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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公需要而为单位垫付的各种办公款项,应及时根据单位财会制度予以处理.雇员因工作中垫付办公资金与单位产生纠纷,一般不应适用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而应按照劳动争议对待.因雇员与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债权债务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