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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06年将24类产品开展国家免检工作,其中化妆品被列入申报范围。同时,对2006年免检有效期满的42类免检产品和企业开展重新申请。洗衣粉、化妆品(护肤、洗发、护发用品)、液体洗涤剂等42类免检有效期满并正式提出重新申请的企业,在申请期间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经审查,符合免检有关条件要求的,再次给予免检资格;不符合条件或未重新申请的,不再享有免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