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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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社会心理危机的出现不可避免,世界各国普遍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我国在这个问题上起步比较晚,并且受观念、配套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要发挥服务社会的职能,建立科学的社会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必然要求。
  关键词 检察工作 心理危机干预 信访
  作者简介:臧雪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20
  一、心理危机和心理危机干预的概念
  “心理危机”的概念是美国心理学家 Caplan提出的。Caplan认为当一个人面临困难情景、且先前处理危机的方式和惯常的支持系统不足以应对当前的处境,这个人就会产 生心理上的困扰,这种暂时性的心理失衡状态就是心理危机 (Caplan,1964)。心理危机常常会导致当事人的生活状态发生明显变化,使其陷入焦虑烦躁之中,严重者会出现自残、自杀甚至攻击、杀人等极端行为。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当个体遭遇到危机事件表现出急性应激障碍等心理危机状态时,及时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评估等心理服务,帮助当事人重新建立心理平衡,走出心理困境。
  二、我国社会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现状
  现今,世界各国都普遍认识到社会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的重要性,并从制度设计、人员配备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实践和探索。但在我国,这项工作起步比较晚。
  一是观念上,大家能认识到个体的行为偏激、性格执拗、沟通障碍,可能是心理因素导致。但是传统观念让我们不愿意承认这个事实。大家更乐于用小心眼、狭隘、偏执等词语,而避讳说某人有心理疾病。
  二是制度上,当前我国在社会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都有一定发展,相应的机构、体系也开始探索构建。但是,一方面社会心理危机干预的理论研究比较少,另一方面专职的心理干预工作人员也稀缺。加之造成社会个体心理危机的压力来源多而复杂,社会心理危机干预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运行机制。
  三、检察工作中进行社会心理危机干预的现状及必要性
  具体到检察工作,关于社会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可以借鉴的理论和制度就更少。但是检察工作是对案件的处理、是对对诉讼的监督,因此被牵涉的社会个体,无论是在面对案件本身还是在面对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甚至是惩罚时,都将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如果缺乏有效应对及社会支持,这种压力有可能会发展成个体的心理危机。
  以2016年市北检察院工作数字为例,2016年市北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767件1071人,批准逮捕554件731人,受理审查起诉879件1301人,提起公诉703件985人。2013年至2017年,五年间,市北检察院共批准逮捕2994件4470人,提起公诉3464件5109人。在这么多的案件中,无论嫌疑人还是被害人甚至其他当事人,都可能因为这些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创伤引发社会心理危机。此时心理危机如果没有及时化解,很可能转化为信访行为。
  以2013至2017年市北检察院的来访数字为例:2013年全年共受理群众来访301件546人次;2014年全年共受理群众来访527件1018人次;2015年全年共受理群众来访361件643人次;2016年全年共受理群众来访350件503人次,2017年全年共受理群众来访702件913人。2013年重复访170件,占全年来访总量的56.4%;2014年重复访405件,占全年来访总量的76.7%;2015年重复访213件,占全年来访总量的59%;2016年重复访217件,占全年来访总量的62%;2017年重复访477件,占来访总量的52.2%。可见近年来,市北检察院接待群众来访量一直居高不下,且重复访一直高位运行。致使重复访的主要原因并非是案件本身的处理违规或违法,而是来访者主观心理上不接受处理结果。重复访的来访者大多年龄偏大,40岁以下的鲜见。仅以市北检察院现仍未化解的重点信访案件为例,截至2018年4月,市北检察院尚未化解的重点信访案件共计23件39人。这39人中,80岁以上的2人,占5.1%;70-80岁的2人,占5.1%;60歲-70岁的18人,占46.2%; 50岁-60岁的11人,占28.2%。不难看出信访人年龄集中在五六十岁,甚至七八十岁。他们普遍社会地位不高,没有其关注的事业或爱好,也大多没有家人或亲友支持其信访。因为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化解其压力,使得刑事案件、诉讼行为等压力源不断对其心理状态产生影响,进而愈发偏执、焦躁,造成重复来访率居高不下。
  要真正化解上述矛盾,我们认为,除了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时化解矛盾外,还必须积极推进社会公共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构建。而就检察系统而言,应针对诉讼及信访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心理危机进行适时的干预。
  四、检察工作中进行社会心理危机干预的探索及对策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我们建议在检察工作全程引入社会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一)建立心理危机提前介入机制
  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不是始于危机事件发生之后的反应,而是在危机事件发生之前就开始了 。
  检察机关心理危机提前介入机制的目标是将心理干预提前到案件初次进入检察机关的时间节点,比如说案件第一次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从而较早的发现不良的情绪,及时进行干预疏导。为达成这一目标,我们首先应当在办案的第一时间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台帐,从案件的最初就对接手的案件进行心理危机预警的评估,按照不同的心理危机等级对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人员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其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定期排查预警,全方位排查,一旦发现危机苗头,立即启动心理危机介入机制。再次,多种渠道排查,与各司法部门、各相关机构资源共享,全面掌控危机信息,迅速整合力量,提早介入,认真倾听,包案化解,并结合公开听证、律师参与、司法救助等多种形式争取将危机化解在最初。   (二)建立心理危机全程跟踪机制
  心理危机可能是涉案的各方当事人或者各种类型案件当事人普遍面临的问题,但真正受其困扰的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人,我們可以将其重点关注。检察工作中需要进行全程跟踪的人员可以主要包括刑事诉讼当事人、信访申诉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未成年案件当事人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等。当然对于上述人群的心理问题不应简单定性,而应当因人因事制宜,及时建立检察工作重点人员心理评估档案,个案分析,逐案跟踪。
  对于部分信访人情绪不稳定,容易采取极端做法的情况,应充分发挥检察官懂法律、懂政策的专业优势,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与心理咨询师的心理干预相结合,通过面对面沟通、解答、疏导,说服其回归理性,放弃偏执、极端的想法。
  (三)建立心理危机善后化解机制
  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以专业心理咨询师为主,办案人员及检察机关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人员为辅,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危机善后化解机制。具体做法可以是:
  1.建设具备检察特色的心理危机干预场所。依托检察工作场所,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等平台优势,选择合适的地点建设心理疏导室。心理疏导室兼顾心理健康宣传与心理危机干预功能,并利于检察工作的同步开展。
  2.聘请第三方专业心理咨询师。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定期到检察机关心理疏导地点值班或定期提供心理咨询。可根据不同心理咨询师的专业特点,确定可进行疏导的对象。
  3.征募具备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的检察人员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以专业心理咨询师为主,以具备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的检察干警为辅,以相互配合的模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 在征得重点信访人员同意的前提下,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及本院具备心理咨询资格的工作人员一起,对其进行约谈、心理疏导。以化解当前心理危机,息访息诉为主要目标。
  5.根据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情况,完善被疏导人员档案,保证心理疏导效果可追踪、可评估。保护被疏导人员隐私,在被疏导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其到心理咨询机构进行更深入的心理治疗工作。
  注释:
  王本法,乔福强.社区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理论构建.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5(6) .
  张华威、彭混.国外政府应急管理中的心理干预经验与启示.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4).
  伍新春、林崇德、臧伟伟、付芳.试论学校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构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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