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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化改新在日本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改新的主要措施是学习中国唐代的相关制度而制订出来的,但对比大化改新前后日本的社会状况可以发现,大化改新的改革举措并不适合当时的日本,改新前后的日本社会状况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大化改新是一次不成功的社会变革。
【关键词】大化改新 日本 社会状况
一次改革的成功与否,要看它是否完成了既定的改革目标,使社会状况发生了预期的变化。在日本历史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大化改新持续的时间比较长,如果从大化改新的序曲604年圣德太子发起的推古朝改革算起,到646年大化政府发布《改新之诏》再到701年、718年编纂《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持续了100余年的时间。仔细分析这一时期的日本社会状况,可以发现氏姓制、部民制不但左右着7世纪以前日本社会的运行,而且在大化改新后经过改头换面仍然保留了强大的作用力。大化改新要消灭氏姓制、部民制的初衷没有彻底实现,日本社会的状况也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可以说大化改新是不成功的改革。
官僚制度的核心仍然是从氏姓制转化而来的贵族体系
日本氏姓制的统治方式是在国家未形成中央集权、众多氏族集团存在的情况下出现的。其中心内容是国王利用向强大的氏族首领赠姓的方式来控制他们,再利用氏族首领控制氏族中普通民众,从而达到统治全体日本人的目的。赠姓是授予权力的标志,国王赠予的姓越尊贵说明授予的权力越大。这些氏族首领担任的职务是世袭罔替的,而且权力很大,常常能够左右国王的废立。
大化改新的重要目标就是改革这种氏姓制,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治制度。但大化改新后虽然在中央建立了二官八省一台五卫府的各种机构,在地方设立国、郡、里三级机构,但氏族制的影响仍然很大。首先,官吏的选择是从维护氏族首领转化而来的贵族的绝对统治地位着眼。在官吏选拔中所实施的两种制度,也保证了贵族能够长期把持官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而使其他人群无法染指。其一是荫位制。五位以上贵族的嫡子、庶子甚至养子乃至孙子都可以荫袭祖、父的位阶,而且所荫袭的位阶要明显高于唐代的荫袭制。其二是科举制。大化改新后,日本学习中国,开始实行科举制。《养老令·选叙令》规定,通过科举考试后的秀才、进士等人应授予相应位阶,但这些人所授位阶与荫位制相比明显过低,且难以得到升迁,只能终身担任最低级别的技术型官吏,与贵族子弟无法相比。其次,官吏的继任和升迁依据是世袭制。奈良时代74年间继任和升迁至三位以上的122人全部是皇族和贵族出身,而且几乎全部是大伴氏、藤原氏、纪氏、橘氏等大氏族中的主要成员及其子孙。
大化改新后对唐代政治制度的学习,使日本国家官僚制度规范化了,但在这种官僚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仍是从旧氏族首领和重要人物转化而来的贵族。与大化改新以前相比,整个政治制度所要确保成为统治者的一批人没有根本变化。它与唐代士族衰落、庶族兴起,通过科举制选拔出来的官吏已基本上不论门弟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大化改新前的部民制经济运作方式仍有广泛影响
大化改新前日本的经济制度是部民制。部是根据民众的技术特长和王族以及氏族首领们的生活需要编成的社会生产的基层组织。部民是指在部中进行手工业生产、农耕、处理专项事务等各种生产劳动的日本民众。部的种类繁多,当时几乎所有的日本民众都被编入部中成为部民。部民的隶属关系分为公有部民和私有部民,公有部民直辖于国家,只有国王有权调动,实际上是王族部民;私有部民则归属各氏族首领所有,这类部民的人数最多。
大化改新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改革土地占有制度,废除部民制,建立封建土地国有制,使部民成为公地公民,以实现王权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为此实行了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由于日本中央朝廷并未掌握可供分配的土地,其授田的土地是要求旧氏族首领将所占有的大量私田上交国家后再分配给公民,这种情况造成了实际运作中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土地分配。对班田公民而言,虽从六岁开始授田,但由于土地数量严重不足,每人授田只相当于中国的1.5亩,仅为唐代授田的1/25,这样少的土地根本无法保证班田公民的正常生活。“有位者集团”成员按照位阶和官职授予位田和职田,但政府对这些人在离职后仍然占有应该交回的土地置若罔闻,使大量土地重新又变成了私田。其次是课税问题。租庸调制中规定课税的主要对象是16岁~65岁的男子,但实际上不课税的人口相当多,“有位者集团”的官吏和他们所控制的奴婢都不课税,加之班田公民的土地很少,造成了班田公民的负担非常繁重,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再次,实行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的基本条件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人口和土地等各种情况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和造册。这需要中央对地方、国家对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绝对控制权以及拥有人数众多、训练有素、管理规范的官吏队伍,这在当时的日本根本无法达到。
实施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后,由旧氏族首领和重要人物转化的贵族们由于享受各种特权,使他们与部民制时代一样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贵族们利用权力和掌握的大量劳动力疯狂地开采荒地作为私田,中央朝廷对此毫无办法,只得在743年颁布《垦田永世私财法》,承认贵族开垦的土地永世私有。大化改新的基础公地公民制遭到完全破坏,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彻底失败。
以身份等级制为核心的社会秩序仍是承袭传统及神道
646年大化改新政府明确宣告,大化改新的目标是延续圣德太子改革时希望以儒学为思想基础,确立封建伦理道德观,强化天皇的绝对统治地位的改革方针。大化改新后,日本广泛吸收了中国的儒学思想中治国的理念,但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并非完全依靠儒学的各种伦理思想作为人们遵守社会秩序的蓝本,反而主要是对大化改新前就已经存在很长时间的日本本土宗教——原始神道进行改造,把皇族和贵族们粉饰成神的后代,使民众世代膜拜,从而服从他们的统治。大化改新政府对宗教及祭祀活动非常重视,在中央政府专设神祇官系统,为“百官之首”,专门管理各种祭祀活动,建造全国性神社,树立全国民众统一祭祀的神。原始神道变成了受国家控制并进一步控制人们思想的国家神道。
对比大化改新前后的一些情况,日本确实力图建立像唐一样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但最终没有完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牢固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儒学理论虽早在五世纪已传入日本,但由于日本民众文化层次很低,儒学思想难以普及。即便在有学习机会的贵族中,儒学也是高深的学问,通晓儒学的人不多,要将儒学真正作为立国之基、执政之据,乃至成为人们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在当时还无法真正实现。同时,日本早已存在的王族与氏族首领共同执政的政治理念和社会关系中的旧有尊卑思想也不会轻易让位给宣扬大一统的儒学思想。日本统治者从儒学思想中抽取符合自身需求的理论,总结了一套服从长者、效忠主君、尊卑有序的最高层次的社会准则。同时,强化原始神道,将整个贵族阶层神化并用神道的宗教理论来证明皇族、贵族万世应该享有崇高地位和绝对统治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此来推动日本社会的思想变革。以后神道与儒学、佛教进一步融合,深刻影响了日本社会的进程。
大化改新后日本人的生活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
大化改新开始后,改革措施陆续颁布,律令制国家体系逐渐形成。这些措施和法令中都涉及了民众生活的一些内容,但对比大化改新前的情况可以发现日本民众的生活状况没有根本性变化。
首先,日本民众依旧归属于从氏族和部转化来的家族中,其个人依旧不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一夫一妻的小家小户结构没有形成。原有的氏族大首领转化为大家族族长,小首领转化为乡户的户长,即小家族族长,依旧由他们作为国家和民众的中间层直接管理民众。家族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与大化改新前相比没有大的改变,同样森严而难以逾越。
其次,与以儒家思想治国的社会中妇女地位衰落不同,大化改新后直到平安时代的日本社会中母系制的影响力依然强大,男女基本平等的情况与大化改新前相比没有明显变化。日本历史上的十代八位女天皇中只有推古和皇极是在大化改新前登基的,其他女天皇均在大化改新后执政。普通妇女依旧享有财产继承权,甚至出嫁后的女子也可以在父母亲死后分得财产。这与律令制的各种法令规定是不一致的。
再次,根据唐令的良贱制度,日本制定了律令制国家的良民、贱民制。这种良贱制度并没有改变原有的社会秩序,而是对大化改新前早已存在的身份等级进行细化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日本区别良民、贱民及身份地位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仍然是是否拥有姓氏以及姓氏的高低,贱民被规定不允许拥有姓氏。日本长期存在的身份等级制,并不是根源于大化改新的良贱制,而是根源于大化改新前的氏姓制。
大化改新是日本全面学习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包括社会风俗的最突出体现,但也未完全照搬。从日本当时的社会情况看,社会没有遭受过大的动荡,大化改新前的政治、经济运作方式、社会成员结构甚至数量、社会风俗等都比较完整地存在着。这样的社会并不适合大刀阔斧的改革,恐怕只适合比较温和的、渐进式的改良。学习唐代的一整套制度实行大化改新,对于日本来说是医治社会问题的一剂猛药,但这剂猛药并未在大化改新后立竿见影地发挥作用,还要留待日本人在以后的岁月中慢慢去消化。(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历史系)
【关键词】大化改新 日本 社会状况
一次改革的成功与否,要看它是否完成了既定的改革目标,使社会状况发生了预期的变化。在日本历史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大化改新持续的时间比较长,如果从大化改新的序曲604年圣德太子发起的推古朝改革算起,到646年大化政府发布《改新之诏》再到701年、718年编纂《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持续了100余年的时间。仔细分析这一时期的日本社会状况,可以发现氏姓制、部民制不但左右着7世纪以前日本社会的运行,而且在大化改新后经过改头换面仍然保留了强大的作用力。大化改新要消灭氏姓制、部民制的初衷没有彻底实现,日本社会的状况也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可以说大化改新是不成功的改革。
官僚制度的核心仍然是从氏姓制转化而来的贵族体系
日本氏姓制的统治方式是在国家未形成中央集权、众多氏族集团存在的情况下出现的。其中心内容是国王利用向强大的氏族首领赠姓的方式来控制他们,再利用氏族首领控制氏族中普通民众,从而达到统治全体日本人的目的。赠姓是授予权力的标志,国王赠予的姓越尊贵说明授予的权力越大。这些氏族首领担任的职务是世袭罔替的,而且权力很大,常常能够左右国王的废立。
大化改新的重要目标就是改革这种氏姓制,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治制度。但大化改新后虽然在中央建立了二官八省一台五卫府的各种机构,在地方设立国、郡、里三级机构,但氏族制的影响仍然很大。首先,官吏的选择是从维护氏族首领转化而来的贵族的绝对统治地位着眼。在官吏选拔中所实施的两种制度,也保证了贵族能够长期把持官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而使其他人群无法染指。其一是荫位制。五位以上贵族的嫡子、庶子甚至养子乃至孙子都可以荫袭祖、父的位阶,而且所荫袭的位阶要明显高于唐代的荫袭制。其二是科举制。大化改新后,日本学习中国,开始实行科举制。《养老令·选叙令》规定,通过科举考试后的秀才、进士等人应授予相应位阶,但这些人所授位阶与荫位制相比明显过低,且难以得到升迁,只能终身担任最低级别的技术型官吏,与贵族子弟无法相比。其次,官吏的继任和升迁依据是世袭制。奈良时代74年间继任和升迁至三位以上的122人全部是皇族和贵族出身,而且几乎全部是大伴氏、藤原氏、纪氏、橘氏等大氏族中的主要成员及其子孙。
大化改新后对唐代政治制度的学习,使日本国家官僚制度规范化了,但在这种官僚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仍是从旧氏族首领和重要人物转化而来的贵族。与大化改新以前相比,整个政治制度所要确保成为统治者的一批人没有根本变化。它与唐代士族衰落、庶族兴起,通过科举制选拔出来的官吏已基本上不论门弟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大化改新前的部民制经济运作方式仍有广泛影响
大化改新前日本的经济制度是部民制。部是根据民众的技术特长和王族以及氏族首领们的生活需要编成的社会生产的基层组织。部民是指在部中进行手工业生产、农耕、处理专项事务等各种生产劳动的日本民众。部的种类繁多,当时几乎所有的日本民众都被编入部中成为部民。部民的隶属关系分为公有部民和私有部民,公有部民直辖于国家,只有国王有权调动,实际上是王族部民;私有部民则归属各氏族首领所有,这类部民的人数最多。
大化改新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改革土地占有制度,废除部民制,建立封建土地国有制,使部民成为公地公民,以实现王权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为此实行了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由于日本中央朝廷并未掌握可供分配的土地,其授田的土地是要求旧氏族首领将所占有的大量私田上交国家后再分配给公民,这种情况造成了实际运作中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土地分配。对班田公民而言,虽从六岁开始授田,但由于土地数量严重不足,每人授田只相当于中国的1.5亩,仅为唐代授田的1/25,这样少的土地根本无法保证班田公民的正常生活。“有位者集团”成员按照位阶和官职授予位田和职田,但政府对这些人在离职后仍然占有应该交回的土地置若罔闻,使大量土地重新又变成了私田。其次是课税问题。租庸调制中规定课税的主要对象是16岁~65岁的男子,但实际上不课税的人口相当多,“有位者集团”的官吏和他们所控制的奴婢都不课税,加之班田公民的土地很少,造成了班田公民的负担非常繁重,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再次,实行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的基本条件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人口和土地等各种情况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和造册。这需要中央对地方、国家对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绝对控制权以及拥有人数众多、训练有素、管理规范的官吏队伍,这在当时的日本根本无法达到。
实施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后,由旧氏族首领和重要人物转化的贵族们由于享受各种特权,使他们与部民制时代一样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贵族们利用权力和掌握的大量劳动力疯狂地开采荒地作为私田,中央朝廷对此毫无办法,只得在743年颁布《垦田永世私财法》,承认贵族开垦的土地永世私有。大化改新的基础公地公民制遭到完全破坏,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彻底失败。
以身份等级制为核心的社会秩序仍是承袭传统及神道
646年大化改新政府明确宣告,大化改新的目标是延续圣德太子改革时希望以儒学为思想基础,确立封建伦理道德观,强化天皇的绝对统治地位的改革方针。大化改新后,日本广泛吸收了中国的儒学思想中治国的理念,但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并非完全依靠儒学的各种伦理思想作为人们遵守社会秩序的蓝本,反而主要是对大化改新前就已经存在很长时间的日本本土宗教——原始神道进行改造,把皇族和贵族们粉饰成神的后代,使民众世代膜拜,从而服从他们的统治。大化改新政府对宗教及祭祀活动非常重视,在中央政府专设神祇官系统,为“百官之首”,专门管理各种祭祀活动,建造全国性神社,树立全国民众统一祭祀的神。原始神道变成了受国家控制并进一步控制人们思想的国家神道。
对比大化改新前后的一些情况,日本确实力图建立像唐一样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但最终没有完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牢固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儒学理论虽早在五世纪已传入日本,但由于日本民众文化层次很低,儒学思想难以普及。即便在有学习机会的贵族中,儒学也是高深的学问,通晓儒学的人不多,要将儒学真正作为立国之基、执政之据,乃至成为人们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在当时还无法真正实现。同时,日本早已存在的王族与氏族首领共同执政的政治理念和社会关系中的旧有尊卑思想也不会轻易让位给宣扬大一统的儒学思想。日本统治者从儒学思想中抽取符合自身需求的理论,总结了一套服从长者、效忠主君、尊卑有序的最高层次的社会准则。同时,强化原始神道,将整个贵族阶层神化并用神道的宗教理论来证明皇族、贵族万世应该享有崇高地位和绝对统治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此来推动日本社会的思想变革。以后神道与儒学、佛教进一步融合,深刻影响了日本社会的进程。
大化改新后日本人的生活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
大化改新开始后,改革措施陆续颁布,律令制国家体系逐渐形成。这些措施和法令中都涉及了民众生活的一些内容,但对比大化改新前的情况可以发现日本民众的生活状况没有根本性变化。
首先,日本民众依旧归属于从氏族和部转化来的家族中,其个人依旧不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一夫一妻的小家小户结构没有形成。原有的氏族大首领转化为大家族族长,小首领转化为乡户的户长,即小家族族长,依旧由他们作为国家和民众的中间层直接管理民众。家族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与大化改新前相比没有大的改变,同样森严而难以逾越。
其次,与以儒家思想治国的社会中妇女地位衰落不同,大化改新后直到平安时代的日本社会中母系制的影响力依然强大,男女基本平等的情况与大化改新前相比没有明显变化。日本历史上的十代八位女天皇中只有推古和皇极是在大化改新前登基的,其他女天皇均在大化改新后执政。普通妇女依旧享有财产继承权,甚至出嫁后的女子也可以在父母亲死后分得财产。这与律令制的各种法令规定是不一致的。
再次,根据唐令的良贱制度,日本制定了律令制国家的良民、贱民制。这种良贱制度并没有改变原有的社会秩序,而是对大化改新前早已存在的身份等级进行细化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日本区别良民、贱民及身份地位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仍然是是否拥有姓氏以及姓氏的高低,贱民被规定不允许拥有姓氏。日本长期存在的身份等级制,并不是根源于大化改新的良贱制,而是根源于大化改新前的氏姓制。
大化改新是日本全面学习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包括社会风俗的最突出体现,但也未完全照搬。从日本当时的社会情况看,社会没有遭受过大的动荡,大化改新前的政治、经济运作方式、社会成员结构甚至数量、社会风俗等都比较完整地存在着。这样的社会并不适合大刀阔斧的改革,恐怕只适合比较温和的、渐进式的改良。学习唐代的一整套制度实行大化改新,对于日本来说是医治社会问题的一剂猛药,但这剂猛药并未在大化改新后立竿见影地发挥作用,还要留待日本人在以后的岁月中慢慢去消化。(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历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