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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作为跨法系实体,欲统一其公司法律制度,关于公司确定资本制度改革刻不容缓。公司确定资本制度既会极度阻碍效益增长,又难切实保障市场安全。纵观债权人利益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事后保护三大环节,公司确定资本制度划定最低资本额所带来的事前保护作用非但不可或缺而且不能取代,将之与到期债务能力测试或资产负债比例原则的事中保护和破产制度的事后保护相结合,债权人法律保护的体系化效用就将彰显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