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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实用新型的关键就在于它是否已经公开为人们所公知公用。我国专利界习惯上把社会人群这个整体分为两部分:公众和特定人。与公众相反,特定人即使全面准确地掌握发明内容,也不会导致发明丧失新颖性。究竟社会公众和特定人如何区别,如何界定专利法第22条意义上的公众与特定人是专利法上不容回避的问题。只有正确认定有关人员的归属,才能正确判断国内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的情形是否确实存在。本文试图从多个法律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整体性探讨,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