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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牛肉膏”、“染色馒头”、“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其与食品中含有的添加物有关,使得消费者将矛头指向食品添加剂,认为食品添加剂是“罪魁祸首”。然而,尽管确实有部分食品安全事件与不正当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但在很多事件中,真正有害的是不法商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研究员张俭波曾表示,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混淆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孔雀石绿、苏丹红等)都称为添加剂,误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
为进一步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2008年以来,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共公布了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包括64种非食用物质及其检测方法。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见表1。
这些非食用物质对人体有何危害?现选取近些年中食品安全事件的几大“元凶”,列举介绍如下:
苏丹红
“苏丹红”是一种化学染色剂,并非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石油、机油和其他一些工业溶剂中,目的是使其增色,也用于鞋、地板等的增光。它的化学成份中含有一种叫萘的化合物,该物质具有偶氮结构,这种化学结构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致癌性,对人体的肝肾器官具有明显的毒性作用。苏丹红有Ⅰ、Ⅱ、Ⅲ、Ⅳ号4种,在我国禁止使用于食品中。
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辣椒粉等辣椒制品及其它需着色食品中,起到染色、着色、增色、保色等作用,也用于喂养鸭禽炮制红心蛋等。
工业用甲醛
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醇和醚。甲醛在常温下是气态,通常以水溶液形式出现。35%~40%的甲醛水溶液即福尔马林。甲醛是化学工业中的多面手,是近代化学工业上一种非常重要的合成原料,可以应用于印染工业拔染剂、拔色剂、还原剂,还是医药上的消毒剂和防腐剂。但甲醛对人的皮肤和呼吸器官有强烈影响,具有强烈的致癌和促癌作用。甲醛是公认的变态毒化反应源,也是潜在的强致性突变物。我国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甲醛。
不法商贩将其用于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水产品、水发海产品中,定型、改善色泽的作用;用于面食、蘑菇或豆制品中可以起到强杀菌、防腐、增白、凝固等作用。
工业硫磺
工业硫磺是一种化工产品和基本工业原料,广泛用于化工、轻工、农药、橡胶、染料、造纸等工业部门。固体工业硫磺有块状、粉状、粒状和片状等,呈黄色或者淡黄色。尽管硫磺属低毒危化品,但其蒸汽及硫磺燃烧后产生的二氧化硫对人体有剧毒。长期食用工业硫磺处理的食物,有致癌危险。我国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工业硫磺。
由于硫磺在熏蒸过程中会与氧结合,产生二氧化硫,而二氧化硫具有漂白作用,所以不法商贩主要利用硫磺熏蒸来漂白或增白食品,以及延长食物保质期。
瘦肉精
瘦肉精是一类药物的统称,主要是肾上腺类、β激动剂、β-兴奋剂,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瘦肉精让动物的瘦肉率提高,带来更多经济价值,但它对人体有很危险的副作用。人食用了含“瘦肉精”的肉和内脏,会出现头晕、恶心、手脚颤抖、心跳加快,甚至心脏骤停致死的情况,特别对有心律失常、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和甲状腺机能亢进等疾病的患者危害更大,会造成群体性的恶性食物中毒事故。国家禁止在生猪饲养中添加和使用。
一些不法饲养户在饲料中掺入“瘦肉精”,目的在于降低饲养成本,增加肉品瘦肉率。
工业明胶
工业明胶,一种精细化学品,是依据明胶的不同用途划分出来的一种明胶产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将明胶分为食用明胶、药用明胶、照相明胶、工业明胶。工业明胶被广泛应用于板材、包装、印染、印刷、陶瓷、日化、涂料、冶金等行业的各种产品中,主要起增稠、稳定、上光、上浆、粘合等作用。由于工艺限制,使用“蓝矾皮”加工的工业明胶,重金属铬的含量普遍超标。铬进入人体细胞,可对肝、肾等内脏器官和DNA造成损伤,在人体内蓄积具有致癌性并可能诱发基因突变。我国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工业明胶。
不法商贩为缩减成本,以其代替食用明胶用于食品加工的胶冻剂、乳化剂、增稠剂及粘接剂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苏志司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搜集相关的情况和信息,适时制订公布可能违法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的黑名单及其监测方法,是密切地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科学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黑名单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研究黑名单的进入机制。
同时,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国内的检测技术相对落后,因此完善检测方法迫在眉睫,只有形成完整的检测体系,才能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针对惩罚力度弱,违法成本低等痼疾,应通过修法加大惩罚力度,设定专门刑法罪名以确保食品安全。而对于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相关执法人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姑息。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研究员张俭波曾表示,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混淆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孔雀石绿、苏丹红等)都称为添加剂,误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
为进一步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2008年以来,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共公布了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包括64种非食用物质及其检测方法。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见表1。
这些非食用物质对人体有何危害?现选取近些年中食品安全事件的几大“元凶”,列举介绍如下:
苏丹红
“苏丹红”是一种化学染色剂,并非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石油、机油和其他一些工业溶剂中,目的是使其增色,也用于鞋、地板等的增光。它的化学成份中含有一种叫萘的化合物,该物质具有偶氮结构,这种化学结构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致癌性,对人体的肝肾器官具有明显的毒性作用。苏丹红有Ⅰ、Ⅱ、Ⅲ、Ⅳ号4种,在我国禁止使用于食品中。
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辣椒粉等辣椒制品及其它需着色食品中,起到染色、着色、增色、保色等作用,也用于喂养鸭禽炮制红心蛋等。
工业用甲醛
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醇和醚。甲醛在常温下是气态,通常以水溶液形式出现。35%~40%的甲醛水溶液即福尔马林。甲醛是化学工业中的多面手,是近代化学工业上一种非常重要的合成原料,可以应用于印染工业拔染剂、拔色剂、还原剂,还是医药上的消毒剂和防腐剂。但甲醛对人的皮肤和呼吸器官有强烈影响,具有强烈的致癌和促癌作用。甲醛是公认的变态毒化反应源,也是潜在的强致性突变物。我国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甲醛。
不法商贩将其用于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水产品、水发海产品中,定型、改善色泽的作用;用于面食、蘑菇或豆制品中可以起到强杀菌、防腐、增白、凝固等作用。
工业硫磺
工业硫磺是一种化工产品和基本工业原料,广泛用于化工、轻工、农药、橡胶、染料、造纸等工业部门。固体工业硫磺有块状、粉状、粒状和片状等,呈黄色或者淡黄色。尽管硫磺属低毒危化品,但其蒸汽及硫磺燃烧后产生的二氧化硫对人体有剧毒。长期食用工业硫磺处理的食物,有致癌危险。我国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工业硫磺。
由于硫磺在熏蒸过程中会与氧结合,产生二氧化硫,而二氧化硫具有漂白作用,所以不法商贩主要利用硫磺熏蒸来漂白或增白食品,以及延长食物保质期。
瘦肉精
瘦肉精是一类药物的统称,主要是肾上腺类、β激动剂、β-兴奋剂,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瘦肉精让动物的瘦肉率提高,带来更多经济价值,但它对人体有很危险的副作用。人食用了含“瘦肉精”的肉和内脏,会出现头晕、恶心、手脚颤抖、心跳加快,甚至心脏骤停致死的情况,特别对有心律失常、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和甲状腺机能亢进等疾病的患者危害更大,会造成群体性的恶性食物中毒事故。国家禁止在生猪饲养中添加和使用。
一些不法饲养户在饲料中掺入“瘦肉精”,目的在于降低饲养成本,增加肉品瘦肉率。
工业明胶
工业明胶,一种精细化学品,是依据明胶的不同用途划分出来的一种明胶产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将明胶分为食用明胶、药用明胶、照相明胶、工业明胶。工业明胶被广泛应用于板材、包装、印染、印刷、陶瓷、日化、涂料、冶金等行业的各种产品中,主要起增稠、稳定、上光、上浆、粘合等作用。由于工艺限制,使用“蓝矾皮”加工的工业明胶,重金属铬的含量普遍超标。铬进入人体细胞,可对肝、肾等内脏器官和DNA造成损伤,在人体内蓄积具有致癌性并可能诱发基因突变。我国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工业明胶。
不法商贩为缩减成本,以其代替食用明胶用于食品加工的胶冻剂、乳化剂、增稠剂及粘接剂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苏志司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搜集相关的情况和信息,适时制订公布可能违法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的黑名单及其监测方法,是密切地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科学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黑名单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研究黑名单的进入机制。
同时,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国内的检测技术相对落后,因此完善检测方法迫在眉睫,只有形成完整的检测体系,才能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针对惩罚力度弱,违法成本低等痼疾,应通过修法加大惩罚力度,设定专门刑法罪名以确保食品安全。而对于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相关执法人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