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辑同志:
我高中毕业来城里一工厂打工,为了适应工作要求,厂方对我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培训,和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我工作的岗位技术性不强,劳动强度很大,很脏、很累,工薪很低。至今已干1年半,我不打算干了,想回家。于是,我提前1个多月向厂里打了辞职报告,可厂里不同意我辞职。并说若我一定要走,得按约定交违约金。请问:提前通知厂里。违约金也不能免吗?
读者:春发
春发读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所规定的,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件,它与《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违约金不是一码事。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并不能免除违约金的负担。如果不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而辞职,不仅要承担违约金,还要承担因没提前1个月通知辞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运输部门错发农产品,缘何让托运者担责
程 成
编辑同志:
前不久,某商城与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商城将37万元货款汇到我方的指定账户,我方则在10日内将农产品运抵商城,否则应付给商城5万元违约金。商城依约汇款后,我方随即交付运输,按正常时间推算。可提前3天到货。谁知,半个月后。该商城仍未收到农产品。经查询,方知是我公司委托的运输部门,将本应发往江西的农产品错发至江苏。我方认为,迟延履约完全是因运输部门的过错所造成,且无论从哪方面看,都与我方无关,因而我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吗?
读者:李筱
李筱读者:
如上所述,尽管贵公司深感委屈,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面,合同责任不同于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是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但合同责任的承担。不是根据当事人有无过错,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你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物,只能是看你公司是否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全部的农产品交给商城,而不局限于是否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运输部门的过错,不能成为你公司的免责理由。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免除义务人的责任。鉴于本案中商城和你公司之间并没有约定免责事由,那么就只能看看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依照《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针对此类情形的免责事由有且仅有是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运输部门错发货物,不能归结于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范畴。
再说了,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所委托的运输部门追偿损失。但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和途径,与商城无关。
我高中毕业来城里一工厂打工,为了适应工作要求,厂方对我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培训,和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我工作的岗位技术性不强,劳动强度很大,很脏、很累,工薪很低。至今已干1年半,我不打算干了,想回家。于是,我提前1个多月向厂里打了辞职报告,可厂里不同意我辞职。并说若我一定要走,得按约定交违约金。请问:提前通知厂里。违约金也不能免吗?
读者:春发
春发读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所规定的,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件,它与《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违约金不是一码事。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并不能免除违约金的负担。如果不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而辞职,不仅要承担违约金,还要承担因没提前1个月通知辞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运输部门错发农产品,缘何让托运者担责
程 成
编辑同志:
前不久,某商城与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商城将37万元货款汇到我方的指定账户,我方则在10日内将农产品运抵商城,否则应付给商城5万元违约金。商城依约汇款后,我方随即交付运输,按正常时间推算。可提前3天到货。谁知,半个月后。该商城仍未收到农产品。经查询,方知是我公司委托的运输部门,将本应发往江西的农产品错发至江苏。我方认为,迟延履约完全是因运输部门的过错所造成,且无论从哪方面看,都与我方无关,因而我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吗?
读者:李筱
李筱读者:
如上所述,尽管贵公司深感委屈,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面,合同责任不同于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是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但合同责任的承担。不是根据当事人有无过错,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你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物,只能是看你公司是否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全部的农产品交给商城,而不局限于是否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运输部门的过错,不能成为你公司的免责理由。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免除义务人的责任。鉴于本案中商城和你公司之间并没有约定免责事由,那么就只能看看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依照《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针对此类情形的免责事由有且仅有是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运输部门错发货物,不能归结于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范畴。
再说了,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所委托的运输部门追偿损失。但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和途径,与商城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