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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批复如下:对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出台后,各地纳税人使用的在用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已有明确规定,即“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