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偶胜与新闻自由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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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与世界上最大的公共广播电视媒介英国广播公司(BBC)的“官媒”之争随着《赫顿报告》的发表已经尘埃落定。
  英国政府同BBC之间的这场前所未有的“恶战”始于去年5月29日,当时BBC电台第4台播出的防务记者安德森·吉利根的报道援引前英国武器专家凯利的话,暗示布莱尔的新闻主管坎贝尔授意,对去年9月政府发表的关于伊拉克武器的文件“添油加醋”,“塞进了”萨达姆45分钟内即可部署生化武器的说法。凯利曾长期参与联合国对伊武器核查工作,他在自己的名字被公开并接受英议会有关委员会公开质询之后不久割腕身亡。而布莱尔则陷入1997年上台以来最严重的政治危机。
  法官赫顿勋爵随后对该事件开展了将近半年独立调查,并于2004年1月28日中午在伦敦皇家高等法院公布最终调查报告。72岁的赫顿是英国最资深的法官之一。《赫顿报告》长达328页,得出结论如下:凯利是自杀的,没有牵涉第三者;BBC记者吉利根指责政府在有关伊拉克武器的情报文件中做手脚的报道是“没有根据的”;BBC高层对吉利根报道的审查是有问题的;凯利会见记者超越了其工作权限;凯利自杀是因为失望和心理压力过大。
  《赫顿报告》让布莱尔政府涉险过关,并导致BBC董事会主席戴维斯、最高行政主管格雷格·戴克于2004年1月28日、29日先后挂冠而去,BBC发表道歉声明,吉利根随后也辞职。就这起争端本身而言,这已经可以看成是一个句号。
  但其实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据本人了解,不少国人对此局面颇感困惑:在这场“官媒”之争中到底是谁在造假,或者说《赫顿报告》是否可信?如果是BBC的报道出错,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支持它?最后一个核心问题,BBC是不是国家广播电视台?如果是,它为什么能够高调与政府唱对台戏?如果不是,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媒介,它与政府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本文尝试从三个层面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现象:新闻真实vs新闻自由
  首先我们可以相信,在英国这个最早爆发公民革命的国家,三权分立是基本的制度安排原则,英国新闻媒介也在世界上最早获得了“第四等级”的地位。因此由法官进行的调查,是基本上不受政府支配的,尤其是在事实的认定上,《赫顿报告》的结论在权威性方面是不容质疑的。如果说《赫顿报告》不可信,那就等于说英国不是司法独立的国家。
  再看媒介的表现:新闻真实性大致有两个层次,即微观(具体)真实和宏观真实,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英国新闻界有句名言,“意见是自由的,事实是神圣的”,也就是说,新闻评论的空间极大,但新闻报道绝不可以无事实根据。显然,如果这次是布莱尔在伊拉克战争情报问题上撒了谎,那么下台的一定是他,而不是BBC的戴克。
  在这个问题上,以理性著称于世界的英国人虽然在感情上对作为政客的布莱尔多有厌恶,但是他们还是接受了《赫顿报告》,因为他们明白,认定事实的不是感情,而是专业机构和人士的独立调查。这样一看,问题就简单了:媒介享有新闻自由,但以真实性为底线;尽管BBC偶然失足,但是必须明确责任方,并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可以理解的是,相当一部分国人(包括新闻界人士)鉴于英国新闻自由的传统和BBC的声誉,希望结果是代行公众监督权的媒介获胜。还有些人认为,布莱尔是狡诈的政客和大洋彼岸小布什的应声虫,随之产生了一种出于反感的预测和被事实击破之后的情感困惑。这样的情形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反复出现,尤其是1999年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和2000年的撞机事件之后,以致中国媒介引导下的部分国人在国际问题上与国际社会的认知大相径庭。这确实与媒介造成的单一信息环境直接相关。
  其实不难了解,布莱尔是一名在世界上享有声望的杰出政治人物,而且是平民出身的工党领袖,而左翼的工党在英国是代表布衣阶层的。如同将小布什蔑称为“得州牛仔”一样,说布莱尔是小布什的“走狗”也是没有多少事实依据的,布莱尔与美国民主党总统克林顿的关系决不在与布什的关系之下,几年前二人共同倡导建立“世界中左联盟”。当然英美两国具有特殊关系,这其中同文同种造就的共同价值观,恐怕才是两国在国际问题上态度比同其他西方国家相近的根本原因。
  
  
  传统:普通法背景与媒介权利
  世界政治和新闻学界公认,研究新闻自由发展的最佳个案便是英国,而BBC似乎就是新闻自由的化身。
  众所周知,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议会民主和宪政法治国家。但有些奇怪的是,英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通常不是由欧洲大陆常见的成文法规定的。例如,与美国一样,英国没有新闻法,非但如此,英国甚至连宪法也没有(美国则有至高无上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庇护着媒介),但是恐怕无人否认英美是法治完善的国家。这就是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为代表的习惯法系(common law,又译“普通法”或“英美法”)的基本差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者同为世界两大重要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以抽象条文作为规范具体案件的法律,以缜密的逻辑推理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律注重“形式的合理性”,讲究体系的内容完整。而习惯法主要以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从先例中引申出的规则更具有针对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但并不注重法律自身的体系性。
  习惯法系依“遵循先例”的原则,这种思路恰与大陆法将法律原理原则,经由演绎方式适用于案例事实相反。其内涵为法官参考各地风俗习惯作成判决内容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因此,习惯法的学习研究者,必须依靠阅读许多具体判例,佐以了解案件发生时的社会背景,才能真正归纳出英美判决法律本质精神。在比较粗疏的意义上,习惯法的要义似乎可以用一句熟语“与时俱进”、不容倒退来概括。
  其实,习惯法的精神不仅支配着英美司法界,而且深刻影响了英美的思想学术界和政治、社会生活,或者说它们是互为表里的。哈耶克就对欧陆的自由主义和英美的自由主义作过这样的学理分野:前者属于“建构式自由主义”,即相信社会是可以按照一种蓝图去改造的,可以通过暴力革命等激进的方式去推进,后者属于“演进式自由主义”,即认为社会的演化过程是不可计划的,而渐进的社会成本是相对最低廉的,因为步步为营的渐进具有相对坚实的观念和制度基础,有效遏制了大起大落。
  新闻自由在英国的历史演进,是对“演进式自由主义”的最好诠释。近现代政治和新闻史,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可称为争取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历史。在欧美公民革命史上,所有国家的革命集团都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口号。但是欧美主要国家中除英国外,或是帝制持续过久(如德国),或是在激进的革命之后经常发生复辟倒退(如法国),或是国家历史不够长久(如美国),都没有一个完整而有序的发展过程。
  “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原意为“报刊自由”或“出版自由”,其基本要件为两个,一是创办报刊不用向政府申请登记,二是报刊所刊登的稿件不用经过外界(主要是政府)的审查。长期生活在英国的恩格斯对新闻出版自由作过清晰的界定,他称出版自由是“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并称之为“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
  大致来说,自1500年前后印刷术扩散到欧洲主要地区以后,新闻(出版)自由经历了争取办报自由、争取表达自由、争取获知自由、争取内部自由这四个发展阶段。头两个阶段都是由英国人最早完成的:1694年废除出版特许制度;18世纪末报界获准采访议会,得到“第四等级”头衔;……其间鲜有立法行为相随。
  过去有人认为,恩格斯的以下这段话是在批评和否定英国的新闻出版自由,其实是大可重新解读的。
  恩格斯在1844年(注意此时在经济上限制报业发展的“知识税”尚未彻底废除)写道:“有人认为,任何地方的出版自由都不如英国的出版自由这样广泛,这种看法一般讲是对的。不过,英国的这种自由也还是很有限的。诽谤法、叛国法和渎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身上;如果说对出版事业的迫害还不算多,那么这并不是由于法律,而是由于政府害怕因采取压制出版事业的措施而丧失民心。英国各党派的报纸每天都在违反出版法(不是成文法律——引者),因为它们既反对政府也反对个别的人,但人们对这一切都假装没有看见……英国的出版自由一百年来苟延残喘,完全靠的是统治当局的恩典。”
  
  
  体制:非中非美的公共广电
  如果说恩格斯的名言揭示了19世纪中期英国式新闻自由的“习惯法”特点,那么其精髓还可以借作为独立报纸代表的《泰晤士报》主编德莱恩在1852年的声明由来验证:“我们不能承认,报纸的目的应分担治国者的工作,也不能承认报纸受到同王国政府的大臣们一样限制、一样职责和一样义务的约束。这两种权力的目的和职责永远是互不相联的,一般是独立的,有时截然相反的。新闻出版界一旦接受从属地位,其尊严和自由就会受到遏制。为了完全独立地履行其职责,从而也符合公众最大的利益,新闻出版界决不可与当代政治家结成密切的或有约束力的联盟”。198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名为《多种声音,一个世界》的报告中以德莱恩的言论为当代新闻自由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说明这已经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社会和新闻界的“习惯法”。这就是BBC这次失之于事实有误而得之于公道人心的基本原因。
  但是,20世纪崛起的广播电视给新闻自由的发展提出了新课题。一方面是要将报刊新闻自由的主要内容——表达自由、获知自由、内部自由(即新闻运作摆脱老板的控制)——扩展到广播电视界,一方面鉴于广播电视的特殊威力和频谱资源的稀缺性,各国又无一例外地由政府实行许可证制,而限制了最古老的新闻自由——创办媒介的权利,这就似乎肢解了新闻自由。善于妥协和制度创新的英国人便发明了新的广播电视制度——公共广播电视。
  BBC(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的前身是英国广播公司(British Broadcasting Company),成立于1922年,为民营公司。1927年1月根据“皇家约章”改组为国家所有的公营机构(通译为“英国广播公司”,但是有学者认为不妥,应译为没有商业意味的“英国广播协会”),以观众和听众缴纳视听费和财政拨款为经济来源,不播出广告。
  BBC得到政府的资助,但为维护习惯法意义上的新闻自由,它的决策机构叫做董事会(有学者主张译为没有商业意味的“管理委员会”),其最高行政主管有人译为“总经理”、“总裁”,反对者主张译为“执行长”。概而言之,这是一种将所有权与管理权加以分离、得到国家资助而保持编辑权独立(经常表现为质疑和批评政府)的媒介制度。
  而对于国人来说,这种制度是陌生的。我们所熟悉的是国内现行的国有国营和美国的私有私营制度,“屁股指挥脑袋”和“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观念使我们不相信有政府会出钱买骂声。但这是英国和仿效英国的许多西方国家中的现实(香港电台与港府也是这种关系)。
  普遍怀疑政府的美国人普遍认为,生意就是生意,而生意当然要由私人来办,尤其是新闻媒介。在获得新闻自由之后,美国虽然有国营媒介(美国之音)、公营媒介(公共广播公司),但是或者公信度低下,或者曲高和寡,难逃“边缘化”命运。私有私营的ABC、NBC、CBS、FOX、CNN等才是主流媒介。
  而BBC的创办人和拥护者认为,私有私营广播电视虽然摆脱了政府的干预,但是受制于市场,市场上的“大数定律”必然导致媒介媚俗,因而为知识分子所不齿。BBC的首任执行长里思勋爵(1889年~1971年)就曾质疑:“我想知道你们这些美国人,怎么能既信奉上帝又礼拜财神,而并行不悖。”而公营媒介的双独立(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确实让受到英国和欧洲知识分子及中产阶级垂青的BBC自豪不已。公共广播电视自从上世纪80年代起虽然受到了私营媒介巨头默多克、贝鲁斯科尼等人的强大威胁,在经济上往往处于守势和劣势,但是至今仍然借助社会有时之士的支持,保住了自己的半壁江山,而继续作为高雅文化的传播者和捍卫者。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媒介在保持国有国营性质的同时,实行商业运作,这在世界上是少见的运作模式。国内广播电视媒介的商业运作多以美国私有私营广播电视为楷模,一些从业者甚至达到了几近耳熟能详的地步。但对BBC的介绍和研究十分稀缺,以致造成了认知盲区和误读。
  仔细推究,这是一个知识界不小的失误。对于今天的中国精英阶层(政界、企业界、知识界人士构成)来说,大众传播媒介中的报纸和广播电视实行商业化是利弊互见的,而且其弊端日益彰显,这就使越来越多的人远离每日新闻事业(不看国内电视新闻和报纸),而又常常苦于没有替代物(国内的互联网站也好不到哪去,甚至在低俗化方面走得更远)。那么以BBC为代表的公共广播电视媒介是不是一种选择、这种选择在国内有多大的现实性呢?
  最后,针对“英国政府借《赫顿报告》以切断财路和改制来收拾BBC”的这种担心,笔者斗胆放言,鉴于强大的“习惯法”传统,布莱尔会像他的前任一样,在仔细估计此举的成本之后再作定夺。■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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