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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0条创设了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对遏制"一房二卖"现象、保护不动产买受人将发挥重大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仍存在缺陷。应当借鉴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情况,从细化适用范围、补全效力内容及增加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去完善预告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