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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伴随着哲学价值论的兴起和蓬勃发展,关于法律价值的讨论在我国法学界正在展开和深化,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见解,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简单利用从一般到特殊的推演方法,把哲学价值论关于价值的普遍定义直接套用于法律价值,得出法律价值就是法对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有人还套用负价值概念得出法律负价值的结论.这种逻辑演绎由于未能足够重视法律的特殊属性而流于空洞;二是由于看到了法律价值不可能离开法律的一般作用和功能而独立存在的特性,便直接将法律的价值与这种作用和功能等同起来,这就使探讨法律价值在理论上失去了相对的独立