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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改革原来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即对原实行省管的武汉市、襄樊市等17个单位继续实行省直接管理(含所辖区),对原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体制的52个县(市)(不含恩施自治州所辖的8个县市)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本文拟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对省管县(市)财政体制进行分析,并对市、县(市)财政在此次体制调整后的利弊得失进行探讨,提出了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的若干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