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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嗅源是警犬作业的前提和基础。为充分发挥警犬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带犬民警应加强对嗅源的选择。选择嗅源时,应充分考虑使用警犬的目的、方式以及时机等因素,并遵循纯净气味嗅源优于复杂气味嗅源、纯净气味嗅源优于污染气味嗅源及刑事技术优先使用原则。
关键词:带犬民警;嗅源;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58-01
作者简介:白铁刚(1978-),男,辽宁朝阳人,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研究方向:刑事技术;李思伟(1983-),安徽阜阳人,铜陵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犬大队,研究方向:警犬技术;方伟(1981-),男,辽宁辽中人,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研究方向:警犬使用。
嗅源选择是指带犬民警以警犬使用发挥作用为需要,在所有可供使用的嗅源中择优选择,以使警犬使用效果达到最大化。
一、嗅源选择的必要性
(一)人类对诉讼价值的追求决定带犬民警应对嗅源进行选择
效益是“服务于自由和秩序的次级价值”[1]。侦查阶段使用警犬是为了丰富侦查手段,加快侦查破案进程,这极有利于诉讼价值的实现,通过提高侦查效益进而恢复已被犯罪打破的秩序。为提高警犬使用效益,其根源在于嗅源。嗅源选择的恰当,有利于警犬嗅觉作业发挥作用,有利于诉讼价值的实现。
(二)人是经济理性的动物决定带犬民警应对嗅源进行选择
人,是经济理性的动物。“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均如此。”“无需多说,非货币性满足以及货币性满足都进入了个人的最大化算计”[2],人们在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带犬民警为了最大化发挥警犬作用,必然要对嗅源进行理性的选择。
二、带犬民警选择嗅源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带犬民警选择嗅源的因素主要有:
(一)使用警犬的目的
刑事案件现场中使用警犬的目的有多种可能。不同的使用目的决定了应选择的嗅源的不同。如果使用警犬是为了发现、寻找犯罪嫌疑人,则应选择承载犯罪嫌疑人气味的载体如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诸如足迹、擦拭痕迹等各种痕迹以及诸如衣服、作案工具等遗留物。
(二)使用警犬的方式
刑事案件现场中使用警犬的方式主要有追踪、搜索、搜捕、鉴别等。如使用警犬进行追踪,则可选择承载犯罪嫌疑人气味的载体,也可以选择承载犯罪嫌疑人带离现场的物品的气味的载体。如使用警犬进行搜索,则取决于搜索的目的,问题则又回到了前面的论述。
(三)使用警犬的时机
“在正常的气候条件下,气味一般在现场环境中可保留24小时左右,但在风、雨、雪等自然因素影响下,特别是在我国北方的冬季,气味散失很快,有的只能保留几个小时”[3],很多时候,刑事案件现场使用警犬具有一定的相对滞后性。正是这种相对滞后性导致了现场嗅源气味浓度的下降,而警犬对于气味的感知仍需达到一定的最低标准,为此,在这种情况下,带犬民警应选择气味浓度相对大的嗅源。
三、带犬民警选择嗅源时应遵循的原则
(一)纯净气味嗅源优于复杂气味嗅源
纯净与复杂,其区别在于犯罪现场的环境是否复杂。所谓纯净气味是指现场环境相对简单,嗅源所承载的气味相对单一,或犯罪嫌疑人气味,或被害人气味,或被盗物品气味等。所谓复杂气味是指现场环境相对复杂,嗅源所承载的气味有相对复杂的可能,如现场中有大量挥发性物质的存在,嗅源极有可能混杂该挥发性物质的气味。带犬民警在选择嗅源时之所以要遵循纯净气味优于复杂气味的原则,是因为使用承载纯净气味的嗅源,不易出现失误。
(二)纯净气味嗅源优于污染气味嗅源
污染气味与复杂气味并不是同一概念。污染气味是指原本纯净的气味直接受到其他物质气味的粘附,而复杂气味则是气味分子自然的物质运动而导致的原本纯净的气味与其他物质气味相混合。带犬民警在选择嗅源时之所以要遵循纯净气味优于污染气味的原则,与纯净气味优于复杂气味的道理一样,是因为使用承载纯净气味的嗅源付与犬,犬嗅觉作业的目的比较明确,受到的干扰小,不易出现失误。
(三)刑事技术优先使用原则
第一,从侦查的角度看,犯罪分子的反侦查在增强,刑事案件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而刑事技术部门对于作为嗅源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指明方向,甚至直接确认犯罪嫌疑人,而以仅有的、为数不多的痕迹物证为嗅源供警犬使用而使用,如能为侦查提供线索还好说,但如果对侦查无价值,回过头来再想到刑事技术部门的检验,极有可能此时痕迹物证已遭到破坏;第二,从证据证明犯罪的角度看,如前文所述,不同的证据所起的证明价值不一样,刑事技术人员通过对作为嗅源的痕迹物证进行鉴定能够证明犯罪,如犯罪现场遗留的指纹可以直接认定犯罪,而使用警犬则不能,即使使用警犬进行气味识别,但中国的现状是,警犬气味识别不是法定证据,其证据能力尚值得怀疑,更别提其证明价值。
[参考文献]
[1]万毅.变革社会的程序正义——语境中的中国刑事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93.
[2][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441-442.
[3]管光承主编.现场勘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1):182.
关键词:带犬民警;嗅源;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58-01
作者简介:白铁刚(1978-),男,辽宁朝阳人,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研究方向:刑事技术;李思伟(1983-),安徽阜阳人,铜陵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犬大队,研究方向:警犬技术;方伟(1981-),男,辽宁辽中人,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研究方向:警犬使用。
嗅源选择是指带犬民警以警犬使用发挥作用为需要,在所有可供使用的嗅源中择优选择,以使警犬使用效果达到最大化。
一、嗅源选择的必要性
(一)人类对诉讼价值的追求决定带犬民警应对嗅源进行选择
效益是“服务于自由和秩序的次级价值”[1]。侦查阶段使用警犬是为了丰富侦查手段,加快侦查破案进程,这极有利于诉讼价值的实现,通过提高侦查效益进而恢复已被犯罪打破的秩序。为提高警犬使用效益,其根源在于嗅源。嗅源选择的恰当,有利于警犬嗅觉作业发挥作用,有利于诉讼价值的实现。
(二)人是经济理性的动物决定带犬民警应对嗅源进行选择
人,是经济理性的动物。“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均如此。”“无需多说,非货币性满足以及货币性满足都进入了个人的最大化算计”[2],人们在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带犬民警为了最大化发挥警犬作用,必然要对嗅源进行理性的选择。
二、带犬民警选择嗅源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带犬民警选择嗅源的因素主要有:
(一)使用警犬的目的
刑事案件现场中使用警犬的目的有多种可能。不同的使用目的决定了应选择的嗅源的不同。如果使用警犬是为了发现、寻找犯罪嫌疑人,则应选择承载犯罪嫌疑人气味的载体如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诸如足迹、擦拭痕迹等各种痕迹以及诸如衣服、作案工具等遗留物。
(二)使用警犬的方式
刑事案件现场中使用警犬的方式主要有追踪、搜索、搜捕、鉴别等。如使用警犬进行追踪,则可选择承载犯罪嫌疑人气味的载体,也可以选择承载犯罪嫌疑人带离现场的物品的气味的载体。如使用警犬进行搜索,则取决于搜索的目的,问题则又回到了前面的论述。
(三)使用警犬的时机
“在正常的气候条件下,气味一般在现场环境中可保留24小时左右,但在风、雨、雪等自然因素影响下,特别是在我国北方的冬季,气味散失很快,有的只能保留几个小时”[3],很多时候,刑事案件现场使用警犬具有一定的相对滞后性。正是这种相对滞后性导致了现场嗅源气味浓度的下降,而警犬对于气味的感知仍需达到一定的最低标准,为此,在这种情况下,带犬民警应选择气味浓度相对大的嗅源。
三、带犬民警选择嗅源时应遵循的原则
(一)纯净气味嗅源优于复杂气味嗅源
纯净与复杂,其区别在于犯罪现场的环境是否复杂。所谓纯净气味是指现场环境相对简单,嗅源所承载的气味相对单一,或犯罪嫌疑人气味,或被害人气味,或被盗物品气味等。所谓复杂气味是指现场环境相对复杂,嗅源所承载的气味有相对复杂的可能,如现场中有大量挥发性物质的存在,嗅源极有可能混杂该挥发性物质的气味。带犬民警在选择嗅源时之所以要遵循纯净气味优于复杂气味的原则,是因为使用承载纯净气味的嗅源,不易出现失误。
(二)纯净气味嗅源优于污染气味嗅源
污染气味与复杂气味并不是同一概念。污染气味是指原本纯净的气味直接受到其他物质气味的粘附,而复杂气味则是气味分子自然的物质运动而导致的原本纯净的气味与其他物质气味相混合。带犬民警在选择嗅源时之所以要遵循纯净气味优于污染气味的原则,与纯净气味优于复杂气味的道理一样,是因为使用承载纯净气味的嗅源付与犬,犬嗅觉作业的目的比较明确,受到的干扰小,不易出现失误。
(三)刑事技术优先使用原则
第一,从侦查的角度看,犯罪分子的反侦查在增强,刑事案件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而刑事技术部门对于作为嗅源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指明方向,甚至直接确认犯罪嫌疑人,而以仅有的、为数不多的痕迹物证为嗅源供警犬使用而使用,如能为侦查提供线索还好说,但如果对侦查无价值,回过头来再想到刑事技术部门的检验,极有可能此时痕迹物证已遭到破坏;第二,从证据证明犯罪的角度看,如前文所述,不同的证据所起的证明价值不一样,刑事技术人员通过对作为嗅源的痕迹物证进行鉴定能够证明犯罪,如犯罪现场遗留的指纹可以直接认定犯罪,而使用警犬则不能,即使使用警犬进行气味识别,但中国的现状是,警犬气味识别不是法定证据,其证据能力尚值得怀疑,更别提其证明价值。
[参考文献]
[1]万毅.变革社会的程序正义——语境中的中国刑事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93.
[2][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441-442.
[3]管光承主编.现场勘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