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一,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联系,跟踪监督制度,确保对变更逮捕措施监督的规范化和经常化。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监督的经常化,我院侦查监督科指定一名副科长具体负责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监督工作。该同志定期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交警大队、经侦大队、看守所等业务部门检查核对已批准逮捕案件的执行,诉讼情况,是否变更逮捕措施,变更逮捕措施是否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以便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在变更逮捕措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工作中坚持人来人往,责任人员每周一次深入到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核对法律文书,到看守所检查在押人员释放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变更逮捕措施的信息。利用现代通讯和办公手段及时掌握公安机关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的具体情况。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无误。从制度上保证了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监督经常化。
第二,坚持事实求是,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公安机关建议的符合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及时审查批准。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案件的证据情况往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依照审查批捕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因案件的证据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为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变更逮捕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变化情况、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后,经集体研究,最后报检察长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朱××、张××妨害执行公务一案。2005年8月,费县卫生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朱家中,对涉嫌非法行医的朱进行调查,朱和妻子张××不但不予配合,还对执法人员实施殴打、谩骂,将执法人员的胳膊咬伤,情节非常恶劣,遂对朱和张以涉嫌妨害执行公务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9月,案件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朱的女儿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急需朱和张协助筹集学费按时到学校报到。朱和张经办案人员的教育,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真诚的悔过表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公安机关提出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后,我院经严格审查。特别是从维护朱家庭和女儿的正当权益的角度出发,批准了公安机关对朱春江和张丙莲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其女儿也在朱和张的帮助下按时到大学报到上课。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第三,坚持法制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标准,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坚决不批准变更逮捕措施。我院对公安机关建议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过程中勇于坚持原则,果断排除不利因素的干扰,对不符合变更逮捕措施条件的案件,一律不予批准公安机关的变更建议。确保逮捕措施的严肃性。
第四,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行为及时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予以纠正,确保执法的严肃性。我院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公安机关私自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一旦发现,及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纠正。例如,梁××于2005年1月至8月期间盗窃板厂木材7次,价值10700元,还于2005年8月盗伐林木6.2方,我院于2005年10月2日以其涉嫌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06年1月11日未经我院批准同意,私自对梁取保候审。我院发现这一情况后,派专人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认为梁盗窃次数较多,涉案数额巨大。犯有两罪,且不具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定事由,不符合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公安机关私自对梁变更逮捕措施,实行取保候审,违反了我院与费县公安局关于对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规定,违法刑事诉讼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经过检察长批准,向费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费县公安局收到我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再次将梁收监执行逮捕,经法院审理,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第二,坚持事实求是,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公安机关建议的符合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及时审查批准。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案件的证据情况往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依照审查批捕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因案件的证据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为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变更逮捕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变化情况、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后,经集体研究,最后报检察长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朱××、张××妨害执行公务一案。2005年8月,费县卫生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朱家中,对涉嫌非法行医的朱进行调查,朱和妻子张××不但不予配合,还对执法人员实施殴打、谩骂,将执法人员的胳膊咬伤,情节非常恶劣,遂对朱和张以涉嫌妨害执行公务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9月,案件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朱的女儿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急需朱和张协助筹集学费按时到学校报到。朱和张经办案人员的教育,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真诚的悔过表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公安机关提出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后,我院经严格审查。特别是从维护朱家庭和女儿的正当权益的角度出发,批准了公安机关对朱春江和张丙莲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其女儿也在朱和张的帮助下按时到大学报到上课。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第三,坚持法制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标准,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坚决不批准变更逮捕措施。我院对公安机关建议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过程中勇于坚持原则,果断排除不利因素的干扰,对不符合变更逮捕措施条件的案件,一律不予批准公安机关的变更建议。确保逮捕措施的严肃性。
第四,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行为及时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予以纠正,确保执法的严肃性。我院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公安机关私自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一旦发现,及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纠正。例如,梁××于2005年1月至8月期间盗窃板厂木材7次,价值10700元,还于2005年8月盗伐林木6.2方,我院于2005年10月2日以其涉嫌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06年1月11日未经我院批准同意,私自对梁取保候审。我院发现这一情况后,派专人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认为梁盗窃次数较多,涉案数额巨大。犯有两罪,且不具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定事由,不符合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公安机关私自对梁变更逮捕措施,实行取保候审,违反了我院与费县公安局关于对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规定,违法刑事诉讼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经过检察长批准,向费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费县公安局收到我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再次将梁收监执行逮捕,经法院审理,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