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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各国为了提高金融竞争力而争相改革,要求打破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严格的分业状态,实行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从英国金融改革“大爆炸”和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开始,彻底拉开了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改革序幕。混业经营在我国也初现端倪,如何在其出现的早期通过立法规范市场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并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如资产证券化导致的次债危机)加以规范,防止各种新生事物的弱点相互助长引发危机,是一个值得我们探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