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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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变和人民生活方式的变革,我国的犯罪率也在不断增长,其中未成年犯罪也在呈现上升的趋势。引发未成年人犯罪比重不断增加的原因以及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本文将对未成年犯罪的产生原因、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和找到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浅显的研究。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原因;刑事立法;预防机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未成年人一般是指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但是某些国家(如日本)等也规定不满二十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也就是如民法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指在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还不完善,极易受到外界良莠不齐的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就是指由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引起犯罪在世界各国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但是都会相对应的作出特别规定。有的国家或地区如我国香港就规定若未成年人触犯如杀人等严重罪行,可以比作成年人对其适用普通法律。
  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的角度为未成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已满十四周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反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以十四周岁为起点的。
  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未成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对此学界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有很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是六至十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这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考虑,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起点应该是十周岁,这是从实证主义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因为很多未成年人都是从十一二岁开始有违法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引起人民担忧和广泛关注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不容乐观。未成年违法犯罪平均年龄下降,初始年龄和高峰年龄提前,手段成人化、方式团伙化、性质严重化已经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趋势。一般来说,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各个方面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由于心理结构不成熟和相对肤浅的社会阅历,对问题的认识直观、片面,因此,未成年人在面对复杂的问题时往往缺乏冷静的分析和思考,容易形成错误的想法、产生错误的结论进而实施了错误的行为。总体来说,在未成年人向成年人发展的过程中有很多种矛盾,如迅速发展的生理水平和缓慢的不成熟心智水平的矛盾,不完善的独立人格和强烈的独立意识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导致未成年人出现各种心理和行为上的问题,甚至是行为上的偏差。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父母的行为对孩子总是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不正确的引导教育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人格障碍,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往往也会偏向。另外一方面,不理想的家庭环境也会对未成年人成长产生障碍,亲情的不适度往往使青少年产生心灵创伤而迫切的需要在家庭以外的环境上得到温暖,因此比较容易受到坏人的引诱而走上歧途。
  (三)社会原因
  随着社会和经济水平的发展,社会上的文娱活动也变得比较多样。但这是一把双刃剑,有的娱乐活动并不能被未成年人所进行,并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发展。甚至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许未成年人涉足的场所或者淫秽书籍也照样涉猎,致使未成年人深受荼毒。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解决机制
  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的应该始终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应当对其按照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的原则来处理。实践证明,事后的司法补救不仅代价大成本高,并且极易对未成年人心灵造成不可修复的创伤。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應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家庭虽是社会最小的组成因素,但是家庭教育直接决定了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人格品质的形成。社会上的不少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家庭教育缺失造成的,因此父母应该有良好的教育观念,与子女形成一种平等的关系,尊重子女的自尊,增强子女的自信心。
  (二)完善立法,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法律体系
  国外大多数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都建立有专门的司法制度,系统完善。虽然我国也有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立法,但是都未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必要而完备的司法制度。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大环境的日益复杂多变,形势亦日益严峻,进行未成年犯罪预防立法就显得尤为迫切和紧要。而且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就留守儿童家庭和流动打工家庭预防教育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而且就这两种家庭的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需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跟踪措施。另一方面,有必要完善和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具备自身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实现惩罚手段和程序性阶段教育相结合。
  (三)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作用
  切实开展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让学生了解并敬畏法律,使法律教育有针对性、连续性和实用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7-9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到学校教学教育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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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杨丽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胡高省.《未成年犯回归心态及其对策》.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年第2期
  作者简介:毛元元(1990-),女,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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