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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常常为建构合理的教师伦理内涵而努力设置一定的规范,以有形的法律制度,或者无形的道德约束为形式,对教师的行为进行监控,这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其目的。然而,近年来却发生了许多备受道德谴责的教师行为。这些问题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教师伦理规范脱离了教师的个体需求:抽象性的伦理内涵没有关注到教师个体具体的实践性需要;强制性的伦理规范忽视了教师个体的教学伦理意识需要;强调利他性的伦理规范忽视了教师个体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建构以教师需要为中心的教师伦理内涵对于提高教师伦理水平,引导教师教学行为,遵守教师职业规范都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