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云:应关注《物权法》对信托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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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从私人银行——这一银行新兴业务的角度出发,首先谈谈《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对信托业务的影响。我国目前的信托业务基本上都局限在资金信托领域,其他财产类型的信托很少见,比如在海外常见的不动产信托在我们的实务中就很难操作,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缺少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登记问题不解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就不明晰,信托的效力就难以实现。《物权法》明确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这意味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进行一次统一的调整与规范,对信托业务而言是个很好的机会,如能在具体配套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明确不动产信托登记规则,必将大大加快相关信托业务的发展。如果信托登记制度的问题能够顺利解决,未来的不动产信托、家族股权管理信托等个人信托的发展将会顺畅许多。
  其次,《物权法》仍有不足之处。《物权法》这次明确了一种新的质押对象——基金份额,但依我个人的观点,似乎用“信托受益份额”或相似用语更妥贴一些。有两个理由:(1)从国际角度上看,基金一般都是以信托来命名的,如在英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金的正式名称都是“单位信托”,在日本则被称为“证券投资信托”,这种说法反映了基金的法律本源。事实上基金就是一种格式化或标准化的信托产品,以信托来命名更有利于从法律上判断他的法律属性,也有助于普及信托理念和文化。(2)当前信托的发行量越来越大,尤其是高端客户用得比较多,这就很可能会出现用信托受益权作质押的情况,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又需要去套用相关的一般性规定,显得不够直接。如果在立法时能够考虑到这一点,直接使用“信托受益权”的表述应该更合适一些。
  
  (作者单位:北京东方华尔金融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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