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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大幅度提高,但女性仍承担着较多的家务劳动,给女性身心带来不利影响。《民法典》取消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中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但是对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补偿办法、何为负担较多义务没有做出细化的规定,本文建议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鼓励女性依法合理维权、在家庭内部对家务分工进行良性互动调整,以促进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