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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加强对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对药械组合产品的组成、申报与注册,以及注册受理部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