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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台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