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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将三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构建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体系,显得不合理.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对交通肇事罪不合理的处理结果更加明显.本文对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处罚情节、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问题的认定,提出了新的观点,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