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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权益将要受到损害时,当事人会急于向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这就难免在申办此类公证事项时明明不符合办证条件,也执意要申请办理,以求在日后诉讼中获胜。所以在提交证明材料时,往往会出现取得方式不合法等情形。作为公证人员,对证明材料取得方式合法性的判断是基础工作,进一步会影响到证明材料效力的认定,也决定公证员是否受理,如何承办、是否出证等问题,这就考验着公证员的法律涵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