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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本位法之一的经济法,其与众不同的价值及功能在市场经济运行方面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与认可,但是其经济法理论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因素,如责任概念不明确、责任体系不完善以及责任缺失等问题。经济法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和科学合理的构建,对经济法部门的发展和经济法学科的生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世界市场经济中协调其主体政府与企业等关系中具有特定的价值与影响,可以对独立的对象进行调整,发挥其独特的责任追究制度。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责任制度相比,在责任的主体、形式、原则与功能以及法律的地位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从责任的概念到法律责任的概念再到经济法责任概念的拓展中,责任的概念也是越来越丰富。责任的概念我们一般理解是应该做的分内工作,即完成应当承担的任务与使命,责任还有另外的理解,即完成分内的工作任务与使命时出现差错而需要承当的不利后果和代价。法律责任在广义上指具有一般意义的义务,狭义上指的是由于行为违反法律而应当承担的后果,其定义在法律后果说、法律制裁说、法律斥责说以及法律状态说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法律责任分类更是有不同的方式,按承担责任主体可以分为国家责任、自然人责任以及法人责任,按责任实现形式可以分为补偿性责任以及惩罚性责任,按责任部门的法律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宪责任以及诉讼责任等。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内容就更加丰富了,就其定义而言,在经济法学界就有几种不同的版本,一是认为由于行为违反经济法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认为由于行为与经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而要承担引起的后果,三是指由于行为违反经济法对国家和受害者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后果。此外,经济法责任理论在其它角度还具有丰富的内涵。
二、经济法责任的相关机制
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途径一般是通过司法解决、仲裁解决、协商解决以及行政解决。这里主要介绍通过司法来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纠纷问题,主要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三种司法解决途径。在面对经济法纠纷问题时必须要综合政治、法律及文化的影响因素,构建一种独立于民事、行政及刑事诉讼的经济法诉讼制度,但也要考虑民事、行政及刑事诉讼的应用。
三、经济法责任的主体
经济法责任的主体首先有一个主体,并且有特定的范围。我国的经济法主体的研究,经历了三分法、两分法时期。当前认为管理的主体有两个,一是行政机关,二是行业的协会和一些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各地方的行政机关。管理的受体也有两个,一是经济的经济者和组织;二是消费者。经营者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经济法责任的主体,消费者不作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所以说经济法责任主体具有二元的构造。
四、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经济法责任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组织原则,遵循经济法责任的原则是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主体合法权利在受理中的重要准则,对国家经济立法行为的规范以及经济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一)公正性
公正性原则是指经济法的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公正,在受理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和各方面意见。在自然公正的理论原则中又囊括了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任何团体或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对另一方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要听取另一方面的辩护和意见;二是指行政机关不能主审涉及到自己的案件,要做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全面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使对方辩护的权利能正常行使。
(二)法定性
经济法法定性原则的遵守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经济法责任要依据法定是在经济法责任中法律保留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律保留原则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行为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体现,即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得执行。法定性原则也是一种经济行政權要受到经济立法权制约的表现,还是经济行政权的民意体现。
(三)责罚相当
经济法责罚相当的原则是指依据过错大小来判定处罚的轻重程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的正义是判断已存在法律制度是否以一种合理的形态存在于社会,如果某些法律制度不正义,即使它们能在某些方面发挥效率,也要将这些不正义的法律制度废除和改革。在经济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的正义的话,那么正义应该是一种这样的存在情况,如果有人在违反经济法时,要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轻重程度应该和他所犯错误而导致的后果具有相当性,如果处罚的过轻或者是过重,那么对于社会和社会成员来讲都是不正义的。经济法责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是正义价值要求,坚持这一原则对经济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具有指导意义,同时有利于改善执法现状。
五、结语
经济法责任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在经济法中,经济法的具体责任形式和具体的法律责任形式以及应采用何种形式最合适。它们都是需要研究和讨论的具体内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完善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是研究的重要课题。(作者单位为兰州工业学院 )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从责任的概念到法律责任的概念再到经济法责任概念的拓展中,责任的概念也是越来越丰富。责任的概念我们一般理解是应该做的分内工作,即完成应当承担的任务与使命,责任还有另外的理解,即完成分内的工作任务与使命时出现差错而需要承当的不利后果和代价。法律责任在广义上指具有一般意义的义务,狭义上指的是由于行为违反法律而应当承担的后果,其定义在法律后果说、法律制裁说、法律斥责说以及法律状态说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法律责任分类更是有不同的方式,按承担责任主体可以分为国家责任、自然人责任以及法人责任,按责任实现形式可以分为补偿性责任以及惩罚性责任,按责任部门的法律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宪责任以及诉讼责任等。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内容就更加丰富了,就其定义而言,在经济法学界就有几种不同的版本,一是认为由于行为违反经济法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认为由于行为与经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而要承担引起的后果,三是指由于行为违反经济法对国家和受害者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后果。此外,经济法责任理论在其它角度还具有丰富的内涵。
二、经济法责任的相关机制
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途径一般是通过司法解决、仲裁解决、协商解决以及行政解决。这里主要介绍通过司法来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纠纷问题,主要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三种司法解决途径。在面对经济法纠纷问题时必须要综合政治、法律及文化的影响因素,构建一种独立于民事、行政及刑事诉讼的经济法诉讼制度,但也要考虑民事、行政及刑事诉讼的应用。
三、经济法责任的主体
经济法责任的主体首先有一个主体,并且有特定的范围。我国的经济法主体的研究,经历了三分法、两分法时期。当前认为管理的主体有两个,一是行政机关,二是行业的协会和一些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各地方的行政机关。管理的受体也有两个,一是经济的经济者和组织;二是消费者。经营者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经济法责任的主体,消费者不作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所以说经济法责任主体具有二元的构造。
四、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经济法责任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组织原则,遵循经济法责任的原则是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主体合法权利在受理中的重要准则,对国家经济立法行为的规范以及经济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一)公正性
公正性原则是指经济法的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公正,在受理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和各方面意见。在自然公正的理论原则中又囊括了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任何团体或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对另一方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要听取另一方面的辩护和意见;二是指行政机关不能主审涉及到自己的案件,要做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全面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使对方辩护的权利能正常行使。
(二)法定性
经济法法定性原则的遵守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经济法责任要依据法定是在经济法责任中法律保留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律保留原则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行为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体现,即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得执行。法定性原则也是一种经济行政權要受到经济立法权制约的表现,还是经济行政权的民意体现。
(三)责罚相当
经济法责罚相当的原则是指依据过错大小来判定处罚的轻重程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的正义是判断已存在法律制度是否以一种合理的形态存在于社会,如果某些法律制度不正义,即使它们能在某些方面发挥效率,也要将这些不正义的法律制度废除和改革。在经济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的正义的话,那么正义应该是一种这样的存在情况,如果有人在违反经济法时,要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轻重程度应该和他所犯错误而导致的后果具有相当性,如果处罚的过轻或者是过重,那么对于社会和社会成员来讲都是不正义的。经济法责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是正义价值要求,坚持这一原则对经济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具有指导意义,同时有利于改善执法现状。
五、结语
经济法责任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在经济法中,经济法的具体责任形式和具体的法律责任形式以及应采用何种形式最合适。它们都是需要研究和讨论的具体内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完善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是研究的重要课题。(作者单位为兰州工业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