人员要思维敏捷,拓展旁证。例如:是否因为某件特殊事情?是否事先电话联系?是否发生在特殊地点,特殊地点有何摆设?是否发生在特殊时间?天气如何?途中是否遇见特殊人员等(交易发生时双方交谈、动作、钱物特征、来源、去向等必问)。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旁证越多,证据的可信性越高,同时旁证越多,越容易出现旁证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所以审讯人员脑中时刻要有个“为什么”。在嫌疑人交代问题之后,审讯人员一定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一开始不愿意讲清楚问题,为什么现在愿意把问题讲清楚,做到审讯过程要首尾相顾,堵死翻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