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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中,对其中一些问题的讨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且尚未停息。笔者择其讨论中关注点较高的几处,归纳为建议与理由,以期求得赏同析疑,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到底。
一、资金属性
建议:
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具有积累性、保障性、互助性、金融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工资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住房公积金予以税收优惠支持。
理由:
积累性。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用于自住性住房消费。
保障性。中国十大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等构成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住房公积金以解决基本住房为基础的、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征属性,确立了在住房保障中的重要地位。
互助性。是制定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政策的理论依据,有效形成缴存职工间实现住房梦想的低成本运作渠道和借贷关系,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协调机制的作用。
金融性。首先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个人住房储蓄,表现为缴存人是在有关法规约束下参与的;其次是通过储蓄的互助机制,使缴存人之间建立了住房资金的融通关系;再次是作为强制性住房储蓄,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职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本息全部返还给职工。这就表明住房公积金金融属性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其实现形式:一是,缴存者既是住房公积金循环流程的起点,也是循环的终点;二是住房公积金体系必须以缴存者为主体,而不是以政府为主体;三是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体系以政策性个贷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中心,其归集和运用都必须服务于该制度的需要;四是应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流动性、安全性、增值性和返还性原则。
二、中心定位
建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
理由:
在本届政府严控行政机关行政编制情况下,中心性质的现实选择只有事业单位。比如,全国住房保障基金理事会即定位于直属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对应其承担的职能。目前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建制征缴、运作、事务办理等基本职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征缴涉及行政执法等应属于行政职能,运作可以看成经营活动,事务办理应该归于公益服务,所有无论定位在哪类都不能涵盖或兼顾。如明确为公益二类,看似在绩效考核激励上为中心留下一定空间,但会弱化中心依法通过行政执法来建制征缴的职能。
三、中心与职工的关系
建议:
中心与缴存职工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关系,中心为被委托方,缴存职工为委托方。被委托方与委托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职责。
理由:
中心负责为缴存职工管理住房公积金,做好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保值增值等情况。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基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用途提取使用。
中心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保证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金、利息支付及增值收益分配,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中心应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四、完善设区市管委会决策机构
建议:
将现在的设区市管委会更名为住房公积金监管委员会(简称“监管委”),作为隶属于地方政府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行业的行政机构,赋予其监督管理职能。
设置监管委常设机构,在委员继续实行兼职的情况下,组建监管委办公室,明确适当编制,履行监管委闭会期间的日常监管职能。监管委设立主任、常务委员,通过年度、季度或临时的常务会议进行具体决策。
设区市监管委与省级监管部门、国家监管司之间实现对接,上传下达渠道贯通。
健全监管委运作机制,明确规章制度,对管委会履责情况实施必要的考核。
理由:
当前作为决策机构的管委会,架构很高、效力很低,且没有常设机构来承担闭会后有关决议的贯彻落实职责,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处于虚位状态,其决策影响力甚微,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近百起案件不能说与决策虚位无关。
五、怎样接受人大监督
建议:
通过制定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实施政策监督。
通过定期听取监管委(包括中心)汇报或审议专题报告、开展检查等实施操作监督。
通过专项咨询进行执法监督。
理由:
实施监督全覆盖,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增加反腐防火墙,防范资金风险,用制度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全运行。
六、增值收益分配
建议:
对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仍应分为当年缴存和上年结转两部分。当年缴存的属于零存整取,按三个月或半年期存款利率执行,上年结转的属于整转定存,按一年期存款利率执行。
风险准备金分配比例按“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3%提取”。
取消“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补充资金”的分配项目。
理由:
增值收益分配格局调整有多种途径,一是在现有基础上调整。对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中心管理费用两个项目争议较少,但现行贷款风险准备金分配比例过高,建议管理费用提取要同绩效考核挂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而“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因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充资金”职责不应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承担和列支,此项职责缺乏法理基础,侵犯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
七、实现资金调剂
建议:
可实现省内城市中心间的资金调剂,并可通过搭建省级融资平台,采取跨省同行业的调剂。或以省级平台申请发行专项住房债券,缓解流动性不足矛盾。
要依法规范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由城市政府申请发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债券,由中心定向购买。
理由:
资金调剂的层次、规模、效率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资金调剂一般只局限于“中心”内部,以及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进行调剂。而更高层次、更多形式的调整需要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
对于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项目,要改变由试点城市直接发放项目贷款的不规范做法。
八、管理体制调整,省统管的理由与难点
建议:
理想的管理体制,是在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提高统一管理层次,采取全国统一监管、省级统一管理、各城市中心具体运作和相关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省级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理由:以打破现行管理体系地方化格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监管机制,强化风险防控能力。
难点:
各方改革共识未统一,深层次改革的条件还不成熟。省统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未来得及充分论证,尤其是如何处理与地市级政府关系上没有厘清。但垂直统管必然要牵扯机构、人员、资金的调整,也是一个大动作,如果没有先行先试,也不宜贸然进行,国务院今年三月份发布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就体现了这种思路。既如此,应将重点放在完善现行体制上,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管理体制中的“短板”。
李求军/责任编辑
一、资金属性
建议:
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具有积累性、保障性、互助性、金融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工资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住房公积金予以税收优惠支持。
理由:
积累性。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用于自住性住房消费。
保障性。中国十大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等构成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住房公积金以解决基本住房为基础的、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征属性,确立了在住房保障中的重要地位。
互助性。是制定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政策的理论依据,有效形成缴存职工间实现住房梦想的低成本运作渠道和借贷关系,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协调机制的作用。
金融性。首先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个人住房储蓄,表现为缴存人是在有关法规约束下参与的;其次是通过储蓄的互助机制,使缴存人之间建立了住房资金的融通关系;再次是作为强制性住房储蓄,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职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本息全部返还给职工。这就表明住房公积金金融属性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其实现形式:一是,缴存者既是住房公积金循环流程的起点,也是循环的终点;二是住房公积金体系必须以缴存者为主体,而不是以政府为主体;三是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体系以政策性个贷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中心,其归集和运用都必须服务于该制度的需要;四是应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流动性、安全性、增值性和返还性原则。
二、中心定位
建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
理由:
在本届政府严控行政机关行政编制情况下,中心性质的现实选择只有事业单位。比如,全国住房保障基金理事会即定位于直属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对应其承担的职能。目前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建制征缴、运作、事务办理等基本职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征缴涉及行政执法等应属于行政职能,运作可以看成经营活动,事务办理应该归于公益服务,所有无论定位在哪类都不能涵盖或兼顾。如明确为公益二类,看似在绩效考核激励上为中心留下一定空间,但会弱化中心依法通过行政执法来建制征缴的职能。
三、中心与职工的关系
建议:
中心与缴存职工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关系,中心为被委托方,缴存职工为委托方。被委托方与委托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职责。
理由:
中心负责为缴存职工管理住房公积金,做好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保值增值等情况。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基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用途提取使用。
中心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保证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金、利息支付及增值收益分配,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中心应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四、完善设区市管委会决策机构
建议:
将现在的设区市管委会更名为住房公积金监管委员会(简称“监管委”),作为隶属于地方政府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行业的行政机构,赋予其监督管理职能。
设置监管委常设机构,在委员继续实行兼职的情况下,组建监管委办公室,明确适当编制,履行监管委闭会期间的日常监管职能。监管委设立主任、常务委员,通过年度、季度或临时的常务会议进行具体决策。
设区市监管委与省级监管部门、国家监管司之间实现对接,上传下达渠道贯通。
健全监管委运作机制,明确规章制度,对管委会履责情况实施必要的考核。
理由:
当前作为决策机构的管委会,架构很高、效力很低,且没有常设机构来承担闭会后有关决议的贯彻落实职责,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处于虚位状态,其决策影响力甚微,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近百起案件不能说与决策虚位无关。
五、怎样接受人大监督
建议:
通过制定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实施政策监督。
通过定期听取监管委(包括中心)汇报或审议专题报告、开展检查等实施操作监督。
通过专项咨询进行执法监督。
理由:
实施监督全覆盖,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增加反腐防火墙,防范资金风险,用制度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全运行。
六、增值收益分配
建议:
对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仍应分为当年缴存和上年结转两部分。当年缴存的属于零存整取,按三个月或半年期存款利率执行,上年结转的属于整转定存,按一年期存款利率执行。
风险准备金分配比例按“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3%提取”。
取消“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补充资金”的分配项目。
理由:
增值收益分配格局调整有多种途径,一是在现有基础上调整。对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中心管理费用两个项目争议较少,但现行贷款风险准备金分配比例过高,建议管理费用提取要同绩效考核挂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而“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因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充资金”职责不应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承担和列支,此项职责缺乏法理基础,侵犯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
七、实现资金调剂
建议:
可实现省内城市中心间的资金调剂,并可通过搭建省级融资平台,采取跨省同行业的调剂。或以省级平台申请发行专项住房债券,缓解流动性不足矛盾。
要依法规范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由城市政府申请发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债券,由中心定向购买。
理由:
资金调剂的层次、规模、效率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资金调剂一般只局限于“中心”内部,以及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进行调剂。而更高层次、更多形式的调整需要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
对于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项目,要改变由试点城市直接发放项目贷款的不规范做法。
八、管理体制调整,省统管的理由与难点
建议:
理想的管理体制,是在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提高统一管理层次,采取全国统一监管、省级统一管理、各城市中心具体运作和相关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省级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理由:以打破现行管理体系地方化格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监管机制,强化风险防控能力。
难点:
各方改革共识未统一,深层次改革的条件还不成熟。省统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未来得及充分论证,尤其是如何处理与地市级政府关系上没有厘清。但垂直统管必然要牵扯机构、人员、资金的调整,也是一个大动作,如果没有先行先试,也不宜贸然进行,国务院今年三月份发布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就体现了这种思路。既如此,应将重点放在完善现行体制上,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管理体制中的“短板”。
李求军/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