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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的缺失,利益的驱使,使得目前的电子商务市场上鱼龙混杂,消费陷阱遍布,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延迟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在如此情况下,行业迫切需要一个规范的标准。
当2005年已经成为过去,众多的人开始总结回顾我国电子商务一年的成绩。在这一年里,电子商务确实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第一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千呼万唤始出来,标志着立法维护电子商务环境的出现。同时6800亿元的市场规模,高达40%且稳定的增长率,使得每一个人都会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满怀信心。
然而消协近两年所做的消费者投诉统计数据中显示,近两年涉及网上购物引起的纠纷已经在消费者投诉总数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并且每年都急剧增加,2004年的网购投诉量比2003年多了117%。在2004年网购投诉中17%的事件是消费者在付款后商家消失或者消费者收到的货物与所被告知的差距太大。2005年各省市消协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对电子商务的投诉是热点中的热点。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电子商务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电子商务所从事的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照规定,从事这类服务的企业必须办理ICP许可证,而鉴于行业风险等因素,我国现在对办理ICP许可证的企业要求最低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但是现在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中真正拥有如此实力的并不多,未办理ICP证而进行在线商务的企业数量还不少。
2005年对于小型网站来说,最重大的事件要数强制性ICP备案了,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这一年各个空间域名提供商纷纷对所服务的网站客户要求办理备案,并设下期限,未办理备案的网站将被关停。于是,众多的电子商务网站办理了非经营性网站的ICP备案。然而,靠手机认证的ICP备案并不能真正地解决责任人问题,因为手机实名制并没有全部普及。而且,在备案后,很多站长纷纷在自己的网站上放上了办理ICP许可证才能放置的红盾标识,这样的做法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欺诈行为。
在这些没有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消费,顾客的利益是没有保障的。收款不发货的事情屡见不鲜,以次充好、甚至用假货替代的案例也不少见。虽说现在各种媒体都在宣讲这些事情,教育网民们要小心谨慎、提防上当,甚至也有人以“吃一堑,长一智”的古语来自我安慰。可是,网民因此而产生的对电子商务的戒心势必会严重影响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看看电子商务网站商品的构成就能了解到这个影响,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站经营的商品均是以常见、低值商品为主。
网站的安全性及客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账号被盗、个人信息外泄、银行卡信息失窃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这些也是网上交易中消费者比较担心的问题。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所做的《2005中国网上支付研究报告》中显示,约六成的网民不愿意在线进行网上支付交易的原因是“担心交易的安全性”,同时也有逾四成的网民是因为“担心个人隐私”而不愿接受此服务,而更有三成三的网民选择的是“担心误操作造成损失”,可见安全问题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相当大。
在电子商务企业内部,员工可以很容易地查看用户在其站点登录的信息和一切活动,网民处于相对的劣势,网民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所有的隐私。也正是因为这个缘故,网络实名的推行和电子商务的普及在现阶段还是比较困难的事情。网站的经营者可能不满于用户登录的假信息,而消费者则在小心盘算是否会有受骗的可能。个人信息被盗用、银行卡被透支、删不完的垃圾邮件,消费者已经被伤透心了。而此外,为了更多地推广自身,有些电子商务网站使用强制性的手段更改用户主页设置,甚至自动为用户安装某些插件。这些做法完全无视网民的自主性,可以说是为了商业目的而不择手段。
交易操作过程中的问题
电子商务必须面临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把交易从网上落实到网下,这就要触及物流等环节。围绕这个环节会出现送货延误、破损等问题。收到的商品与商家所描述的不符是电子商务中一个突出的问题。电子商务能够提供便捷的沟通、销售渠道,商品的实际交易仍然要通过传统手段进行。而今,大型的B2C网站都有自己的物流队伍或者签约的物流公司,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会进行承担,但是对于C2C和一些小型的B2C网站,由于交易的双方都是个人而非企业,实物的交易往往需要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来实现。这就使得每次商品损坏都会出现两个可能的责任人,消费者追回赔偿就会比较困难。
再者,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唯一直观的了解就是网站上的商品图片。而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拿到的商品与商品图片不一样,是无法对商家进行投诉的,因为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只有商家进行的文字描述才真正有约束力。如果商家故意含糊其辞仅仅通过图片向消费者推销商品,一旦网民付款购买了这些商品,也就只能寄希望于商家的道德。所以目前的状况是,无论网上网下,电子商务的消费者都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这也就难怪网民对电子商务提防有加。
相关法律的缺失,利益的驱使,使得目前的电子商务市场上鱼龙混杂,消费陷阱遍布,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延迟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在如此情况下,制定一个好的广为人知的行业标准相当迫切,规范、诚信的电子商务市场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编后:2006年3月10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诚信评价中心在京颁布由该中心制定的《中国企业电子商务诚信基本规范》条例,让我们看到我国电子商务诚信体系
建设在机构设置和规范制定方面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或许曙光就在前方。
当2005年已经成为过去,众多的人开始总结回顾我国电子商务一年的成绩。在这一年里,电子商务确实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第一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千呼万唤始出来,标志着立法维护电子商务环境的出现。同时6800亿元的市场规模,高达40%且稳定的增长率,使得每一个人都会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满怀信心。
然而消协近两年所做的消费者投诉统计数据中显示,近两年涉及网上购物引起的纠纷已经在消费者投诉总数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并且每年都急剧增加,2004年的网购投诉量比2003年多了117%。在2004年网购投诉中17%的事件是消费者在付款后商家消失或者消费者收到的货物与所被告知的差距太大。2005年各省市消协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对电子商务的投诉是热点中的热点。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电子商务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电子商务所从事的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照规定,从事这类服务的企业必须办理ICP许可证,而鉴于行业风险等因素,我国现在对办理ICP许可证的企业要求最低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但是现在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中真正拥有如此实力的并不多,未办理ICP证而进行在线商务的企业数量还不少。
2005年对于小型网站来说,最重大的事件要数强制性ICP备案了,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这一年各个空间域名提供商纷纷对所服务的网站客户要求办理备案,并设下期限,未办理备案的网站将被关停。于是,众多的电子商务网站办理了非经营性网站的ICP备案。然而,靠手机认证的ICP备案并不能真正地解决责任人问题,因为手机实名制并没有全部普及。而且,在备案后,很多站长纷纷在自己的网站上放上了办理ICP许可证才能放置的红盾标识,这样的做法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欺诈行为。
在这些没有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消费,顾客的利益是没有保障的。收款不发货的事情屡见不鲜,以次充好、甚至用假货替代的案例也不少见。虽说现在各种媒体都在宣讲这些事情,教育网民们要小心谨慎、提防上当,甚至也有人以“吃一堑,长一智”的古语来自我安慰。可是,网民因此而产生的对电子商务的戒心势必会严重影响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看看电子商务网站商品的构成就能了解到这个影响,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站经营的商品均是以常见、低值商品为主。
网站的安全性及客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账号被盗、个人信息外泄、银行卡信息失窃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这些也是网上交易中消费者比较担心的问题。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所做的《2005中国网上支付研究报告》中显示,约六成的网民不愿意在线进行网上支付交易的原因是“担心交易的安全性”,同时也有逾四成的网民是因为“担心个人隐私”而不愿接受此服务,而更有三成三的网民选择的是“担心误操作造成损失”,可见安全问题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相当大。
在电子商务企业内部,员工可以很容易地查看用户在其站点登录的信息和一切活动,网民处于相对的劣势,网民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所有的隐私。也正是因为这个缘故,网络实名的推行和电子商务的普及在现阶段还是比较困难的事情。网站的经营者可能不满于用户登录的假信息,而消费者则在小心盘算是否会有受骗的可能。个人信息被盗用、银行卡被透支、删不完的垃圾邮件,消费者已经被伤透心了。而此外,为了更多地推广自身,有些电子商务网站使用强制性的手段更改用户主页设置,甚至自动为用户安装某些插件。这些做法完全无视网民的自主性,可以说是为了商业目的而不择手段。
交易操作过程中的问题
电子商务必须面临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把交易从网上落实到网下,这就要触及物流等环节。围绕这个环节会出现送货延误、破损等问题。收到的商品与商家所描述的不符是电子商务中一个突出的问题。电子商务能够提供便捷的沟通、销售渠道,商品的实际交易仍然要通过传统手段进行。而今,大型的B2C网站都有自己的物流队伍或者签约的物流公司,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会进行承担,但是对于C2C和一些小型的B2C网站,由于交易的双方都是个人而非企业,实物的交易往往需要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来实现。这就使得每次商品损坏都会出现两个可能的责任人,消费者追回赔偿就会比较困难。
再者,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唯一直观的了解就是网站上的商品图片。而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拿到的商品与商品图片不一样,是无法对商家进行投诉的,因为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只有商家进行的文字描述才真正有约束力。如果商家故意含糊其辞仅仅通过图片向消费者推销商品,一旦网民付款购买了这些商品,也就只能寄希望于商家的道德。所以目前的状况是,无论网上网下,电子商务的消费者都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这也就难怪网民对电子商务提防有加。
相关法律的缺失,利益的驱使,使得目前的电子商务市场上鱼龙混杂,消费陷阱遍布,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延迟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在如此情况下,制定一个好的广为人知的行业标准相当迫切,规范、诚信的电子商务市场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编后:2006年3月10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诚信评价中心在京颁布由该中心制定的《中国企业电子商务诚信基本规范》条例,让我们看到我国电子商务诚信体系
建设在机构设置和规范制定方面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或许曙光就在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