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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使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集中体现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化运行机制的确立,赢利性成为其最大的特点。然而无序的司法鉴定收费对弱势群体的证据采集形成障碍,急需建立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以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的模式选择应为界于国家福利型和社会主导型的一种中间类型,并立法对受援对象、条件及法律援助主体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