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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的基础,更是人民法院的权威的象征。本文通过司法公信力的内涵为切入点,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大众对法院所做出的对司法裁判的信服以及对其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并且经过对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的具体分析;进而就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措施提出自己的构想。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独立性
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经常会出现群众不服从司法判决而抗拒司法判决的执行,另外在政府也会接待大量的上访的群众,而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我国司法公信力出现不足与缺陷,因此正确认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是正确分析和解决我国司法公信力问题的关键。
一、司法公信力的含义
所谓司法,从狭义上来说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适用法律来定纷止争,以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这是将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一个过程,其主要作用和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秩序。而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国家的公共权力的活动所产生的认同以及服从的心理状态。所谓司法公信力,则是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在社会公众当中所形成的权威性和信任度。
二、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前,法律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公、检、法”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彻底的砸烂,公检法形同虚设,广大的公民根本没有诉权可言,因此司法公信力可以说是根本没有。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的推进和依法治国力度的不断加强,在社会中产生的许多的矛盾都需要解决,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审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种现象被称为“诉讼爆炸”[1]。总体上,我国的司法体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各项法律也不断被完善,立法方面也朝着科学化、民主化方向发展。但是在我国目前社会之中,司法公信力不高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司法公信力的制约因素
我国司法公信力过低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既有法院自身内部的问题,也有来自法院外,社会上的问题。
(一)法院内部的因素
1、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并且有个别法官存在贪污腐败现象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与作出裁判的法官的素质关系十分紧密。由于我国历史传统的因素以及现实的各方面的制约因素,法官整体素质与我们对法官的要求相差很远。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法官的组成部分中,仅仅只有不超过1/4的法官是大学毕业生(其中仅指大学毕业生,政法类院校的毕业生比例更小),剩下的大部分来自于干部和军队的转业人员,这在基层法院更为普遍。另外法官的贪污腐化,违反党纪党规,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合理,使人民大众逐渐丧失了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感,转而以上访来满足自己的要求[2]。
2、司法程序存在不公正的地方
程序公正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十分重要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注重于实体,而忽视了程序。个别审判活动中合议庭合而不议、不合不议现象依然存在。
3、司法制度的不合理
在我国的法院内部存在审批制度,使案件最终裁决需要向领导请示,经过领导批示后才能判决,法官的最终裁决权形同虚设,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使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判决,极大影响了人民大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二)法院的外部因素
1、人民大众对法律知识和司法公信力的认知不够
由于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使得进入法院成为人民大众最后的方式,由于人民大众对法律知识了解得不够往往对于案件的审理会产生不满,在法院判决后依然得不到满足的话,就会走上上访之路,这也是导致上访现象逐渐增多的原因之一。
2、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强
在我国现实是社会中,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依附性十分的强,法院获得不了真正独立的地位。因为法院的经费是由地方财政负担并且法院院长的级别没有地方领导的级别高,极大地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判决,尤其是跟地方有紧密关系的案件,往往在宣判之前法院要“请示”当地领导才能宣判。这对极大的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在人民大众心中的地位,使人民大众认为法院与地方政府“同流合污”[4]。
四、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加强法官素质建设
为了我国的长远的发展,培养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法官队伍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满足人民的需求进而达到提高司法共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来选任法官、检察官。其次,要做好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法官这一群体廉政教育。对那些法官中的腐败分子,要从严处罚,并及时向人民大众通报[5]。
(二)完善司法制度
程序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了审判结果的公正,在法院的日常案件审理中,往往重实体不按程序,这增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利,是法官的权利不能被约束在程序中,极大地影响的案件公正的判决,因此要在法院中建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对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其次,要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可以使每一位法官在作成判决之过程中,都独立于同僚及监督者,任何司法职位高低,在案件的裁决上,每一个法官拥有平等的权利,逐渐淡化法官的等级观念。
(三)加强司法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司法的宣传和教育,可以让外界更加的了解法院,了解每个案件的审理的流程以及神力的结果,这样做有利于加强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也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各项工作,从而提高司法的权威。并且这样做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人民群众尊重司法裁判的好习惯,从而降纸解决社会纠纷的成本,减少社会中的不良因素,最终让广大的人民群众相信法律、信仰法律,为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其次也有利于增加案件审判的透明性,减少司法误判和司法官员的腐败、贪污。
(四)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要使人民群众充分的信任司法机关,充分的信任司法公信力,那就是从制度上矫正司法的运作,改革如今的司法制度,增强法院的独立化程度,强调法院的司法救济功能,以证明自己的权威性。
结语
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各项体制还不完善,尤其是监督体制存在特别大的漏洞,这也是导致我国司法体制中频繁地出现司法贪污,误判错判的重要的原因之一。而作为要求更多完善体制相互辅助的司法公信力,整体研究水平更是有待提高,对于完善司法公信力相应的配套体制,还需要很长一段路去走,这也需要我们不不断钻研,不断进取,坚持按司法改革的原则,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进行改革。这是我们现在也是我们未来改革取得胜利的保证。(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建.科学发展观视阈中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之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2] 迟晓然.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1
[3] 郭雪慧.浅析司法公信力的提升[J].商品与质量,2011,(9)
[4] 刘岩.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吉林法院网,2008
[5] 肖杰.司法公信力若干问题研究——法官:司法如何撑起公信.天涯法律网,2008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独立性
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经常会出现群众不服从司法判决而抗拒司法判决的执行,另外在政府也会接待大量的上访的群众,而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我国司法公信力出现不足与缺陷,因此正确认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是正确分析和解决我国司法公信力问题的关键。
一、司法公信力的含义
所谓司法,从狭义上来说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适用法律来定纷止争,以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这是将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一个过程,其主要作用和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秩序。而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国家的公共权力的活动所产生的认同以及服从的心理状态。所谓司法公信力,则是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在社会公众当中所形成的权威性和信任度。
二、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前,法律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公、检、法”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彻底的砸烂,公检法形同虚设,广大的公民根本没有诉权可言,因此司法公信力可以说是根本没有。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的推进和依法治国力度的不断加强,在社会中产生的许多的矛盾都需要解决,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审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种现象被称为“诉讼爆炸”[1]。总体上,我国的司法体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各项法律也不断被完善,立法方面也朝着科学化、民主化方向发展。但是在我国目前社会之中,司法公信力不高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司法公信力的制约因素
我国司法公信力过低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既有法院自身内部的问题,也有来自法院外,社会上的问题。
(一)法院内部的因素
1、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并且有个别法官存在贪污腐败现象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与作出裁判的法官的素质关系十分紧密。由于我国历史传统的因素以及现实的各方面的制约因素,法官整体素质与我们对法官的要求相差很远。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法官的组成部分中,仅仅只有不超过1/4的法官是大学毕业生(其中仅指大学毕业生,政法类院校的毕业生比例更小),剩下的大部分来自于干部和军队的转业人员,这在基层法院更为普遍。另外法官的贪污腐化,违反党纪党规,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合理,使人民大众逐渐丧失了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感,转而以上访来满足自己的要求[2]。
2、司法程序存在不公正的地方
程序公正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十分重要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注重于实体,而忽视了程序。个别审判活动中合议庭合而不议、不合不议现象依然存在。
3、司法制度的不合理
在我国的法院内部存在审批制度,使案件最终裁决需要向领导请示,经过领导批示后才能判决,法官的最终裁决权形同虚设,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使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判决,极大影响了人民大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二)法院的外部因素
1、人民大众对法律知识和司法公信力的认知不够
由于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使得进入法院成为人民大众最后的方式,由于人民大众对法律知识了解得不够往往对于案件的审理会产生不满,在法院判决后依然得不到满足的话,就会走上上访之路,这也是导致上访现象逐渐增多的原因之一。
2、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强
在我国现实是社会中,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依附性十分的强,法院获得不了真正独立的地位。因为法院的经费是由地方财政负担并且法院院长的级别没有地方领导的级别高,极大地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判决,尤其是跟地方有紧密关系的案件,往往在宣判之前法院要“请示”当地领导才能宣判。这对极大的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在人民大众心中的地位,使人民大众认为法院与地方政府“同流合污”[4]。
四、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加强法官素质建设
为了我国的长远的发展,培养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法官队伍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满足人民的需求进而达到提高司法共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来选任法官、检察官。其次,要做好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法官这一群体廉政教育。对那些法官中的腐败分子,要从严处罚,并及时向人民大众通报[5]。
(二)完善司法制度
程序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了审判结果的公正,在法院的日常案件审理中,往往重实体不按程序,这增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利,是法官的权利不能被约束在程序中,极大地影响的案件公正的判决,因此要在法院中建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对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其次,要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可以使每一位法官在作成判决之过程中,都独立于同僚及监督者,任何司法职位高低,在案件的裁决上,每一个法官拥有平等的权利,逐渐淡化法官的等级观念。
(三)加强司法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司法的宣传和教育,可以让外界更加的了解法院,了解每个案件的审理的流程以及神力的结果,这样做有利于加强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也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各项工作,从而提高司法的权威。并且这样做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人民群众尊重司法裁判的好习惯,从而降纸解决社会纠纷的成本,减少社会中的不良因素,最终让广大的人民群众相信法律、信仰法律,为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其次也有利于增加案件审判的透明性,减少司法误判和司法官员的腐败、贪污。
(四)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要使人民群众充分的信任司法机关,充分的信任司法公信力,那就是从制度上矫正司法的运作,改革如今的司法制度,增强法院的独立化程度,强调法院的司法救济功能,以证明自己的权威性。
结语
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各项体制还不完善,尤其是监督体制存在特别大的漏洞,这也是导致我国司法体制中频繁地出现司法贪污,误判错判的重要的原因之一。而作为要求更多完善体制相互辅助的司法公信力,整体研究水平更是有待提高,对于完善司法公信力相应的配套体制,还需要很长一段路去走,这也需要我们不不断钻研,不断进取,坚持按司法改革的原则,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进行改革。这是我们现在也是我们未来改革取得胜利的保证。(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建.科学发展观视阈中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之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2] 迟晓然.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1
[3] 郭雪慧.浅析司法公信力的提升[J].商品与质量,2011,(9)
[4] 刘岩.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吉林法院网,2008
[5] 肖杰.司法公信力若干问题研究——法官:司法如何撑起公信.天涯法律网,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