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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学院领导体制是影响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实行“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高校院级领导体制是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的需要,是符合管理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是适应我国高校改革发展的需要。该体制的基本内涵包括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负责三个层面。该体制的运行机制可以概括为决策权、执行权、保障监督权“三权”相对分离、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
【关键词】领导体制;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高校学院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工作,享有一定的人、财、物管理自主权的二级办学实体。高校院级领导体制是指高校学院“以领导权限划分为基础所设置的机构和各种领导制度及体系的总和” [1]。学院领导体制建设,既是学院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影响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高校院级领导体制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高校院级领导体制主要包括院长负责制、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党政共同负责制等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特点,各有利弊[2]。
(一)院长负责制
院长负责制是指以院长为学院领导的中心,由院长承担统一领导学院的责任。院长具有行政权,承担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种管理职能和总揽学院全局、决定重大事项等责任,而学院党委书记负责监督、配合院长工作,发挥支持、保证和协调的作用。这种模式使院长对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有利于发挥院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同时也使院党委摆脱日常事务,全力做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但是,这种模式会使行政权力进一步强化,常常被认为院长个人说了算,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淡化了院党委地位,影响了院党委保证监督作用和凝心聚力作用的发挥。
(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指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承担着把握发展方向,决策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学院的责任,院长具有行政权,承担着组织和实施院党委所决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等各种管理职责。这种模式有利于与校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相一致,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院党委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有职有权有责,行政系统指挥有力。但是,这种模式造成了学院行政地位和作用的相对下降,不利于调动院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容易产生以党代政现象,导致党政不分,降低行政管理效率。
(三)党政共同负责制
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院党委与行政领导共同负责学院事务,对于学院重要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共同布置。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学院党政两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集中领导班子成员的集体智慧,全面统筹工作。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缺点:一是决策的时效性相对较慢,而且由于集体决策、共同负责,可能造成谁也不负责的现象;二是可能造成二元制领导的现象,容易产生党政一把手双核心,如党政一把手配合不默契,可能造成多头指挥,管理不顺的情况;三是需要党政一把手有较高的素质和健全的制度来保证这种领导体制的正常运转,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其制度的优越性[3]。
二、实行“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高校院级领导体制的必要性
1998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10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都明确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都没有明确规定高校学院一级应建立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领导体制。笔者认为,高校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的需要
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提出,“高等学校的院系党总支是全系的政治核心”,参与和配合行政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1996年,中组部在《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问答》中进一步明确学院党委是政治核心,“系党总支和行政适当划分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应当共同做好工作”,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已经初步形成。2007年教育部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指出,“院(系)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有效形成院(系)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具体要求。2010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实际上赋予了“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的精神要义,标志着高校院级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领导体制的基本确立。
(二)是符合管理理论和实践的需要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制度。毛泽东指出:“任何情况下,集体领导这个原则不能废除”[4]。“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5]。个人负责是管理学的重要原则,没有明确的个人责任意识,就无法让管理变得有效,缺乏个人负责,集体领导将失去基础而成为空谈。列宁强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工作完全负责,只有明确的责任,才能促进高度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才能保证更合理地利用人力、物力,才便于检查工作,改进工作,实行赏罚”[6]。毛泽东提出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是对立统一的观点,他说:“没有集体领导,个人负责是不行的。但有一个集体领导不行,还要有个人负责,又对立又统一才行。两者缺一不可。只统一没有个人负责不行,是集体领导基础上的个人负责制。单讲集体领导,不讲个人负责,或者单讲个人负责,不讲集体领导,都很危险”[4]。 (三)是适应我国高校改革发展的需要
高校学院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力量,其内部管理体制的运行效果将直接影响高校的改革和发展进程。要使我国的高等教育以及高校管理与世界水平接轨,还必须依靠运行有效的院级领导体制作为有力保障,这就要求用现代大学制度构建院级领导体制,实现依法治院、科学治院、民主治院。我国高校大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具有一定的对本单位建设和发展进行战略决策的职能,在高校各项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明确高校院级领导体制将有助于学院更好地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发挥学院活力,推进高校各项事业稳步发展。在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下,学院的领导体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学校管理重心下移后,保证学院党组织对学院工作有一定的领导权、决策权;二是学校党委工作在学院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亚层次得以进一步延伸,学校行政指令在学院得以顺利落实、行政决定得以顺利实施[7]。通过构建“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学院领导体制,使学院工作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形成有力的组织支撑和制度保证。
三、“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基本内涵
“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基本内涵包括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负责三个层面。
(一)集体领导
“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核心内涵是集体领导。以会议形式决策是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途径。学院党政共同贯彻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共同领导学院的工作,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组成。会议议题由院长与党委书记商定。《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吉林省实施办法》)规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调整和管理、重要人选推荐、重要改革措施、重要科研项目和合作交流项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调整和机构调整、人事安排和人员奖惩、德育工作、较大额度经费收支、教职工奖金分配等”。
(二)民主决策
“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在决策层面体现的是民主决策。民主集中制是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党政集体领导下,党政负责人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要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经过充分沟通、个别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做出决定。《吉林省实施办法》规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党组织书记和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在重要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三)分工负责
“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在执行层面体现的是分工负责。首先必须明确学院党组织和行政的职责。学院党委除了抓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以外,其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保证监督、参与决策、管理和教育干部以及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学院行政主要职责为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人事调配使用、财务管理、招生工作以及对外学术交流等[8]。学院党委和行政按照职能分工对学院各项工作分工负责。分工负责体现在决策过程、决策落实和决策结果等各方面。《吉林省实施办法》规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主持人。一般情况下,有关干部、政治、思想和稳定等工作的会议由书记主持,其它由行政负责人主持”。“院(系)党组织要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政负责人要自觉接受本单位党组织对会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四、“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运行机制
“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运行机制可以概括为决策权、执行权、保障监督权“三权”相对分离、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为决策机构,规范集体领导,履行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权。院务会或院长办公会作为执行机构,在集体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履行执行权。学院党委作为保障监督机构,履行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实施、执行结果检查监督,同时做好配合协调、保驾护航工作,履行保障监督权。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从权力分配角度来看,该体制是对学院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也是一种既分权相互制约又分工相互配合的领导体制。有利于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帮助行政做好配合协调、保驾护航工作,大力支持并保障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履行执行权。使决策权、执行权、保障监督权相对分离又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黄达强,王明光. 中国行政管理大辞典[Z].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3:232.
[2]张雷,房广顺. 我国高校院级领导体制的历史演进与制度建设[J]. 理论月刊,2009(10):71|74.
[3]陈文峰,叶清. 高校二级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探讨[J]. 中医药管理杂志,2011,19(2):129|131.
[4]毛泽东传(1949|1976)[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473.
[5]毛泽东选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1341.
[6]列宁全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36):559.
[7]李妍. 论我国高校院(系)领导体制的演变、创新和完善[D]. 扬州:扬州大学,2009.
[8]曲云进. 关于高校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思考[J]. 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26(3):65|69.
【关键词】领导体制;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高校学院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工作,享有一定的人、财、物管理自主权的二级办学实体。高校院级领导体制是指高校学院“以领导权限划分为基础所设置的机构和各种领导制度及体系的总和” [1]。学院领导体制建设,既是学院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影响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高校院级领导体制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高校院级领导体制主要包括院长负责制、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党政共同负责制等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特点,各有利弊[2]。
(一)院长负责制
院长负责制是指以院长为学院领导的中心,由院长承担统一领导学院的责任。院长具有行政权,承担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种管理职能和总揽学院全局、决定重大事项等责任,而学院党委书记负责监督、配合院长工作,发挥支持、保证和协调的作用。这种模式使院长对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有利于发挥院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同时也使院党委摆脱日常事务,全力做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但是,这种模式会使行政权力进一步强化,常常被认为院长个人说了算,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淡化了院党委地位,影响了院党委保证监督作用和凝心聚力作用的发挥。
(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指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承担着把握发展方向,决策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学院的责任,院长具有行政权,承担着组织和实施院党委所决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等各种管理职责。这种模式有利于与校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相一致,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院党委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有职有权有责,行政系统指挥有力。但是,这种模式造成了学院行政地位和作用的相对下降,不利于调动院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容易产生以党代政现象,导致党政不分,降低行政管理效率。
(三)党政共同负责制
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院党委与行政领导共同负责学院事务,对于学院重要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共同布置。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学院党政两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集中领导班子成员的集体智慧,全面统筹工作。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缺点:一是决策的时效性相对较慢,而且由于集体决策、共同负责,可能造成谁也不负责的现象;二是可能造成二元制领导的现象,容易产生党政一把手双核心,如党政一把手配合不默契,可能造成多头指挥,管理不顺的情况;三是需要党政一把手有较高的素质和健全的制度来保证这种领导体制的正常运转,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其制度的优越性[3]。
二、实行“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高校院级领导体制的必要性
1998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10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都明确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都没有明确规定高校学院一级应建立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领导体制。笔者认为,高校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的需要
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提出,“高等学校的院系党总支是全系的政治核心”,参与和配合行政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1996年,中组部在《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问答》中进一步明确学院党委是政治核心,“系党总支和行政适当划分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应当共同做好工作”,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已经初步形成。2007年教育部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指出,“院(系)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有效形成院(系)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具体要求。2010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实际上赋予了“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的精神要义,标志着高校院级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领导体制的基本确立。
(二)是符合管理理论和实践的需要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制度。毛泽东指出:“任何情况下,集体领导这个原则不能废除”[4]。“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5]。个人负责是管理学的重要原则,没有明确的个人责任意识,就无法让管理变得有效,缺乏个人负责,集体领导将失去基础而成为空谈。列宁强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工作完全负责,只有明确的责任,才能促进高度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才能保证更合理地利用人力、物力,才便于检查工作,改进工作,实行赏罚”[6]。毛泽东提出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是对立统一的观点,他说:“没有集体领导,个人负责是不行的。但有一个集体领导不行,还要有个人负责,又对立又统一才行。两者缺一不可。只统一没有个人负责不行,是集体领导基础上的个人负责制。单讲集体领导,不讲个人负责,或者单讲个人负责,不讲集体领导,都很危险”[4]。 (三)是适应我国高校改革发展的需要
高校学院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力量,其内部管理体制的运行效果将直接影响高校的改革和发展进程。要使我国的高等教育以及高校管理与世界水平接轨,还必须依靠运行有效的院级领导体制作为有力保障,这就要求用现代大学制度构建院级领导体制,实现依法治院、科学治院、民主治院。我国高校大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具有一定的对本单位建设和发展进行战略决策的职能,在高校各项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明确高校院级领导体制将有助于学院更好地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发挥学院活力,推进高校各项事业稳步发展。在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下,学院的领导体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学校管理重心下移后,保证学院党组织对学院工作有一定的领导权、决策权;二是学校党委工作在学院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亚层次得以进一步延伸,学校行政指令在学院得以顺利落实、行政决定得以顺利实施[7]。通过构建“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学院领导体制,使学院工作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形成有力的组织支撑和制度保证。
三、“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基本内涵
“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基本内涵包括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负责三个层面。
(一)集体领导
“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核心内涵是集体领导。以会议形式决策是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途径。学院党政共同贯彻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共同领导学院的工作,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组成。会议议题由院长与党委书记商定。《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吉林省实施办法》)规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调整和管理、重要人选推荐、重要改革措施、重要科研项目和合作交流项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调整和机构调整、人事安排和人员奖惩、德育工作、较大额度经费收支、教职工奖金分配等”。
(二)民主决策
“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在决策层面体现的是民主决策。民主集中制是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党政集体领导下,党政负责人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要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经过充分沟通、个别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做出决定。《吉林省实施办法》规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党组织书记和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在重要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三)分工负责
“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在执行层面体现的是分工负责。首先必须明确学院党组织和行政的职责。学院党委除了抓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以外,其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保证监督、参与决策、管理和教育干部以及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学院行政主要职责为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人事调配使用、财务管理、招生工作以及对外学术交流等[8]。学院党委和行政按照职能分工对学院各项工作分工负责。分工负责体现在决策过程、决策落实和决策结果等各方面。《吉林省实施办法》规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主持人。一般情况下,有关干部、政治、思想和稳定等工作的会议由书记主持,其它由行政负责人主持”。“院(系)党组织要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政负责人要自觉接受本单位党组织对会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四、“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运行机制
“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的运行机制可以概括为决策权、执行权、保障监督权“三权”相对分离、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为决策机构,规范集体领导,履行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权。院务会或院长办公会作为执行机构,在集体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履行执行权。学院党委作为保障监督机构,履行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实施、执行结果检查监督,同时做好配合协调、保驾护航工作,履行保障监督权。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制”,从权力分配角度来看,该体制是对学院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也是一种既分权相互制约又分工相互配合的领导体制。有利于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帮助行政做好配合协调、保驾护航工作,大力支持并保障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履行执行权。使决策权、执行权、保障监督权相对分离又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黄达强,王明光. 中国行政管理大辞典[Z].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3:232.
[2]张雷,房广顺. 我国高校院级领导体制的历史演进与制度建设[J]. 理论月刊,2009(10):71|74.
[3]陈文峰,叶清. 高校二级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探讨[J]. 中医药管理杂志,2011,19(2):129|131.
[4]毛泽东传(1949|1976)[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473.
[5]毛泽东选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1341.
[6]列宁全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36):559.
[7]李妍. 论我国高校院(系)领导体制的演变、创新和完善[D]. 扬州:扬州大学,2009.
[8]曲云进. 关于高校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思考[J]. 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26(3):6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