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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英美法上,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并不强调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只关注其客观行为,强调违约救济之损害赔偿仅具有补偿性。在大陆法上,债务不履行责任通常以过错为其要件,一方面不存在英美法上对合同法引入过失相抵的障碍,另一方面以其固有的体系化偏好,在力求对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适用统一的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规则的同时,又力求将诚信原则派生出来的减损义务及减损规则也纳入到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规则中去。
关键词 减损规则 过失相抵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减损规则有时亦称为“减损义务”,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该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其无权就该扩大部分损失获得赔偿。过失相抵规则又称过错相抵规则,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通常将债权人减轻损失规则纳入过失相抵规则之中。这是因为,大陆法系民法认为,减轻损失属于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没有尽到减轻损失的义务,即为有过错,因而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英美法上,减损规则系由普通法中的合同法发展出来的一项古老原则,而过失相抵则是通过侵权法发展出来的,如今,减损规则同样适用于侵权案件,而与有过失在英国法上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案件同样适用。英美法上的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是基于相同的基本政策——赔偿的作出系取决于原告对保护他自身利益的适当注意;二者对他所要求的都只是在那种情形下的理性人标准。对二者之间的区别通常所作的表述是:过失相抵是原告在损失或者对他的权利侵害发生之前的过失,此过失阻却所有的赔偿;减损规则是在一个法律上的错行已发生而同时一些损失仍可防止时发挥作用的,并且仅对这些损失阻却赔偿。
在区别过失相抵和减轻损失时,原告的减损义务的产生系后于违约而且后于原告意识到被告的不法行为已造成了损失;原告的与有过失的发生系先于或同于损失的发生。关键的区分事实是时间。我国学者认为,过失相抵基于赔偿制度的公平分担原则及支配债务债权关系的诚实信用之原则而产生, 赔偿义务人因造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所以才应负赔偿责任,同样,如果赔偿权利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也不应使赔偿义务人负担所有的损害之责,否则,即等于将一方的过失引致的损害转嫁于他方负担,所以,法官可以按比例将损害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摊分,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可是,过失相抵并非赔偿义务人的过失与赔偿权利人的过失相抵消,只是义务者之过失与权利者之过失相互较量,来定赔偿责任的存在与否及范围,所以亦有被称作被害人之自己过失者。
对于《民法通则》第 114 条所定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之关系,学说上存有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别情况而定;如果违约方过错违约,受害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属于过错行为,那么这时的减轻损失规则可以视为混合过错规则;如果违约方不履行合同并无过错,即使按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不论受害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是否属于过错行为,均不属于混合过错问题,这时的减轻损失规则就不可视为混合过错规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第 114 条关于受害人怠于防止损害扩大的过错作为受害人与有过失的一种,从而统一适用过失相抵法则。第三种观点认为:从广义上讲,受害人没有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也表明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但是,如果从狭义上认为混合过错仅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而不包括一方或双方对损害的扩大具有过错,那么减轻损害与混合过错是不同的。如果认为混合过错包括对损害扩大的过错,那么,受害人未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也属于混合过错。
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之关系问题的出现是与特定的法律制度背景直接相关的。在英美法上,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并不强调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只关注其客观行为,强调违约救济之损害赔偿仅具有补偿性,惩罚过错是侵权行为法、刑法等的任务,合同法通常并不发挥惩罚过错的功能。因而其合同法中很难引入由于有过失或比较过失,断言与有过失与减损规则两者已有融合的趋势似乎欠缺强有力的根据。而在大陆法上,债务不履行责任通常以过错为其要件,一方面不存在英美法上对合同法引入过失相抵的障碍,另一方面以其固有的体系化偏好,在力求对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适用统一的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规则的同时,又力求将诚信原则派生出来的减损义务及减损规则也纳入到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规则中去。我国法通常被认为是属于大陆法系,违约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因而学说上对违约责任通常认为混合过错是调整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个事由;另一方面,我国法又明确规定了减损规则,至于其立法由来何处无从考知,不过确实提出了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之关系问题。
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的区别体现在:第一,过失存在的时间不同。在过失相抵规则中,债权人过失的发生先于或与损失同时发生;而在减轻损失规则,债权人的过失后于损失而发生。第二,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减轻损失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已经违约并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而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债权人对违约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第三,结果不同。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结果,是违约方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负责赔偿;而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结果,是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第四,二种规则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也是不同的,减损规则的运作逻辑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而现代的过失相抵规则的运作逻辑则是按过错程度及原因来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摊,如此,似乎不应简单地将二者等同。□
(作者单位:中华英才网)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关键词 减损规则 过失相抵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减损规则有时亦称为“减损义务”,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该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其无权就该扩大部分损失获得赔偿。过失相抵规则又称过错相抵规则,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通常将债权人减轻损失规则纳入过失相抵规则之中。这是因为,大陆法系民法认为,减轻损失属于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没有尽到减轻损失的义务,即为有过错,因而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英美法上,减损规则系由普通法中的合同法发展出来的一项古老原则,而过失相抵则是通过侵权法发展出来的,如今,减损规则同样适用于侵权案件,而与有过失在英国法上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案件同样适用。英美法上的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是基于相同的基本政策——赔偿的作出系取决于原告对保护他自身利益的适当注意;二者对他所要求的都只是在那种情形下的理性人标准。对二者之间的区别通常所作的表述是:过失相抵是原告在损失或者对他的权利侵害发生之前的过失,此过失阻却所有的赔偿;减损规则是在一个法律上的错行已发生而同时一些损失仍可防止时发挥作用的,并且仅对这些损失阻却赔偿。
在区别过失相抵和减轻损失时,原告的减损义务的产生系后于违约而且后于原告意识到被告的不法行为已造成了损失;原告的与有过失的发生系先于或同于损失的发生。关键的区分事实是时间。我国学者认为,过失相抵基于赔偿制度的公平分担原则及支配债务债权关系的诚实信用之原则而产生, 赔偿义务人因造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所以才应负赔偿责任,同样,如果赔偿权利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也不应使赔偿义务人负担所有的损害之责,否则,即等于将一方的过失引致的损害转嫁于他方负担,所以,法官可以按比例将损害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摊分,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可是,过失相抵并非赔偿义务人的过失与赔偿权利人的过失相抵消,只是义务者之过失与权利者之过失相互较量,来定赔偿责任的存在与否及范围,所以亦有被称作被害人之自己过失者。
对于《民法通则》第 114 条所定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之关系,学说上存有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别情况而定;如果违约方过错违约,受害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属于过错行为,那么这时的减轻损失规则可以视为混合过错规则;如果违约方不履行合同并无过错,即使按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不论受害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是否属于过错行为,均不属于混合过错问题,这时的减轻损失规则就不可视为混合过错规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第 114 条关于受害人怠于防止损害扩大的过错作为受害人与有过失的一种,从而统一适用过失相抵法则。第三种观点认为:从广义上讲,受害人没有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也表明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但是,如果从狭义上认为混合过错仅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而不包括一方或双方对损害的扩大具有过错,那么减轻损害与混合过错是不同的。如果认为混合过错包括对损害扩大的过错,那么,受害人未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也属于混合过错。
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之关系问题的出现是与特定的法律制度背景直接相关的。在英美法上,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并不强调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只关注其客观行为,强调违约救济之损害赔偿仅具有补偿性,惩罚过错是侵权行为法、刑法等的任务,合同法通常并不发挥惩罚过错的功能。因而其合同法中很难引入由于有过失或比较过失,断言与有过失与减损规则两者已有融合的趋势似乎欠缺强有力的根据。而在大陆法上,债务不履行责任通常以过错为其要件,一方面不存在英美法上对合同法引入过失相抵的障碍,另一方面以其固有的体系化偏好,在力求对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适用统一的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规则的同时,又力求将诚信原则派生出来的减损义务及减损规则也纳入到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规则中去。我国法通常被认为是属于大陆法系,违约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因而学说上对违约责任通常认为混合过错是调整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个事由;另一方面,我国法又明确规定了减损规则,至于其立法由来何处无从考知,不过确实提出了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之关系问题。
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的区别体现在:第一,过失存在的时间不同。在过失相抵规则中,债权人过失的发生先于或与损失同时发生;而在减轻损失规则,债权人的过失后于损失而发生。第二,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减轻损失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已经违约并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而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债权人对违约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第三,结果不同。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结果,是违约方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负责赔偿;而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结果,是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第四,二种规则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也是不同的,减损规则的运作逻辑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而现代的过失相抵规则的运作逻辑则是按过错程度及原因来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摊,如此,似乎不应简单地将二者等同。□
(作者单位:中华英才网)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