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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 2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6]280号文件一并贯彻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1999年5月20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0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