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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当前如何控制与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学界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究。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在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是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时因地因事作出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本文将立足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与,全面分析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各类因素,就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如何控制自由裁量权等几个方面做一个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控制;监督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政府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现代行政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能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但是也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行使的主观性、任意性,造成行政权的滥用与失控,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法治的精髓在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并使公民的权利得以保障。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和社会事务日益专业化、技术化的今天,怎样在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行政的灵活性、应变性的同时,又对之加以适度的规范和控制,以防止其滥用造成对相对人及公共利益的损害,已成为各国行政法学者的共识和热切关注的课题。研究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及监督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最早见于王眠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该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裁量的行政措施。”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界定也日趋增[1]。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应包含以下几个要点: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应为以行政机关为主的行政主体;②这种权力可以作出行政行为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变化;③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④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兼顾考虑合理性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所允许的浮动范围内,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和行为幅度,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权力[2]。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要求也随之提高,其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弥补成文法不足的必要措施
社会生活错综复杂,成文法难免会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这时,行政裁量权就能弥补成文法对社会现象规定不具体的弊端,对具体事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
2.它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
现代社会,行政职能越来越复杂,法律不可能预测未来发生的一切,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快速高效,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愈来愈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机关灵活地加以处理。这就在客观上需要法律为行政权力的运行设置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
3.它使合法行政行为更加合理
对所出现的行政性事件按照统一的法律标准来处理,难免会因事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显失公平,这时就需要我们用行政裁量权来对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合法的前提下使之更加合理公正的被处理[3]。
4.它能充分发挥行政权力行使者主观能动性
现代社会中政府职能日趋复杂,行政管理活动中专业性、技术性因素大大增强,行政机关具有立法机关所不具备的专业优势,允许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管理时,考虑到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证立法意图的实现,从而最终实现实体正义。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及监督措施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项措施:
1.立法机关的源头预防:完善立法
为了更好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要从权力的来源上进行预防,即完善立法。尽量做到科学立法.所谓科学立法,是指降低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和增强法律语言的可操作性;所谓民主立法,是指在立法的过程中,必要条件下举行立法听证会以及专门的论证会,广泛征求专家的意见,增强立法的专业性,强化公众参与,减少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所谓立法的精细化是指法律所涵盖的内容应当尽量具体,用语尽量规范,规定尽量细致,以减少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机会。
2.司法机关的外部制约: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审查标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将“合理性”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项规定,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空间,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此外,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中,将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而这些行为中,存在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应用。总的来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过于狭隘,在今后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应当扩大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范围,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以规制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
3.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提高执法者素质与问责
提高执法者的自身素质,树立其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行政自由裁量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裁量主体的自身意志。那么,执法者自身素质的高低和法律意识的强弱则会直接影响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而,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对其公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者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平,将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深植于心,从而严格依照法律精神办事。同时强化对执法者的考核力度,这种考核不仅限于执法者的业务水平,还应当包括法律素养。此外,还应当建立对执法者的效绩评估机制。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多次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人员,应当坚决予以肃清,净化行政执法队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自由裁量权对于当今社会的行政执法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其危害性也要求我们要尽量杜绝行政主体对其的滥用,真正使其符合合法、公平公正的行政法原则,真正使行政主体做到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王一洲,曾杏梓.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的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1:19-21
[2]康佳雨.论程序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法制与社会,2014,05:49-50
[3]崔佳.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的必要性[J].企业导报,2013,05:191
[4]王杏.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对其控制[J].中国证券期货,2013,06:272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控制;监督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政府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现代行政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能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但是也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行使的主观性、任意性,造成行政权的滥用与失控,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法治的精髓在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并使公民的权利得以保障。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和社会事务日益专业化、技术化的今天,怎样在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行政的灵活性、应变性的同时,又对之加以适度的规范和控制,以防止其滥用造成对相对人及公共利益的损害,已成为各国行政法学者的共识和热切关注的课题。研究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及监督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最早见于王眠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该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裁量的行政措施。”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界定也日趋增[1]。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应包含以下几个要点: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应为以行政机关为主的行政主体;②这种权力可以作出行政行为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变化;③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④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兼顾考虑合理性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所允许的浮动范围内,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和行为幅度,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权力[2]。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要求也随之提高,其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弥补成文法不足的必要措施
社会生活错综复杂,成文法难免会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这时,行政裁量权就能弥补成文法对社会现象规定不具体的弊端,对具体事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
2.它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
现代社会,行政职能越来越复杂,法律不可能预测未来发生的一切,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快速高效,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愈来愈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机关灵活地加以处理。这就在客观上需要法律为行政权力的运行设置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
3.它使合法行政行为更加合理
对所出现的行政性事件按照统一的法律标准来处理,难免会因事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显失公平,这时就需要我们用行政裁量权来对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合法的前提下使之更加合理公正的被处理[3]。
4.它能充分发挥行政权力行使者主观能动性
现代社会中政府职能日趋复杂,行政管理活动中专业性、技术性因素大大增强,行政机关具有立法机关所不具备的专业优势,允许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管理时,考虑到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证立法意图的实现,从而最终实现实体正义。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及监督措施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项措施:
1.立法机关的源头预防:完善立法
为了更好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要从权力的来源上进行预防,即完善立法。尽量做到科学立法.所谓科学立法,是指降低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和增强法律语言的可操作性;所谓民主立法,是指在立法的过程中,必要条件下举行立法听证会以及专门的论证会,广泛征求专家的意见,增强立法的专业性,强化公众参与,减少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所谓立法的精细化是指法律所涵盖的内容应当尽量具体,用语尽量规范,规定尽量细致,以减少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机会。
2.司法机关的外部制约: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审查标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将“合理性”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项规定,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空间,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此外,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中,将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而这些行为中,存在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应用。总的来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过于狭隘,在今后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应当扩大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范围,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以规制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
3.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提高执法者素质与问责
提高执法者的自身素质,树立其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行政自由裁量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裁量主体的自身意志。那么,执法者自身素质的高低和法律意识的强弱则会直接影响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而,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对其公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者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平,将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深植于心,从而严格依照法律精神办事。同时强化对执法者的考核力度,这种考核不仅限于执法者的业务水平,还应当包括法律素养。此外,还应当建立对执法者的效绩评估机制。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多次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人员,应当坚决予以肃清,净化行政执法队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自由裁量权对于当今社会的行政执法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其危害性也要求我们要尽量杜绝行政主体对其的滥用,真正使其符合合法、公平公正的行政法原则,真正使行政主体做到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王一洲,曾杏梓.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的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1:19-21
[2]康佳雨.论程序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法制与社会,2014,05:49-50
[3]崔佳.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的必要性[J].企业导报,2013,05:191
[4]王杏.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对其控制[J].中国证券期货,2013,06: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