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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研究并有效地控制信贷风险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需要面对的主要课题,然而,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低下,不良贷款比率一直居高不下,严重阻碍了中国商业很行的改革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步伐。文章介绍了信贷风险控制的重要性,提出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市场约束是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关键所在。而市场约束机制又需要一定条件的支持才能起到有效的防范风险的作用,即包括三个方面:健全的信包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必要的市场退出制度。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贷风险 市场约束
风险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所在,对商业银行来讲,控制风险就是创造价值。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贷款比率一直居高不下,这是当前无法回避的现实。而信贷风险的产生则与信息不对称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市场约束是有效控制信货风险的关键所在。
市场约束是通过收集、评价和发布金融机构的经营和信用信息来左右其市场份额,以迫使金融机构提高资产质量,保持稳健运行。具体来说,就是私营和公共部门的银行债权人或所有者,借助于银行的信息披露和有关中介机构的帮助,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实施对银行活动的约束,把管理落后或不稳健的银行逐出市场等手段来迫使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过程。市场约束机制作为防范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需要一定条件的支持才能起到有效的防范风险的作用。
一、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约束得以发挥的前提条件
在市场的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拥有资产质量、经营风险等信息,而公众对其知之甚少,是一个信息弱势群体。如果公众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他们与金融机构的交易就会建立在决策的基础之上。对银行来讲,披露自己的信息是有风险的,但是对于存款人、金融体系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安全来说,银行的信息披露又是合理,公平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以美国、日本为例:
(1)美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美国银行监管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都是通过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获得相关数据,以此作为金融机构质最评价体系的资料来源。从总体上看美国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状况较好。且是多层次的。美国银行业向媒体直接发布公共信息,还要按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银行监督报告,按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共财务报告。同时,美国的信息披露状况还要接受国际机构的监督:从1995年开始,美国每年都还要接受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的调查。
(2)日本:日本政府在1981年重新颁布的《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但由于把一些重大信息作为例外,补充银行不披露,使该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受到强烈冲击。为确立长期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日本政府新建了日本金融监管厅,
在中国,规范的信息披露,对于正处于上市攻坚阶段、或将来上市成功后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自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摒弃了过去对自身经营状况,利润水平、风险管理等只向上级汇报、对公众遮遮掩掩的行为,提高了经营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其所处的状况;同时也为吸引更多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商业银行改造奠定了基础。
但在实践中,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比,国有商业银行始终有一种“藏拙情结”。信息披露存在的报喜不报忧、内容披露不全面等现象,使得利益相关者难以获得银行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也使监管层难以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一个信息技术发达的社会,信息封锁不但起不到保护作用,而且会让外界平添许多误解,甚至会延缓金融改革进程。从国内关于不良资产和风险状况的种种讨论,就可以感到人们对国有商业银行普遍信心不足。在各国纷纷以《新协议》为竞争准绳的条件下,我国银行业在未来走向国际舞台时,势必会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增加竞争成本。
此外,信息披露的不规范,降低了市场约束效率,使得银行监管当局难以断定银行真实状况,不得不对其采取更多的行政干预,背离了“激励相融”的监管理念。在监管当局内部、外部成本增加的同時,也使银行频繁应对监管局检查,投入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使之处于低效的运作状态。因此,按照国际惯例规范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提高市场约束效率将成为现阶段上市银行和今后上市成功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必要之举,将有利于我国银行业能与国外银行在同一层面上进行竞争。
参考《新协议》中对银行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现有水平,我国商业银行在披露信息时须满足“五点要求”。(1)可靠性,即信息要真实、审慎地反映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情况。(2)及时性,即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度要满足市场的要求。(3)可比性,即披露的信息在不同银行间应该可比同一银行不同时期的信息应当连续。(4)全面性,商业银行要在合并报表基础上披露信息。(5)重要性,即银行应尽量披露对使用者来说具有重要性的信息。
二、信用评级制度是实施市场约束的主要手段
信用评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约束银行经营者的有效手段之一。它不仅影响银行的信誉与发展能力,而且也能对银行的经理层产生激励或形成压力。对企业来说,信用被拒绝可能意味着破产。对专门经营信用业务的银行来讲,更是如此。
信用风险的控制直接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所以,借鉴先进技术,结合本银行系统内部特点,启动开发新的内部评级系统,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改革的重要出发点。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商业银行着手内部评级方法的准备工作,各家商业银行都有各自的优势,结合计量、数理统计和金融工程等方面的攫型与方法,从行业,区域和产品等多个维度对银行信用风险进行全面、动态、标准化的评级和预警。例如,工商银行目前已经完成了管理信息系统的整合工程。其数据库建设相当完备,建设银行对IRB系统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自行研究和开发了信贷风险评级预警系统,该系统设计方案已通过了高级专家论证,现已正式立项开发;此外,以中信实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商业银行也聘请国外公司,联合开发统一的IRB系统。
但是,国内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目前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1)银行内部评级标准不统一,导致各家银行评级有较大的差异。(2)评级的方法更多地侧重于“定量化”,信用风险揭示能力差。我国很多银行目前还在使用“打分法”,就是通过设定每个指标的权重,根据财务数据计算比率,得出的结果带人事先设定的分值条件,综合得出信用得分。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是缺乏对未来预期风险的解释,可信度较低,存在明显的缺陷。(3)缺乏行业分析的数据,对行业的分析和研究不到位。绝大多数银行在评级过程当中,并没有对企业按不同行业进行划分。没有充分把行业风险因素考虑进去。(4)内部评级结果应用范围狭窄。国外的商业银行将企业信用风险评级的结果应用到信贷风险管理较为广泛。充分利用 信用风险的评级结果,瑞士银行将结果应用到贷款定价、信贷授权,信贷审批、信贷组合产品和风险绩效考察等地方。除以上问题之外,内部评级还存在其他的一些问题。其中包括,我国的商业银行设置一线分行,信用等级初评、复评的评估人员和客户营销或贷款管理层都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而且有些处于同一个部门,使内部评级的独立性收到很大的干扰;对于债务评级的结果缺乏后评和跟踪机制,也未能与违约概率进行统计意义上的关联。银行内部评级多数只能对静态风险进行测度,而对动态的信用风险缺乏有效的抵御。信用评级技术比较落后;样本数量不足影响准确性,模型并不可信。
从长远看,我国应在监管部门的评级之外大力支持商业性机构银行评级的发展,逐步健全银行信用评级的组织体系。银行评级应该包括多个角度评价的体系,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评级,同样需要商业性机构的评级。不同的评级所关注的侧重点不一样,从各自的角度对银行经营做出評价。选样,才能形成对银行资信多角度、全方位的认识。而且,金融监管部门在实践中,也大量参考和借鉴商业机构的评级。从这点来看,我国银行评级体系的真正完善还有待于商业性评级的发展。要尽快通过组建全国性的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并发挥其对银行信用评级业务的自律和指导作用。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对银行信用评级的管理最终应转变为以市场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为主,监管当局管理为辅的模式。
三、必要的市场退出制度是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保障
“从浪费资源和使人们痛苦的角度来看,任何企业破产都是坏事。但是,破产对干保持经营效率以及从那些资源使用不当的方面收回资源确实是必要的。”如果只允许进入市场而没有退出市场的渠道和压力,必然产生的道德风险将会造成市场没有活力,如死水一潭。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了风险的积累,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不可避免地将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一家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如果不及时被淘汰,其结果不仅仅是保护落后,削弱竞争、降低效率、显失公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金融同业支付清算系统把所有的金融机构连在一起,形成纵横交错的结算网络,一家参与的机构嵌失支付能力时,将会产生连锁反应,把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其他金融机构也连带进去,结果是连累的金融机构有拖欠其他机构的结算资金。
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资源配置机制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银行倒闭是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正是因为银行有了破产的压力,这样才有增强银行和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市场约束的作用才能发挥。我国银行长期以来都处于只进不退,只生不死的状态,这种监管的过度“宽容”严重削弱了市场约束的惩戒作用,使“优胜劣汰”的市场法特灵,助长了“道德风险”。如果我国建立其存款保险制度在内的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那么当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就可以及时救助或对其进行收购、兼并,破产处景,这样就可以防止危机向其他金融机构传播,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即中央银行对于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在最后信贷人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之间相机抉择,从而创造出一种不确定性来抗衡金融机构和公众的预期,降低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要鼓励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主动的市场退出。主动退出即是解散和市场并购。并购和解散作为一种主动性的退出,是金融机构面对市场竞争而采取的主动行为,对社会的震荡较小。在市场化和商业性原则的导引下,推进金融机构间收购,合并,兼并机制的形成,可以减少强制性的市场退出引起的金融动荡,还可以借以调整金融机构的布局,促进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同时。还应考虑降低进入壁垒,鼓励优秀的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进入,以积极利用竞争的“外滥效应”,在处理有问题银行上,监管当局应更多地采用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退出机制代替行政手段,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代替隐性的国家保险。与退出模式相补充,形成有效的风险补偿和分散机制。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贷风险 市场约束
风险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所在,对商业银行来讲,控制风险就是创造价值。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贷款比率一直居高不下,这是当前无法回避的现实。而信贷风险的产生则与信息不对称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市场约束是有效控制信货风险的关键所在。
市场约束是通过收集、评价和发布金融机构的经营和信用信息来左右其市场份额,以迫使金融机构提高资产质量,保持稳健运行。具体来说,就是私营和公共部门的银行债权人或所有者,借助于银行的信息披露和有关中介机构的帮助,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实施对银行活动的约束,把管理落后或不稳健的银行逐出市场等手段来迫使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过程。市场约束机制作为防范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需要一定条件的支持才能起到有效的防范风险的作用。
一、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约束得以发挥的前提条件
在市场的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拥有资产质量、经营风险等信息,而公众对其知之甚少,是一个信息弱势群体。如果公众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他们与金融机构的交易就会建立在决策的基础之上。对银行来讲,披露自己的信息是有风险的,但是对于存款人、金融体系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安全来说,银行的信息披露又是合理,公平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以美国、日本为例:
(1)美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美国银行监管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都是通过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获得相关数据,以此作为金融机构质最评价体系的资料来源。从总体上看美国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状况较好。且是多层次的。美国银行业向媒体直接发布公共信息,还要按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银行监督报告,按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共财务报告。同时,美国的信息披露状况还要接受国际机构的监督:从1995年开始,美国每年都还要接受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的调查。
(2)日本:日本政府在1981年重新颁布的《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但由于把一些重大信息作为例外,补充银行不披露,使该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受到强烈冲击。为确立长期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日本政府新建了日本金融监管厅,
在中国,规范的信息披露,对于正处于上市攻坚阶段、或将来上市成功后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自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摒弃了过去对自身经营状况,利润水平、风险管理等只向上级汇报、对公众遮遮掩掩的行为,提高了经营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其所处的状况;同时也为吸引更多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商业银行改造奠定了基础。
但在实践中,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比,国有商业银行始终有一种“藏拙情结”。信息披露存在的报喜不报忧、内容披露不全面等现象,使得利益相关者难以获得银行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也使监管层难以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一个信息技术发达的社会,信息封锁不但起不到保护作用,而且会让外界平添许多误解,甚至会延缓金融改革进程。从国内关于不良资产和风险状况的种种讨论,就可以感到人们对国有商业银行普遍信心不足。在各国纷纷以《新协议》为竞争准绳的条件下,我国银行业在未来走向国际舞台时,势必会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增加竞争成本。
此外,信息披露的不规范,降低了市场约束效率,使得银行监管当局难以断定银行真实状况,不得不对其采取更多的行政干预,背离了“激励相融”的监管理念。在监管当局内部、外部成本增加的同時,也使银行频繁应对监管局检查,投入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使之处于低效的运作状态。因此,按照国际惯例规范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提高市场约束效率将成为现阶段上市银行和今后上市成功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必要之举,将有利于我国银行业能与国外银行在同一层面上进行竞争。
参考《新协议》中对银行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现有水平,我国商业银行在披露信息时须满足“五点要求”。(1)可靠性,即信息要真实、审慎地反映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情况。(2)及时性,即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度要满足市场的要求。(3)可比性,即披露的信息在不同银行间应该可比同一银行不同时期的信息应当连续。(4)全面性,商业银行要在合并报表基础上披露信息。(5)重要性,即银行应尽量披露对使用者来说具有重要性的信息。
二、信用评级制度是实施市场约束的主要手段
信用评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约束银行经营者的有效手段之一。它不仅影响银行的信誉与发展能力,而且也能对银行的经理层产生激励或形成压力。对企业来说,信用被拒绝可能意味着破产。对专门经营信用业务的银行来讲,更是如此。
信用风险的控制直接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所以,借鉴先进技术,结合本银行系统内部特点,启动开发新的内部评级系统,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改革的重要出发点。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商业银行着手内部评级方法的准备工作,各家商业银行都有各自的优势,结合计量、数理统计和金融工程等方面的攫型与方法,从行业,区域和产品等多个维度对银行信用风险进行全面、动态、标准化的评级和预警。例如,工商银行目前已经完成了管理信息系统的整合工程。其数据库建设相当完备,建设银行对IRB系统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自行研究和开发了信贷风险评级预警系统,该系统设计方案已通过了高级专家论证,现已正式立项开发;此外,以中信实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商业银行也聘请国外公司,联合开发统一的IRB系统。
但是,国内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目前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1)银行内部评级标准不统一,导致各家银行评级有较大的差异。(2)评级的方法更多地侧重于“定量化”,信用风险揭示能力差。我国很多银行目前还在使用“打分法”,就是通过设定每个指标的权重,根据财务数据计算比率,得出的结果带人事先设定的分值条件,综合得出信用得分。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是缺乏对未来预期风险的解释,可信度较低,存在明显的缺陷。(3)缺乏行业分析的数据,对行业的分析和研究不到位。绝大多数银行在评级过程当中,并没有对企业按不同行业进行划分。没有充分把行业风险因素考虑进去。(4)内部评级结果应用范围狭窄。国外的商业银行将企业信用风险评级的结果应用到信贷风险管理较为广泛。充分利用 信用风险的评级结果,瑞士银行将结果应用到贷款定价、信贷授权,信贷审批、信贷组合产品和风险绩效考察等地方。除以上问题之外,内部评级还存在其他的一些问题。其中包括,我国的商业银行设置一线分行,信用等级初评、复评的评估人员和客户营销或贷款管理层都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而且有些处于同一个部门,使内部评级的独立性收到很大的干扰;对于债务评级的结果缺乏后评和跟踪机制,也未能与违约概率进行统计意义上的关联。银行内部评级多数只能对静态风险进行测度,而对动态的信用风险缺乏有效的抵御。信用评级技术比较落后;样本数量不足影响准确性,模型并不可信。
从长远看,我国应在监管部门的评级之外大力支持商业性机构银行评级的发展,逐步健全银行信用评级的组织体系。银行评级应该包括多个角度评价的体系,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评级,同样需要商业性机构的评级。不同的评级所关注的侧重点不一样,从各自的角度对银行经营做出評价。选样,才能形成对银行资信多角度、全方位的认识。而且,金融监管部门在实践中,也大量参考和借鉴商业机构的评级。从这点来看,我国银行评级体系的真正完善还有待于商业性评级的发展。要尽快通过组建全国性的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并发挥其对银行信用评级业务的自律和指导作用。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对银行信用评级的管理最终应转变为以市场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为主,监管当局管理为辅的模式。
三、必要的市场退出制度是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保障
“从浪费资源和使人们痛苦的角度来看,任何企业破产都是坏事。但是,破产对干保持经营效率以及从那些资源使用不当的方面收回资源确实是必要的。”如果只允许进入市场而没有退出市场的渠道和压力,必然产生的道德风险将会造成市场没有活力,如死水一潭。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了风险的积累,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不可避免地将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一家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如果不及时被淘汰,其结果不仅仅是保护落后,削弱竞争、降低效率、显失公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金融同业支付清算系统把所有的金融机构连在一起,形成纵横交错的结算网络,一家参与的机构嵌失支付能力时,将会产生连锁反应,把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其他金融机构也连带进去,结果是连累的金融机构有拖欠其他机构的结算资金。
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资源配置机制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银行倒闭是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正是因为银行有了破产的压力,这样才有增强银行和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市场约束的作用才能发挥。我国银行长期以来都处于只进不退,只生不死的状态,这种监管的过度“宽容”严重削弱了市场约束的惩戒作用,使“优胜劣汰”的市场法特灵,助长了“道德风险”。如果我国建立其存款保险制度在内的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那么当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就可以及时救助或对其进行收购、兼并,破产处景,这样就可以防止危机向其他金融机构传播,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即中央银行对于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在最后信贷人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之间相机抉择,从而创造出一种不确定性来抗衡金融机构和公众的预期,降低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要鼓励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主动的市场退出。主动退出即是解散和市场并购。并购和解散作为一种主动性的退出,是金融机构面对市场竞争而采取的主动行为,对社会的震荡较小。在市场化和商业性原则的导引下,推进金融机构间收购,合并,兼并机制的形成,可以减少强制性的市场退出引起的金融动荡,还可以借以调整金融机构的布局,促进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同时。还应考虑降低进入壁垒,鼓励优秀的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进入,以积极利用竞争的“外滥效应”,在处理有问题银行上,监管当局应更多地采用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退出机制代替行政手段,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代替隐性的国家保险。与退出模式相补充,形成有效的风险补偿和分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