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些人为什么会“知法犯法”
从目前来看,知法犯法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法律还没有真正成为大众的信仰。可以说,绝大多数的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很清楚的,但为什么还要明知故犯呢?泰勒教授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工具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种观点。工具主义的观点认为,人们在行动前,对自己遵守法律是否会受到直接的、明确的激励,会受到什么样的奖励,或者对自己触犯法律是否会受到直接的、明确的惩罚,他们会作出自己的估计,然后再据此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为——也就是说,对于各种不同的行为是可能给自己带来收益,还是会给自己造成损失,他们会作出自己的判断;规范主义的观点则认为,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以他们对当局的信任为基础的。只有人们能够信任当局,能够信任当局制定的有关规则,能够信任有关的执法机构,他们才能相信自己忠诚于这个组织会给自己带来长期的收益。
人们遵守法律是如此,同样,人们违反法律也是如此。对违法行为而言,人们在选择是否违法的时候,实际上同样也是基于工具主义与规范主义的双重选择。就工具主义的角度而言,人们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会有一个价值估量:自己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受到惩罚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遵守法律与违反法律所获得的收益哪个更大。如果不会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很大,或者违法所带来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守法所带来的收益,那他就有可能会选择违法;反之则否。正是根据这种价值估量,来决定自己是否进行违法;就规范主义的角度而言,人们选择不违法,是基于个人遵守规则的信念和对法律的信任,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因素。如果现实背离了人们的这种期望,大多数人有可能最终还是会选择违法。
因此,我们在对如何才能有效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行考量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方面的因素。其实,从违法行为发生的阶段而言,一开始往往只是少数人会选择违法,大多数人可能会选择观望。如果这时候违法者立即受到制裁,大多数人必然会选择守法;但如果违法者没有受到制裁,大多数人就会跟着违法;当大多数人都选择了违法、个别违法者却因违法而受到制裁时,这个别违法者必然会对制裁不服,认为这是对他的不公正,因为其他违法者并没有同样也受到制裁,抗拒执法的行为便由此发生;而当大多数人都在违法时,个别守法的人更会面临痛苦的抉择。
事实上,除了极个别的人以外,绝大多数的人在骨子里都知道不能违法。那些选择了违法的人,固然有出于功利方面的选择,但如果对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客观上可能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学者就曾指出: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准很糟糕,根本的原因是什么,不是中国人的思想品德比其他国家的人如何低劣,而是中国的法治出了问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中国还不是一个完善的法治国家。如果外国跟中国一样,扔垃圾、吐痰、闯红灯不用付出任何代价,估计比中国人好不了多少吧。不是他们不想,而是不敢,时间长了,就成了生活习惯。中国人之所以这么干,简而言之,就是没人管嘛!
所以,对于违法行为,在强调说服教育的同时,必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只有通过规则的强制,才能形成执法与自觉守法的良性互动,以严厉的处罚使人不敢违法,以严密的制度使人不能违法,以良好的教育使人不想违法,以素质的提升使人不愿违法。
智商和情商替代不了法商
社会所面临的一些法律困境,比如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缺失等需要通过提高全民的“法商”来解决。按照一般的理解,法商(Law Quotient ,简称LQ)是一个人对法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体现的是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法商”的提出虽然已有十余年,但与情商和智商相比较,仍可谓是一个新词。2006年9月到12月《检察日报》推出“法商”新概念系列报道,使法商成为2006年的年度法治热词。2007年8月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2006年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法商成为教育部认可的汉语新词语。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法商的认同度并不高,对提高全民的法商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并没有真正养成,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依然存在。虽然经过了30年的“六五普法”,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有了普遍的提高,但公民的守法意識以及依法办事的能力却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下降了。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在于我们的“法商”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
一般来说,智商和情商的高低,个人先天的因素占了很大的比重;而法商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后天的学习和培养。有不少人的智商和情商都不低,他们无论是在待人接物、为人处世还是协调关系、处理问题等方面都有很强的能力、很好的办法,但结果却在法律方面出了问题,犯了错误,原因就是忽视了法商的培养与提高,甚至以智商和情商替代了法商,认为只要智商和情商高就可以了,法商的提高不仅不利于事,还很有可能“误事”。这从官场上流行的一些“段子”也可以看出: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低调就是腔调,大气就是人气,妥协就是和谐……这里面折射出的是人情和世故,缺少的是原则和法律。
因此,提升“法商”,首先表现为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认识,并通过这种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认识支配自我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形成健全的法制意识与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提升法商,仅有法律知识还不够
与智商不同,法商的提高很大程度上要靠后天的学习与培养获得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无疑是法商的重要内涵,但法律知识扎实并不一定就代表法商高。据说当年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的法律就考了95分,但他最终却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成为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副省级官员。因此,法商的高低不仅在于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更在于对法律精神的认识与理解,在于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信仰。这种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信仰,是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逐步养成的,具体表现为一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和工作能力。
首先,要敬畏法律,这是提高法商的基础。一些人的法商不高,最突出的表现是对法律缺乏敬畏感。在他们眼里,根本就没有法律的存在,有的只是对金钱、权力的贪婪与渴求;为了金钱、权力,可以肆无忌惮,什么法律、规则,统统抛在了脑后。过去一些领导干部犯了罪,在忏悔时还不会忘记说自己忽视了对法律的学习,现在一些干部连这句话都不说了。近年来的公开报道中落马官员进行的公开忏悔中,不少人在剖析自己犯罪原因时最常见的一句话,就是“我是农民的儿子”,连遮羞布都不要了。
其次,要尊重法律,这是提高法商的關键。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百姓,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能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蔓延开来。要使大家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其三,要信仰法律,这是提高法商的核心。法商的高低,核心就是看一个人对法的信仰和崇尚程度。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信仰。古希腊的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中,对此做过很好的诠释:“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而宽容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悦诚服。”只有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心悦诚服,才能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法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商,但首先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商。孔子说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要求执政者首先以身作则;孟子也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求执法者能够带头用法和守法。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常常抱怨群众法律素质低,总是因为“不明真相”而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但他们是否想过,自己如果能够依法做到政务公开,群众又怎会“不明真相”?自己如果能够真正依法办事,群众又怎会轻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反之,如果领导干部自己是“信权而不信法”,那么群众也只能是“信访而不信法”了。因此,提高法商,首先要从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做起。
采写:闻涛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从目前来看,知法犯法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法律还没有真正成为大众的信仰。可以说,绝大多数的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很清楚的,但为什么还要明知故犯呢?泰勒教授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工具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种观点。工具主义的观点认为,人们在行动前,对自己遵守法律是否会受到直接的、明确的激励,会受到什么样的奖励,或者对自己触犯法律是否会受到直接的、明确的惩罚,他们会作出自己的估计,然后再据此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为——也就是说,对于各种不同的行为是可能给自己带来收益,还是会给自己造成损失,他们会作出自己的判断;规范主义的观点则认为,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以他们对当局的信任为基础的。只有人们能够信任当局,能够信任当局制定的有关规则,能够信任有关的执法机构,他们才能相信自己忠诚于这个组织会给自己带来长期的收益。
人们遵守法律是如此,同样,人们违反法律也是如此。对违法行为而言,人们在选择是否违法的时候,实际上同样也是基于工具主义与规范主义的双重选择。就工具主义的角度而言,人们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会有一个价值估量:自己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受到惩罚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遵守法律与违反法律所获得的收益哪个更大。如果不会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很大,或者违法所带来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守法所带来的收益,那他就有可能会选择违法;反之则否。正是根据这种价值估量,来决定自己是否进行违法;就规范主义的角度而言,人们选择不违法,是基于个人遵守规则的信念和对法律的信任,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因素。如果现实背离了人们的这种期望,大多数人有可能最终还是会选择违法。
因此,我们在对如何才能有效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行考量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方面的因素。其实,从违法行为发生的阶段而言,一开始往往只是少数人会选择违法,大多数人可能会选择观望。如果这时候违法者立即受到制裁,大多数人必然会选择守法;但如果违法者没有受到制裁,大多数人就会跟着违法;当大多数人都选择了违法、个别违法者却因违法而受到制裁时,这个别违法者必然会对制裁不服,认为这是对他的不公正,因为其他违法者并没有同样也受到制裁,抗拒执法的行为便由此发生;而当大多数人都在违法时,个别守法的人更会面临痛苦的抉择。
事实上,除了极个别的人以外,绝大多数的人在骨子里都知道不能违法。那些选择了违法的人,固然有出于功利方面的选择,但如果对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客观上可能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学者就曾指出: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准很糟糕,根本的原因是什么,不是中国人的思想品德比其他国家的人如何低劣,而是中国的法治出了问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中国还不是一个完善的法治国家。如果外国跟中国一样,扔垃圾、吐痰、闯红灯不用付出任何代价,估计比中国人好不了多少吧。不是他们不想,而是不敢,时间长了,就成了生活习惯。中国人之所以这么干,简而言之,就是没人管嘛!
所以,对于违法行为,在强调说服教育的同时,必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只有通过规则的强制,才能形成执法与自觉守法的良性互动,以严厉的处罚使人不敢违法,以严密的制度使人不能违法,以良好的教育使人不想违法,以素质的提升使人不愿违法。
智商和情商替代不了法商
社会所面临的一些法律困境,比如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缺失等需要通过提高全民的“法商”来解决。按照一般的理解,法商(Law Quotient ,简称LQ)是一个人对法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体现的是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法商”的提出虽然已有十余年,但与情商和智商相比较,仍可谓是一个新词。2006年9月到12月《检察日报》推出“法商”新概念系列报道,使法商成为2006年的年度法治热词。2007年8月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2006年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法商成为教育部认可的汉语新词语。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法商的认同度并不高,对提高全民的法商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并没有真正养成,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依然存在。虽然经过了30年的“六五普法”,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有了普遍的提高,但公民的守法意識以及依法办事的能力却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下降了。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在于我们的“法商”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
一般来说,智商和情商的高低,个人先天的因素占了很大的比重;而法商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后天的学习和培养。有不少人的智商和情商都不低,他们无论是在待人接物、为人处世还是协调关系、处理问题等方面都有很强的能力、很好的办法,但结果却在法律方面出了问题,犯了错误,原因就是忽视了法商的培养与提高,甚至以智商和情商替代了法商,认为只要智商和情商高就可以了,法商的提高不仅不利于事,还很有可能“误事”。这从官场上流行的一些“段子”也可以看出: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低调就是腔调,大气就是人气,妥协就是和谐……这里面折射出的是人情和世故,缺少的是原则和法律。
因此,提升“法商”,首先表现为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认识,并通过这种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认识支配自我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形成健全的法制意识与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提升法商,仅有法律知识还不够
与智商不同,法商的提高很大程度上要靠后天的学习与培养获得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无疑是法商的重要内涵,但法律知识扎实并不一定就代表法商高。据说当年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的法律就考了95分,但他最终却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成为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副省级官员。因此,法商的高低不仅在于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更在于对法律精神的认识与理解,在于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信仰。这种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信仰,是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逐步养成的,具体表现为一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和工作能力。
首先,要敬畏法律,这是提高法商的基础。一些人的法商不高,最突出的表现是对法律缺乏敬畏感。在他们眼里,根本就没有法律的存在,有的只是对金钱、权力的贪婪与渴求;为了金钱、权力,可以肆无忌惮,什么法律、规则,统统抛在了脑后。过去一些领导干部犯了罪,在忏悔时还不会忘记说自己忽视了对法律的学习,现在一些干部连这句话都不说了。近年来的公开报道中落马官员进行的公开忏悔中,不少人在剖析自己犯罪原因时最常见的一句话,就是“我是农民的儿子”,连遮羞布都不要了。
其次,要尊重法律,这是提高法商的關键。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百姓,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能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蔓延开来。要使大家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其三,要信仰法律,这是提高法商的核心。法商的高低,核心就是看一个人对法的信仰和崇尚程度。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信仰。古希腊的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中,对此做过很好的诠释:“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而宽容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悦诚服。”只有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心悦诚服,才能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法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商,但首先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商。孔子说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要求执政者首先以身作则;孟子也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求执法者能够带头用法和守法。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常常抱怨群众法律素质低,总是因为“不明真相”而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但他们是否想过,自己如果能够依法做到政务公开,群众又怎会“不明真相”?自己如果能够真正依法办事,群众又怎会轻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反之,如果领导干部自己是“信权而不信法”,那么群众也只能是“信访而不信法”了。因此,提高法商,首先要从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做起。
采写:闻涛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