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物权制度体系对债权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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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相对于物权制度而言,我国的债权制度已比较完善和成熟,但由于两者本身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因而当着手建立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时,将不能不考虑对已有的债权制度会造成什么影响,本文将对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所有权转移标准对债的效力及履行的影响 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作为标准,这不仅是物权制度极其重要的问题,也关系到债的效力及履行,但理论界对此问题存在着不同观点,限于篇幅,本文并不论及各种观点的利弊,而是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描述,分析其对债的效力、履行以及法律后果所造成的不同影响,这对究竟怎样设立该制度及如何对债的有关制度进行必要调整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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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信用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向客户发行的,限于在特定的部门,遵循一定的规程取现或消费的一种先进的信用结算凭证。它具有直接消费、存款取现、大额转帐、异地汇款、签发支票、自动提款等多种功能,极大地方便了单位和客户的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方面的需要,顺应了现代社会潮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使用、推广信用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的有效措施。鉴于此,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正>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杨春洗、杨敦先教授主编、刑法教研室教师和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编撰的《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9月出版)一书,是继他们过去编著的很有影响的《刑法总论》之后,刑法学教材建设中的又一新成果。全书分总论、各论两编,共24章、40余万字,书后附有我国现行刑法典和自1981年至出版前的全部单行刑事法规22件。读了之后,深感颇具新意,它立论清晰,体系完整,繁简适中,集中展示和反映了他们对刑法学最新研究成果,从体系到内容均有其特色。我认为,这是一本优秀的高校刑法学教材之一,
<正> 当前,法人犯罪中许多问题难以认定,影响法人的经济活动,更影响司法部门对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主要有: 一、法人犯罪中法人代表责任 法人代表作为法人行为的法定责任者,在法人犯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要准确查处法人犯罪,首先就必须正确追究法人代表责任。 应该指出,当前一些地方在查处法人犯罪过程中,片面着重对法人整体利益的处罚,一般不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即实行单罚制。这对遏制法人犯罪不
<正> 有效地惩治法人犯罪的一个前提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法人犯罪的概念。本文在此作如下初步探讨: 作为民事法律的概念,法人具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人的这一特征,所谓法人犯罪,实际上也是一种合法组织的犯罪。那么,究竟什么叫法人犯罪呢?对此,目前法学界有不少论述。有人认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内部成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经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决策机构的授意或批准,以法人名义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
<正>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支柱为经济交易的安全,这是许多经济学专家法律学专家很有见地的看法。“在今天的经济生活中,货币已经成为经济交易的基础条件。”妨害货币犯罪,其恶果是严重阻碍经济交易的正常进行,更有甚者可能带来经济机能的失调。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惩治这类犯罪,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保护国家的货币发行权。例如,早期的英国法把伪造货币作为比重罪更严重一级的叛逆罪来处罚,现代法律统一为重罪处理。《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1条规定的伪造罪中包含伪造货币行为。德国刑法第146条、147条、意
<正> 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在广州试办了外国信用卡的服务业务。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卡的业务有了长足发展,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建立了长城卡、牡丹卡、万事达卡、金穗卡和太平洋卡的经营管理部门,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不能不看到,它还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在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程度不高,银行信用卡业务没有实现全国电脑联网的情况下,在业务结算上有“时间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把黑手伸向了这里,进行恶意透
<正> 在股票交易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与之相关的现象发生了,如证券欺诈、内幕交易’F僮菔谐’墒型钢y取6偲哉庑α窒螅捎θ绾斡枰越饩觯晌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专门对股市透支行为进行探讨。 一、股市透支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股市透支即股市透支交易,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使股票交易人得以超过自有资金的金额购买股票的行为。在股票买卖过程中,根据交易规则,股民都要在证券经营机构存入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自己购买股票的资金,自己购买股票的数量,取决于自有资金的数量。一般来说,股民购买股票不得超过自有
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定情况下是国家)对物(财产)的支配。作为财产权的一类主要形态,除了所有权以外,物权形态还有地上权、耕作权、典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我国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只注重所有权,不重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财产上的权利和利益状态将会更加呈现为一种多层次状态,运用物权法特有的方法、手段,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可以这样说,建立和完善社会主
<正> 物权由自物权和他物权构成。传统民法理论与制度中的他物权有其较为稳定的内涵,即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则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这几种用益物权含义各异,但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其一,都是以土地和土地之上的附着物为客体的;其二,权利的行使与实现限于对客体的使用和收益。这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他物权形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物权体系中的自物权即所有权依旧,而他物权则在发生不断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至资本主义时期,便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为现代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他物权,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