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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起源于西方工业革命时期的集体谈判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成为西方国家劳动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劳资矛盾问题日益凸显,①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集体谈判制度将有利于缓和劳资冲突,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关键词]集体谈判制度;集体谈判;劳资关系;劳资冲突
[中图分类号]F24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0)04— 0063— 02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劳资冲突也由隐形化转变为公开化,并日趋紧张。2008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②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这可以说是中国劳资冲突的集中体现。
如何解决劳资冲突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调整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安排,其中集体谈判制度被认为是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资关系的最重要手段。20 世纪90 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但从总体上讲,这一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1〕
一、集体谈判制度在西方的起源与发展
1.何为集体谈判
从学术上讲,“集体谈判”(在中国被称为集体协商,collective bargaining)这一术语是由英国学者Sidney Webb和Beatrice Webb首先提出的。他们在《产业民主》(1902)一书中使用了“Collective Bargaining”一词,对集体谈判做出了明确的定义:“雇主不是面对雇佣劳动者个体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面对集体的意志、决定,订立统一的合同,合同订立的原则建立在当时条件下的雇佣劳动者的集体抉择之上”。〔2〕书中首次强调了雇佣劳动者以团体的名义与雇主进行谈判,对集体谈判的目的和原则进行了初步描述。
2.西方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社会根源
18世纪60年代起,以英国为首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行了工业革命,毫无疑问,工业革命不仅是生产技术的巨大变革,它更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关系的变革:它使社会明显地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同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使越来越多的人口向城市转移,工人的队伍日趋庞大。然而为了追求剩余价值,获得更多的利润,资本家对工人进行了残酷的剥削和压榨,使工人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劣。工人为了改善自己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不断地进行反抗与斗争,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联合在一起的必要性,随后便开始激烈的集体反抗,此为集体谈判的最初形式。西方集体谈判制度就是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逐渐发展起来的。
概括地说,集体谈判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的产物。〔3〕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英国雇佣劳动者团体与工厂雇主签订的劳动协定,是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的萌芽。〔4〕
二、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中国与西方的比较)
纵观西方国家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说,集体谈判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最重要的劳资关系调整方式,它只和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并不因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的改变而改变。也就是说,从西方国家对集体谈判的认识和实践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调整模式“有可遵循的一般性东西”、“原则性的、共同的东西在各国的发展中是无法逾越的”。〔5〕
1.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历程
严格地说,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叫法应该是集体协商制度,在所有的正式文件及法律条文中,集体协商成为集体谈判的代名词。我国最早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1994年7月,我国颁布了《劳动法》,对企业实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集体协商制度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2001年1月,新修订的《工会法》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两个基本制度。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开始在各类企业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并积极探索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至此,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从法律规定到实践发展逐步建立起来。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再次强调:“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6〕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首次将“集体谈判”一词纳入地方法规。这是“集体谈判”首次代替“平等协商”出现在国内法律法规条文中,〔7〕是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的重要发展,可视为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2.中国与西方的比较
《晏子春秋·杂下之十》:“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用来比喻环境改变,事物的性质也会随之改变。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
首先,在西方,集体谈判制度只和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伴随着经济体制发展的连续性自发过程,集体谈判逐渐走向成熟。它产生的经济背景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工业革命、生产的社会化、公司规模的庞大化、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普遍态势。〔8〕
对于中国来说,集体谈判制度的发生发展不是市场经济的自发过程,更多是因为国家这一外部力量的推动。集体谈判制度的引入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从发展市场经济、协调现代劳资关系的需求出发有计划地移植和推广了西方的集体谈判制度,并力图运用立法来加速这一引进过程。于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用以调整劳动关系而普遍实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劳动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移植和运用并为法律所吸收。〔9〕
其次,在西方,集体谈判制度已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以劳动者权益为本位的相关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作为集体谈判制度主体的两大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都能发挥各自的代表作用,集体谈判机制呈现良好运行的态势。而在中国,一方面,集体谈判制度的相关法律直接体现的往往是国家利益而非劳动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工会的法律定位、地位性质以及人员构成情况十分复杂,使得工会在代表工人行使集体谈判权利时很大程度上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效。
总之,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条和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道路,因此,在移植和再造西方集体谈判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对中国道路的特殊性有清醒的认识,不能生搬硬套。
3.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的运用——以出租车行业工会的建立为例
出租车行业最主要的问题是行业利润在政府、出租车经营企业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畸形分配,出租车经营企业取得了垄断利润,而出租车司机的利润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利益冲突才日益严重。出租车行业工会建立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促进行业利润的合理分配。
一方面,集体谈判制度为出租车行业利润的合理分配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通过出租车行业工会(雇员组织)和出租车行业协会(雇主组织,即出租车经营企业联合会)之间的集体谈判,搭建双方对话的平台,建立一种双方能够有效对话、协调关系的沟通机制,进行一系列平等的沟通协商,最终得到令双方都满意的利益分配格局,从而解决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问题。
另一方面,集体谈判制度在出租车行业工会的确立能使司机与企业之间的劳资冲突得以规范化,它不仅确立了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它能有效促使劳资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降低诸如怠工、辞职等冲突产生的副作用。
三、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谈判制度
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历史实践都证明,集体谈判在保护工人权益、平衡劳资力量、协调劳资关系方面是行之有效的,作为解决劳资冲突的一个成熟的方法与工具,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然而,我们在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关于集体谈判制度的先进经验时,一定要切实考虑我国在政治、法律、文化、历史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差异,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设计适合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避免对外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生搬硬套。就像黄越钦先生指出的那样:“一个法律制度能否移植成功,最大的成败关键在于这项制度与植入国权力结构密切结合的可能性。”〔10〕
1.集体谈判制度中的主体制度问题
首先要明确集体谈判的两大主体,这是集体谈判制度顺利展开的基本保障,也就是黄越钦先生所强调的要处理好雇主组织和工会间关系的重要性。西方国家能够很好地发挥集体谈判制度的功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西方国家完善的工会组织以及雇主组织,工会组织能站在同等的位置与雇主(或雇主组织)进行对话,这是保证集体谈判顺利公平进行的基础条件。
而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工会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根本无法保证工会组织地位的独立性,也就谈不上与雇主(或雇主组织)进行平等的对话谈判。真正的工会主要是通过集体谈判方式代表雇员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利益。〔11〕另一方面,雇主组织的发展也大大滞后,可以这么说,我国目前并没有集体谈判意义上的雇主组织,我国的雇主组织呈现多元化体制,与工会的一元化体制不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劳资双方力量的失衡。
2.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集体谈判的法律规范很少,虽然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协商机制作了进一步的强调,但这些规定一般都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很差,只是为进一步的专门立法提供框架和依据。而西方国家在集体谈判制度方面的立法实践则要完善得多,因此,我们在移植西方的集体谈判制度的时候,要更多注意它们相关的立法,吸取有利的经验,为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提供参照作用。
3.集体谈判制度中的政府角色
我国在集体谈判制度的再造过程中,必须规范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既不能对集体谈判制度的具体细节涉入过多过深,但又不能完全放手不管。总的来说,政府的角色定位应该是进行间接调控、宏观监测的第三人,其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集体谈判进行间接监控,通过仲裁对集体谈判直接矫正,通过相关数据和舆论对集体谈判进行引导,从而保障集体谈判机制平稳运行,更好地发挥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协调作用,保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结语
集体谈判制度作为现代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已被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视为“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处理公共部门中劳资关系的正常手段”。〔12作为一项有着近二百年历史、并有效推行至今的成熟制度,在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方面,集体谈判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02).
〔2〕陈恕祥,杨培雷.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191.
〔3〕佘云霞.刍议西方国家集体谈判理论研究〔J〕.工会理论与实践,1998,(03).
〔4〕石美遐.集体合同集体谈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
〔5〕关注我国劳动关系问题—转型时期劳动关系问题高层研讨会专家发言摘要〔J〕.中国劳动,2004,(04).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六条〔S〕.
〔7〕印振浩.转型社会中的集体谈判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05).
〔8〕王琳.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集体谈判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9〕季庆.试论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
〔10〕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7.
〔11〕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14.
〔12〕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
〔K〕.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523.
〔责任编辑:李允光〕
[关键词]集体谈判制度;集体谈判;劳资关系;劳资冲突
[中图分类号]F24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0)04— 0063— 02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劳资冲突也由隐形化转变为公开化,并日趋紧张。2008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②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这可以说是中国劳资冲突的集中体现。
如何解决劳资冲突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调整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安排,其中集体谈判制度被认为是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资关系的最重要手段。20 世纪90 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但从总体上讲,这一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1〕
一、集体谈判制度在西方的起源与发展
1.何为集体谈判
从学术上讲,“集体谈判”(在中国被称为集体协商,collective bargaining)这一术语是由英国学者Sidney Webb和Beatrice Webb首先提出的。他们在《产业民主》(1902)一书中使用了“Collective Bargaining”一词,对集体谈判做出了明确的定义:“雇主不是面对雇佣劳动者个体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面对集体的意志、决定,订立统一的合同,合同订立的原则建立在当时条件下的雇佣劳动者的集体抉择之上”。〔2〕书中首次强调了雇佣劳动者以团体的名义与雇主进行谈判,对集体谈判的目的和原则进行了初步描述。
2.西方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社会根源
18世纪60年代起,以英国为首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行了工业革命,毫无疑问,工业革命不仅是生产技术的巨大变革,它更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关系的变革:它使社会明显地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同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使越来越多的人口向城市转移,工人的队伍日趋庞大。然而为了追求剩余价值,获得更多的利润,资本家对工人进行了残酷的剥削和压榨,使工人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劣。工人为了改善自己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不断地进行反抗与斗争,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联合在一起的必要性,随后便开始激烈的集体反抗,此为集体谈判的最初形式。西方集体谈判制度就是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逐渐发展起来的。
概括地说,集体谈判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的产物。〔3〕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英国雇佣劳动者团体与工厂雇主签订的劳动协定,是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的萌芽。〔4〕
二、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中国与西方的比较)
纵观西方国家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说,集体谈判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最重要的劳资关系调整方式,它只和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并不因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的改变而改变。也就是说,从西方国家对集体谈判的认识和实践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调整模式“有可遵循的一般性东西”、“原则性的、共同的东西在各国的发展中是无法逾越的”。〔5〕
1.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历程
严格地说,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叫法应该是集体协商制度,在所有的正式文件及法律条文中,集体协商成为集体谈判的代名词。我国最早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1994年7月,我国颁布了《劳动法》,对企业实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集体协商制度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2001年1月,新修订的《工会法》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两个基本制度。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开始在各类企业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并积极探索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至此,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从法律规定到实践发展逐步建立起来。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再次强调:“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6〕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首次将“集体谈判”一词纳入地方法规。这是“集体谈判”首次代替“平等协商”出现在国内法律法规条文中,〔7〕是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的重要发展,可视为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2.中国与西方的比较
《晏子春秋·杂下之十》:“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用来比喻环境改变,事物的性质也会随之改变。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
首先,在西方,集体谈判制度只和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伴随着经济体制发展的连续性自发过程,集体谈判逐渐走向成熟。它产生的经济背景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工业革命、生产的社会化、公司规模的庞大化、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普遍态势。〔8〕
对于中国来说,集体谈判制度的发生发展不是市场经济的自发过程,更多是因为国家这一外部力量的推动。集体谈判制度的引入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从发展市场经济、协调现代劳资关系的需求出发有计划地移植和推广了西方的集体谈判制度,并力图运用立法来加速这一引进过程。于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用以调整劳动关系而普遍实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劳动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移植和运用并为法律所吸收。〔9〕
其次,在西方,集体谈判制度已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以劳动者权益为本位的相关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作为集体谈判制度主体的两大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都能发挥各自的代表作用,集体谈判机制呈现良好运行的态势。而在中国,一方面,集体谈判制度的相关法律直接体现的往往是国家利益而非劳动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工会的法律定位、地位性质以及人员构成情况十分复杂,使得工会在代表工人行使集体谈判权利时很大程度上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效。
总之,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条和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道路,因此,在移植和再造西方集体谈判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对中国道路的特殊性有清醒的认识,不能生搬硬套。
3.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的运用——以出租车行业工会的建立为例
出租车行业最主要的问题是行业利润在政府、出租车经营企业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畸形分配,出租车经营企业取得了垄断利润,而出租车司机的利润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利益冲突才日益严重。出租车行业工会建立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促进行业利润的合理分配。
一方面,集体谈判制度为出租车行业利润的合理分配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通过出租车行业工会(雇员组织)和出租车行业协会(雇主组织,即出租车经营企业联合会)之间的集体谈判,搭建双方对话的平台,建立一种双方能够有效对话、协调关系的沟通机制,进行一系列平等的沟通协商,最终得到令双方都满意的利益分配格局,从而解决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问题。
另一方面,集体谈判制度在出租车行业工会的确立能使司机与企业之间的劳资冲突得以规范化,它不仅确立了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它能有效促使劳资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降低诸如怠工、辞职等冲突产生的副作用。
三、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谈判制度
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历史实践都证明,集体谈判在保护工人权益、平衡劳资力量、协调劳资关系方面是行之有效的,作为解决劳资冲突的一个成熟的方法与工具,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然而,我们在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关于集体谈判制度的先进经验时,一定要切实考虑我国在政治、法律、文化、历史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差异,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设计适合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避免对外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生搬硬套。就像黄越钦先生指出的那样:“一个法律制度能否移植成功,最大的成败关键在于这项制度与植入国权力结构密切结合的可能性。”〔10〕
1.集体谈判制度中的主体制度问题
首先要明确集体谈判的两大主体,这是集体谈判制度顺利展开的基本保障,也就是黄越钦先生所强调的要处理好雇主组织和工会间关系的重要性。西方国家能够很好地发挥集体谈判制度的功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西方国家完善的工会组织以及雇主组织,工会组织能站在同等的位置与雇主(或雇主组织)进行对话,这是保证集体谈判顺利公平进行的基础条件。
而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工会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根本无法保证工会组织地位的独立性,也就谈不上与雇主(或雇主组织)进行平等的对话谈判。真正的工会主要是通过集体谈判方式代表雇员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利益。〔11〕另一方面,雇主组织的发展也大大滞后,可以这么说,我国目前并没有集体谈判意义上的雇主组织,我国的雇主组织呈现多元化体制,与工会的一元化体制不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劳资双方力量的失衡。
2.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集体谈判的法律规范很少,虽然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协商机制作了进一步的强调,但这些规定一般都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很差,只是为进一步的专门立法提供框架和依据。而西方国家在集体谈判制度方面的立法实践则要完善得多,因此,我们在移植西方的集体谈判制度的时候,要更多注意它们相关的立法,吸取有利的经验,为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提供参照作用。
3.集体谈判制度中的政府角色
我国在集体谈判制度的再造过程中,必须规范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既不能对集体谈判制度的具体细节涉入过多过深,但又不能完全放手不管。总的来说,政府的角色定位应该是进行间接调控、宏观监测的第三人,其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集体谈判进行间接监控,通过仲裁对集体谈判直接矫正,通过相关数据和舆论对集体谈判进行引导,从而保障集体谈判机制平稳运行,更好地发挥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协调作用,保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结语
集体谈判制度作为现代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已被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视为“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处理公共部门中劳资关系的正常手段”。〔12作为一项有着近二百年历史、并有效推行至今的成熟制度,在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方面,集体谈判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02).
〔2〕陈恕祥,杨培雷.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191.
〔3〕佘云霞.刍议西方国家集体谈判理论研究〔J〕.工会理论与实践,1998,(03).
〔4〕石美遐.集体合同集体谈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
〔5〕关注我国劳动关系问题—转型时期劳动关系问题高层研讨会专家发言摘要〔J〕.中国劳动,2004,(04).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六条〔S〕.
〔7〕印振浩.转型社会中的集体谈判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05).
〔8〕王琳.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集体谈判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9〕季庆.试论集体谈判制度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
〔10〕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7.
〔11〕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14.
〔12〕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
〔K〕.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523.
〔责任编辑:李允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